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的通知

琼科规〔2019〕3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结合我省实际,重新修订的《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已经2019年第6次厅务会、2019年第18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19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6日止,原《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琼科〔2018〕100号)同时废止。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简称软科学项目)管理,提高软科学项目研究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等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软科学项目是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采用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对我省科技创新发展的决策、组织和管理等问题,开展综合性的研究活动。

第三条软科学项目支持的范围主要包括事关我省科技创新的发展战略、发展规划、政策、体制改革、法规规章、科学普及等。

第四条软科学项目分为重要项目和一般项目两类。

(一)重要项目:重点支持省委、省政府对重大科技创新工作部署、任务的专项研究。

(二)一般项目:主要支持对我省科技创新发展具有重大影响的科技战略、科技规划、科技政策、科技体制改革、科技法规和规章、科学普及等方面的研究。

第五条软科学项目一般项目采用公开竞争的方式征集项目。对于下列情形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征集项目:

(一)根据省委、省政府领导指示、批示要求开展研究的战略性课题;

(二)省委全会报告、省政府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研究;

(三)经厅党组会、厅务会研究确定的重大研究课题。

第六条申报单位应当符合的基本条件。

(一)一般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应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从事软科学研究基础的中央在琼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其他单位。

2.在本领域具有省内较高的软科学研究水平,有较强的科研人才队伍,具备良好的研究基础

3.运行管理规范,具有良好科研操守和信誉。

4.项目参与单位应具有从事本领域软科学研究的工作基础。

(二)重要项目申报单位应具备如下条件:

1.国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从事软科学研究基础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以及具有较好研究基础的其他单位。

2.申报单位及参与单位在本领域具有国内著名的软科学科研人才队伍,有较强的研究基础。

第七条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成员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为项目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熟悉本领域国内外动态及发展趋势,发表过相关的学术论文,拥有相关的研究成果,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具有良好科研操守和信誉。

第八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软科学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指南编制和项目申报

第一节公开竞争类项目

第九条指南编制。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编制《申报指南》,明确重点支持方向、资助额度、支持范围等。

第十条申报材料。项目申报单位必须按照《申报指南》规定的渠道和时限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申报书》

(二)《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申报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发表相关论文、出版相关著作、相关研究报告等,如有参与单位,需提供协议。申报单位为非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单位法人法定证件、开户许可证、单位财务报表以及发表相关论文、出版相关著作、相关研究报告等,如有参与单位,需提供协议。

(四)申报单位可根据申报项目的实际需求,提供与所申报项目直接相关的其他说明材料

(五)申报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十一条对科研信用良好的项目申报单位,实行容缺受理,先报后补。

第二节定向委托类项目

第十二条定向委托类项目不编制申报指南。一般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根据工作需要,提出定向委托项目,经审批后,交由软科学项目管理处室组织开展立项工作。

定向委托项目需明确研究内容、研究成果、资助额度、资助方式、受委托单位等内容。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受委托单位按照定向委托项目提交以下材料:

1.《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申报书》。

2.《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可行性报告》。

3.受委托单位为事业单位的,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开户许可证、发表相关论文、出版相关著作、相关研究报告等,如有参与单位,需提供协议。受委托单位为非事业单位的,须提供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营业执照等单位法人法定证件、开户许可证、单位财务报表以及发表相关论文、出版相关著作、相关研究报告等,如有参与单位,需提供协议。

4.委托事项要求及其他相关材料。

5.材料真实性承诺书。

第三章 立项管理

第一节公开竞争类项目

第十四条公开竞争类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立项主要程序包括:形式审查、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等环节。

(一)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采取申报材料核实等方式,重点对项目申报单位资质、条件是否符合申报条件和是否存在重复申报等进行审查。

(二)项目评审。项目评审可综合采取实地考察、网络评审、材料评审、会议评审和答辩评审等多种形式。项目评审专家主要从海南省科技专家库中选取,实行回避制度和轮换机制。

(三)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及《申报指南》支持方向,结合专家评审意见形成拟立项意见。

(四)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五)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以项目申报书和专家评审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等。

第十五条形式审查不予通过原则。

(一)项目申报单位为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除外)的,同一年度申报的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超过1项的项目。

(二)项目负责人在同一年度申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超过1项的项目。

(三)正在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且未验收的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除外)或项目负责人申报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为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除外)或项目负责人正在承担软科学项目且未验收的项目。

(四)申报单位为非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除外)或项目负责人还在禁止申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期间。

第十六条专家评审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申报指南》支持方向。

(二)研究内容的完整性

(三)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四)研究能力的适应性,研究力量投入的合理性、可行性

(五)研究成果的适用性

(六)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七)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八)申报单位具备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具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七条优先给予立项的原则:

