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琼科〔2018〕100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经费管理,依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等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3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软科学项目是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 软科学项目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关我省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体制改革法规规章、科学普及等。

第四条 软科学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一)重要项目: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对重大科技创新工作部署的专项研究。

(二)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对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战略、科技规划、科技政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法规和规章、科学普及等方面的研究。

第五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软科学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指南编制和项目申报

第六条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在调研的基础上编制《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资助额度、支持范围等。

第七条 软科学项目采用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的方式征集项目。一般项目采用定期发布申报指南方式公开征集项目;重要项目采用定期或不定期方式发布指南征集项目或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项目

第八条 软科学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一般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应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软科学研究基础的中央在琼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其他单位;

2.在本领域具有省内较高的软科学研究水平,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研究基础

3.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科研操守和信誉

4.项目参与单位应具有从事本领域软科学研究的工作基础。

(二)重要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软科学研究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其他单位

2.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在本领域具有国内著名软科学科研人才队伍,有较的研究基础。

第九条软科学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动态及发展趋势,发表过相关的学术论文,拥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良好科研操守和信誉。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不属于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事业单位的,同一年度申报的项目不得超过1项。超过的,该单位申报的项目不予通过形式审查。

第十条 申请软科学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申报书》;

(二)《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为国有事业单位,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发表相关论文、出版相关著作、相关研究报告等,如有参与单位提供协议申报单位为非国有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证明、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障人员清单以及发表相关论文、出版相关著作、相关研究报告等,如有参与单位提供协议

(四)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申请人必须对书面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的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将申报的书面材料送省政务服务中心(省科技厅审批办窗口)。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十条 软科学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项目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四个环节,具体《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要求实施。

第十四条 重要课题定向委托、购买服务等方式征集项目的,可采用组织专家论证的方式,提出立项和经费建议方案,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十条 项目申报单位资质审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核实项目申报单位性质、运营状况、信用情况、缴纳社会保障人员名单;项目申报单位需提供单位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财务报表、完税证明、单位法人信用信息、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会保障人员清单

(二)核实项目申报单位研究人员情况,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的学历、职称及社保情况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条 专家的评审内容主要包括:

(一)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三)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

(四)研究成果的适用性;

(五)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六)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七)申报单位具备的科研基础条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研究基础及诚信度。

第十优先给予立项原则: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

(三)优先支持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为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供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建议意见;

(四)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软科学研究基础条件

()项目组研究人员的搭配,知识结构、学科合理,具备软科学研究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第十条 不立项原则:

(一)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二)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

(三)已获得其他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重复申报的项目。

()同一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超过2项(含2项)的项目。

()同一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除外)在同一年度申报项目超过1项的项目。

(六)正在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且未验收的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除外)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申报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除外)正在承担软科学项目且未验收的项目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十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十条 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重要项目可双方约定实施期限。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中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实施进度和考核指标等。考核指标必须细化、具体、可考核。方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间需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力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作为项目任务书的附件

第二十条 重要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还应明确对我省科技创新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及被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相关单位采纳应用的途径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学技术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含参与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保证专款专用;

3.监督协调合作方按协议规定实施项目及使用经费;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软科学项目的验收工作,可选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程序包括:材料受理组织验收验收意见公示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整理归档五个环节,具体《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实施。

第二十条 属于前补助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后补助项目的,一般不作验收,但项目经费应在2年内支出完毕,并在支出完毕3个月内将相关票据报省科技厅备案。

(一)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提前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1次,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导致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并提出终止执行的申请。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中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清算,将结余经费1个月内退回财政国库。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设专家组长1名。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九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2种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无特殊原因到期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除外)、项目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各类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财政结余经费1个内退回财政国库;情节严重的,可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财政资金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三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三十四条 软科学项目可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软科学一般项目经费采取定额方式资助,只需编制一级预算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重要项目需按实际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详细的测算依据

第三十五条 软科学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1)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

2)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

3)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的费用。

2.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3.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4.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5.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组人员绩效支出

章 附则

第三十涉密的软科学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十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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