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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施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的意义、作用
新产品计划是国家为了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鼓励和引导企、事业单位积极开发新产品,推动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加速科技成果的转化和加强对新产品开发的宏观指导和管理而制订的专项科技计划。
新产品计划通过国家在政策上的引导,以财政补助、信贷、引进智力、人才培训等扶持政策,支持新产品开发,促进新产品尽快形成规模。
二、关于新产品计划有关概念的定义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科研型(全新型)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任一方面比老产品有重大改进、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使用功能、能够公开销售和有市场前景的改进型产品。
国家级新产品是指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或在同类产品中性能突出, 经专家评审确认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产品,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计划”。
国家级新产品重点项目是指在国家级新产品中,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能很快形成规模,符合国家发展重点、对国民经济或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经评审筛选后,国家财政将对国家级新产品重点项目予以优先专项补助支持。
三、新产品计划项目立项的基本要求
在国内首次(或首批)试制成功的新产品;
巳进行生产定型鉴定或样机(样品)鉴定,并巳有一定批量生产及销售的产品;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技术装备政策和相关的行业政策;
技术水平和产品性能高,一般应具备国际领先、国际先进、国内领先或国内先进水平;
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有较好的市场发展前景;
没有与所申报产品相关的知识产权纠纷;
申报项目必须材料齐全 ,对于有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新产品项目必须附加特殊许可证或主管部门正式批文。
四、新产品计划支持的范围
信息、生物、先进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等领域的高新技术产品;
高产、优质、高效农业发展相关的新产品;
在节约能源、原材料、综合利用资源、降低环境污染等 方面有显著效益的新产品;
具有替代进口、出口创汇以及满足国内市场急需和有效供给的新产品;
在国内外专利和发展成果基础上开发的新产品;
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或装备进行创新的重大新产品;
其他具有较大科学和经济价值的新产品;
新产品计划应优先考虑国家科技计划成果产生的新产品。
五·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单位
凡研制、开发或生产符合立项基本要求的新产品的企、事业单位均可申报,联合研制、开发或生产的可单独申报或联合申报;
通过技术转让获得的新产品,可由新产品生产者单独申报或由生产者与原技术开发单位联合申报。
联合申报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超过二个单位。
六、新产品计划项目的申报渠道
各省(市、自治区)所属的企业和科研单位的项目,由项目生产单位通过所在地基层科技管理部门或主管厅(局)向本省(市、自治区)科技管理部门申报,经初审后向国家科技部申报;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的企业和科研单位的项目,由生产单位向主管部门科技司(局)申报,经主管部门科技司(局)初审后报国家科技部,也可经申报单位所在地向科技部申报;
中国人民解放军所属企、事业单位的民品项目,可向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或所在地区科技部门申报,经初审后报国家科技部。
七、国家级新产品计划的优惠政策
国家制定相关政策鼓励企业加大对技术开发费用的投入(具体见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41 ]号)):
1、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验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试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以及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不受比例限制,计入管理费用。
2、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应逐年增长,增长幅度在10%以上的企业,可再按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税所得额。(具体抵扣办法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
3、企业为开发新技术、研制新产品购置的试制用关键设 备、测试仪器,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管理,不再提取折旧。
国家对国家级新产品重点项目予以一定数额的财政补助。确定重点项 目的基本原则为:
1、符合国家重点发展产业政策,重点支持与基础产业、 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新产品;
2、技术含量高、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3、市场前景好,竞争力强,能在短时间内形成一定规模的新产品;
4、研究开发能力强、能持续不断开拓创新的企、事业单位所开发的新产品;
5、经济效益显著,对国家税收贡献大的新产品;
6、地方政府积极予以支持的重点新产品。
中央财政对国家级重点新产品予以适当的财政专项补助(办法见财工字 [1996]354号),地方重点新产品由地方视具体情况予以补助。财政专项补助原则上采取直接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直接补助主要是对高新技术产品的高附加值所带来的相对较高的增值税的部分补偿;贷款贴息着重支持利用银行贷款进行新产品的规模化和产业化。
八.海南省项目受理时间.部门
项目受理时间:每年1月下旬至2月中旬
项目受理部门:省科技厅发展计划处 电话:5343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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