(一)符合项目申报指南要求

(二)研究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内容详实、方法科学

(三)优先支持预期研究成果具有前瞻性、创新性、科学性和实用性,能为我省科技发展战略、重大决策提供战略性、综合性、全局性的建议意见

(四)申报单位具有较好的软科学研究基础条件。

(五)项目组研究人员的搭配,须知识结构、学科合理,具备软科学研究的实践经验,有较强的研究能力和创新精神,工作责任心强。

第十八条不予立项原则:

(一)不符合《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

(二)专家评审不支持(推荐)的项目。

(三)已获得其他财政科技专项经费支持的重复申报的项目

第二节定向委托类项目

第十九条定向委托类立项实行专家论证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立项主要程序包括:专家论证、行政决策、公示和项目下达等环节。

(一)专家论证。省科技厅组织专家按照委托事项的要求,对定向委托项目论证,并提出论证意见。

(二)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部署、任务和定向委托项目的要求及专家论证意见形成拟立项意见。

(三)公示。对拟立项的项目通过省科技厅门户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四)项目下达。经公示无异议后,省科学技术厅下达项目立项通知,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以委托需求和专家论证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考核指标等。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是否符合定向委托项目的要求。

(二)研究方案的创新性、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三)研究经费预算的合理性

(四)研究计划、进度安排的合适性

(五)受委托单位具备本细则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项目负责人及项目参与人员具备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条件。

第四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通知下达后30日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二十二条软科学项目实施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年。重要项目可双方约定实施期限。

第二十三条项目任务书中要明确项目的实施内容、预期目标、经费预算、实施进度和考核指标等。考核指标必须细化、具体、可考核。多方参与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间需签订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资金安排、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作为项目任务书的附件。项目任务的管理具体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实施。

第二十四条重要项目任务书的考核指标还应明确对我省科技创新决策提供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及被省委、省政府及省直部门、相关单位采纳或应用的途径。

第二十五条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学技术厅,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含参与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保证专款专用。

3.监督协调合作方按协议规定实施项目及使用经费;

4.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5.按时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配合项目验收工作。

第二十六条项目任务书中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研究方向、项目考核指标不得变更。

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在不改变研究方向、不降低考核指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和技术路线;可根据研究需要和进展情况自主调整科研团队。相关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在项目单位内部进行公开。上述调整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评审等依据。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承担软科学项目的验收工作,可选取会议验收或书面验收等方式,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项目验收主要程序包括:材料受理、组织验收、验收意见公示、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和整理归档五个环节,具体按《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实施。

第二十八条属于前补助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属于后补助项目的,一般不作验收,但项目经费应在2年内支出完毕,并在支出完毕3个月内将相关票据报省科技厅备案。

(一)提前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省科学技术厅申请提前验收。

(二)因不可抗拒力或政策性因素导致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1次,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三)因不可抗力或政策性因素引起的项目负责人变更等对项目执行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导致不能完成项目任务书考核指标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向省科学技术厅报告,并提出终止执行的申请。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意见反馈申请单位。终止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对项目进行专项财务清算,在省科技厅下达同意终止决定后将结余经费退回财政国库。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实行专家负责制。验收专家组人数原则上不少于5人,设专家组长1名。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项目验收专家如与被验收项目存在利益关系,应主动向主持验收单位提出回避申请。

第三十一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2种结论。

(一)通过验收。按期保质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和任务,且经费使用合理的,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二)不通过验收。因非不可抗拒因素未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主要目标和任务或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弄虚作假,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不配合验收工作的,无特殊原因到期3个月内未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不通过验收”处理。不通过验收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应将项目财政结余经费退回财政国库;情节严重的,可视情况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财政资金。

第三十二条项目验收实行公示制度。验收结果在省科学技术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之日起7日内,书面向省科技厅提出。单位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加盖公章,个人应采用实名提出异议。省科技厅在接受异议书面材料后,应当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家进行再次论证验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及证书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三十五条软科学项目可采取前补助和后补助的支持方式。经费实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第三十六条软科学项目经费一般采取定额方式资助。采取定额补助方式支持的项目(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项目承担单位在立项时按照科研项目资金与研究任务相匹配原则,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

第三十七条软科学重要项目可需按实际要求,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详细的测算依据。

第三十八条软科学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和其他支出。

1.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查新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2.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高校学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科研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等项的劳务性费用,其“五险一金”纳入科目列支。劳务费不设比例限制。

3.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本项目研究、项目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

专家咨询费的开支,参照我省规定的标准执行。

4.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会议费和国际合作交流费。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应当按照实事求是、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单位的有关规定,统筹安排使用。

项目承担单位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举办的与项目实施相关的会议,所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餐饮费、国际旅费等,可在科目中列支。

5.其他支出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除上述支出范围之外的其他相关支出。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详细说明。

(二)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和绩效支出

间接费用比例,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不超过3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2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20%。

第三十九条在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以外的全部科目支出数额及比例,调整事项报项目承担单位审批。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涉密的软科学项目不适用本细则。

第四十一条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1月1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11月16日止,原《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软科学方向项目和资金管理细则》(琼科〔2018〕100号)同时废止。本细则未尽事宜遵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科技计划管理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