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经费管理细则》的通知

琼科〔2018〕1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经费管理,依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经费管理细则送审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实施成效和经费使用效率,依据《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省重点研发计划的组成部分,旨在利用国际国内科技资源,加强引进集成创新,促进创新资源集聚,推动我省“一带一路”科技合作。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是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指南的编制和发布、立项评审、现场勘查、监督检查、项目验收等。

第二章申报与受理

第四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根据全省经济、社会、科技发展规划和战略,在调研相关科技合作需求的基础上编制项目申报指南,并适时发布,明确年度支持方向和范围,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和方式等。

第五条省科学技术厅按照项目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工作。项目实行网上申报,申报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网上填报。项目书面材料统一通过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科学技术厅审批办窗口办理。

第六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申报单位应为企业或事业单位,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者中央在琼单位,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合作方为国外机构(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等)或省外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单位。

(二)项目申报单位运行管理规范,具有与项目实施相匹配的基础条件,有研发经费投入,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条件和技术装备。国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技术或资源方面的项目,合作单位及合作方负责人须在所研究领域具有较强的技术、人才、科研条件优势。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合作单位要具备在项目合作所在国家开展合作的基本条件,在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及推广应用等方面具有优势。

(三)申报单位和申报人与合作方具有科技合作基础,针对本项目签订科技合作协议。合作协议应明确各方的研究内容、成果提交的形式及时限、经费的来源及分配方式、知识产权归属等主要内容,并经法人单位盖章、双方项目负责人签字(国际合作外方单位无法盖章的,以外方负责人签字为准,并提供其所在单位出具的在职证明)。合作协议须为联合申报项目协议,协议有效期涵盖申请项目执行期。

(四)国内科技合作、引进国外技术或资源方面的项目,项目产业化生产及应用地点应在海南省内;对外技术转移方面的项目,项目实施地点可在国外。

(五)项目负责人为工作关系在本省的在职人员。科研单位、高等院校的项目负责人须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企业的项目负责人具有申报领域的相关研发能力和经验,具有项目组织实施的身体条件。

(六)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和项目组人员具有良好的信誉。 因承担科技项目失信、项目验收不通过、未按规定完成科技成果登记等限制申报科技项目的单位和人员不能承担本方向项目。

(七)企业单位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得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八)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达到2项在研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的,在项目未验收前不得申报本方向项目;当年申报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省级科技计划研发类项目不能超过1项,违反规定的,取消当年申报资格。

(九)企业单位申请的财政资金不能高于自筹配套资金。

(十)对高新技术企业及技术创新能力较强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的项目,优先支持。

(十一)申报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企业单位申报项目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财务报表、完税证明材料等。

(二)研发人员学历、职称及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保证明等,如属临时聘请或合作的研发人员,需提供临时聘请或合作的证明材料。

(三)项目实施需要试验和示范基地的,需提供自有产权或租赁、合作的科研基地的证明材料,包括产权证、租赁合同、合作协议及土地的红线图等。

第八条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规定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并在规定时限内将书面材料送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科学技术厅审批办窗口。

第三章评审与立项

第九条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决定。项目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项目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

(一)形式审查。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重点审查项目是否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

(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可采取实地考察、网络评审、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和答辩评审等形式。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国家国际科技专家库、海南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评审专家实行回避和轮换。根据实际情况邀请省外专家参与项目评审。

(三)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产业发展和专家意见形成拟立项意见。

(四)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经费预算等内容。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支持省委、省政府和省科技厅重点工作任务需要,与我省签订长期科技合作协议下的重点项目。

(二)支持紧密结合我省重点产业需求,具有良好应用和转化前景的项目。

(三)支持依托国家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本省单位与国外建立的联合实验室等国际科技合作平台开展的国际合作项目。

(四)支持发挥我省技术优势,面向“一带一路”区域国家、非洲及拉美和加勒比地区的科技成果“走出去”项目。

(五)支持与国内著名高校、大院大所联合开展产学研的技术创新合作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不立项原则

