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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1、新技术成果;
2、推广类成果;
3、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的新技术成果;
4、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外先进技术的成果;
5、标准、计量、科技信息成果;
6、软科学研究成果;
7、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含应用研究成果);
8、优秀科技著作(含科技专著、科技教材、科普图书)。
(二)申报条件
1、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应用于实践一年以上,并经过成果鉴定、登记。
其中属装备和工艺流程的项目,必须完成工业性试验,能形成商品的必须达到批量生产水平,取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软科学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
自然科学基础研究成果,要通过国内外同领域的学术刊物或学术会议公开发表, 引起国内外同行专家的关注、评论和引用来获得认可,并由所在单位学术机构出具综合评价意见;
科技著作必须是自然科学领域内个人或集体编著的公开出版发行两年以上(含两年),科技教材必须经过两届以上(含两届)的学生使用。
2、申报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获得县、县级市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含二等 奖),其中科技著作为一等奖;
厅、局和地级市(含中央、省双重管理的厅级企事业单位)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含三等奖),其中科技著作为二等奖以上(含二等奖);
3、未设科技进步奖的市、县、厅、局,其所属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拟申报科技进步奖的,可向省级学术团体提出申报,由5名高级技术职务同行专家评议、推荐,经全省性学术团体审核认可,并由该团体向有关市县科技局或厅局推荐,经初审后申报省科技进步奖;
(三)申报材料
1、海南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申报书(统一格式);
2、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或具有与鉴定证书同等效力的其它证书;
3、主要技术文件,按奖励范围中不同性质的申报项目提交;
4、由使用部门出具的经济效益证明和社会效益证明,并经财税等部门证明。 以上材料一式七份,于每年省科技厅通知的报奖受理期限内提交,逾期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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