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琼科〔2019〕116 号


厅机关各处室、厅下属单位:

《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议、第17次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6月2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条 为进一步加强科技工作的监督,探索建设社会化的科技监督体制机制,打造公开透明的科技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效率,结合《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办法》的相关要求,建立海南省科技监督员制度,为了规范监督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技监督员(以下称监督员),是指由省科学技术厅对外聘请的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认定、省科技人才评选、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等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监督员的产生与条件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需要,向社会邀请或征集监督员,邀请或征集的主要对象为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会计师、律师、科技人员等。

第四条 监督员的聘请由省科学技术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工作需要,由省科技厅监督职能处室按工作领域、专业特点,从邀请或征集人员中提出监督员推荐人选。

(二)省科技厅对推进人选进行审议,确定聘请监督员人选。

聘请数量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五条 被聘为监督员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放聘书,任期为3年,聘期满后可继续聘任。

第六条 监督员监督员因职务变更等原因不宜再担任的,省科学技术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换。   

第七条 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热心于科技进步工作,了解科技工作方针政策,熟悉科技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

(三)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或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工作经验,在相关领域或行业部门具有一定知名度;

(四)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事业心、责任心强;

(五)身体健康,具有参与相关监督工作的必要时间。

第三章 监督员的权利与责任

第八条 监督员的权利。

(一)受邀请参加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省科技人才评选、省级科技创新平台(基地)认定、省科学技术奖励评选过程的监督;在科技监督过程中,有权对科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受邀请参加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科技工作调查研究,向省科学技术厅反映科技人员对科技工作的诉求,获得对反映情况或问题的处理、以及建议意见采纳情况的知情权。

(三)可以通过参加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和建议。对省科技厅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 监督员的责任。

(一)受邀请参加对科技监督,发现执行情况较差或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省科学技术厅。

(二)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科技监督活动的,应及时告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三)未经省科技厅同意,不得以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有关社会活动。

第十条 监督员的纪律。

(一)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二)不得接受项目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影响公务的宴请等。

(三)为项目单位保守科研和商业秘密。

(四)如有不廉洁行为或违反法律、法规,应承担相关责任。

(五)自觉接受社会和被监督对象的监督。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一条 海南省科技厅可以根据需要,由负责监督管理职能处室每次邀请1-3位监督员参与科技管理的监督。

第十二条  履行科技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在邀请监督员参加科技项目监督活动时,应提前3日向监督员发出邀请。

第十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每年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通报科技管理的重大活动安排,通报受理监督员反映的问题、建议意见和群众对科技工作诉求的情况,征求监督员对科技管理的相关意见。

第十五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为监督员提供必要工作条件,监督员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所需经费,列入省科技厅业务经费保障范围。

第十六条 监督员不能履行职责、不胜任工作或有违规违约行为,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将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直至取消监督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监督员自受聘之日起,享有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本试行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