(一)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

(二)不同单位(负责人)申报内容相似或相同的项目。

(三)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较差的项目。

(四)合作内容不明确、合作必要性不强的项目。

(五)创新性不强、预期目标不明确的项目。

(六)其他不适宜立项的项目。

第十二条项目立项综合平衡原则

(一)产业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各产业的项目。

(二)单位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申报的项目。

(三)技术领域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各技术领域,避免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重复立项。

(四)合作类型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国际合作与国内合作,引进开发、联合研究及“走出去”各类项目,重点合作工作需要的项目。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下达后1个月内与省科学技术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书中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实施进度和考核指标等。任务书中明确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的分工、资金安排等。考核指标必须细化、具体、可考核。有自筹经费的项目,应在任务书中附提供自筹经费承诺书并保障经费到位。

第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学技术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3. 监督协调合作方按协议规定实施项目及使用经费;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同意,变更范围及办法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跟踪管理。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工作需要,要求项目单位不定期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不定期实地检查和跟踪服务,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八条实行项目年度报告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科技报告制度要求,于每年11月底前,向省科技厅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九条  项目未能正常实施或经费使用不合理的,省科学技术厅责令项目承担单位进行整改,对有严重过错并且整改不力的,可终止其项目实施,并收回财政经费。

第五章验收组织

第二十条  省科学技术厅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组织项目的验收工作,可选取会议验收、现场验收或材料验收等多种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验收。

(一)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提前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三)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导致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申请项目终止,经省科技厅审核同意确认后,可终止该项目,由项目单位对项目经费进行清算,财政经费结余部分退回财政。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科技专项拨款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含自筹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四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设专家组长1名,由同行业的技术、经济、管理专家和至少1名财务专家组成,其中技术专家人数应在半数以上。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二十五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结论。

(一)验收通过。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的,为通过验收。

(二)验收不通过。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不配合验收工作的。

第二十六条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内,以单位名义书面向省科学技术厅提出。省科学技术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省科学技术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各单位要加强项目验收后的成果转化跟踪管理,对任务指标完成良好且技术含量高、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可积极推荐参展和宣传,切实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

第六章经费管理与罚则

第二十九条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分为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包括项目承担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使用的相关仪器设备、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5.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其中:差旅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会议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咨询、论证、评审以及协调项目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境)及外国专家来华及港澳专家来内地(大陆)工作的费用。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

6.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7.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项目组临时聘用人员等劳务性费用。

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8.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9.其他支出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实施提供的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为激励科研人员而安排的绩效支出等。

项目均可设立间接费用,核定比例为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的一定比例: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2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按项目统一核定,由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根据各自承担的研究任务和经费额度,协商提出分配方案,在项目预算中明确,并分别纳入各自单位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合作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实施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其他费用。

项目承担单位在统筹安排间接费用时,要处理好合理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实施期内发放比例不超过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项目承担单位中的国有企事业单位从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金(含以市场委托方式取得的横向经费)中列支的编制内有工资性收入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在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中单列,不作为绩效工资总量基数。

第三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在申报项目和签订项目任务书时,均应当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省财政厅会同省科学技术厅对项目经费预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第三十一条经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总额在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调整,如确需调整的,报省科学技术厅审核后,由省财政厅批准。

项目预算总额不变,项目直接费用中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剂,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由项目承担单位批准,验收(结题)时向省科学技术厅备案。设备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的预算一般不予调增,需调减用于课题其他直接支出的,可按上述程序办理调剂审批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增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同意后,报省科学技术厅批准。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所形成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知识产权等),按本省国有资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三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按规定留归项目单位使用,在2年内由项目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三十四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省科技厅将对相关单位或责任人进行通报,由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财政经费结余部分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取消项目负责人和承担单位(指企业法人)连续三个年度承担省级及以上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纪检部门处理。

第三十五条 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追缴财政专项资金,取消项目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和负责人连续五个年度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对涉及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三十六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科技专项经费的行为,省科学技术厅将追究个人责任,并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取消申报资格、停止拨款、终止项目等措施予以相应的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适用于省重点研发计划科技合作方向,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项遵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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