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推进和优化我省科普场馆建设及布局,推动全省科普工作加快发展,进一步落实“放管服”改革工作的要求,结合我省科普工作实际,我厅对《海南省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7〕412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全民科学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国办发〔2016〕10号)和《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16-2020)》(琼府办〔2016〕208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普场馆是指省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

第三条  省专业科技馆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的具有开展科学普及功能、专业特色突出、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馆。

省科普基地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政府投资建设或社会力量兴办,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手段,面向公众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的场所。

第四条  科普场馆实行省、市县分级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科普场馆,运行成效显著的,按程序推荐,由省科学技术厅择优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第二章  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  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科普场馆宏观管理、省级科普场馆认定、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省级科普场馆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

(二)负责省级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和年度考核工作;

(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县级科普场馆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科普场馆的具体认定和服务、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市县科普场馆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县级科普场馆的认定和考核;

(三)负责向省科学技术厅推荐认定省级科普场馆;

(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科普场馆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科普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各级科普大赛,为参赛团队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八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科普场馆的各项扶持政策,设立市县财政科普场馆支持专项,在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科普场馆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县科普场馆。

第三章 省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

第九条  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省级科普场馆的机构,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企业或中央驻琼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

3.专业特色突出,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其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场地自有或具有10年以上租用合同且权属明确。

6.省级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7.省级科普基地除具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室外场地面积外,还必须有不少于400平方米用于相关科普展示、接待、办公等室内面积。

8.省科普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验收。

9.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且具备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配备与规模相当的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10.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11.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能满足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的经费。

12.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在“科技活动月”“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六一”等期间对青少年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13.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场以上有组织、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第十条  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科技馆认定申请书》或《海南省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科普场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验收证明;

(三)单位法人、财务、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经费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从事科普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场馆讲解词;

(五)制定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及相关的科普管理制度;

(六)对外免费开展科普活动的图片、影像、文字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四章  省级科普场馆认定与考核

第十一条  海南省省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

(一)省级科普场馆每年认定一次,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发布省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和相关要求。

(二)省级科普场馆从市县级科普场馆中产生,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经认定为市县级科普场馆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市县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科普场馆。

(三)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和提交相关材料。

(四)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申请材料,并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科学技术厅。

(五)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对市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组织专家评审,经行政决策、公示等程序,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将符合条件的科普场馆,认定为海南省省级科普场馆。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由省科学技术厅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管理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科普场馆资格的,省科学技术厅将取消其省级科普场馆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分别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省级科普场馆职责

第十六条  省级科普场馆要自觉接受省科学技术厅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  经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的单位应按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制订的牌匾样式,制作牌匾悬挂于场馆入口显目位置。  

第十八条  省级科普场馆要接受省科学技术厅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交办的科普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每年的“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等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  省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专业科普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地、设施建设和更新,加强科普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  省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国际化运营水平,充分利用自贸区(港)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海外优质科普资源和方法,扩大科普的功能和效果。

第六章 扶持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可申请海南省科学普及专项科普建设类补助。

(一)新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可在当年省级科普专项科普建设类补助中,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一次性建设经费补贴。

(二)已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可根据年度考核情况,以事后补助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补贴。

第二十三条  省级科普场馆要配合省科学技术厅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工作,按照要求规范统计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及时填报相关统计资料;不按要求进行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向省科学技术厅提交变更申请报告。对于不在期限内报告变更事项的直接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五条  对不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科普场馆,省科学技术厅联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上一年度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  省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科普场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普场馆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科普场馆。 

第二十八条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普场馆的日常管理,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本辖区的科普场馆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鼓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为省级的科普场馆,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厅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管理,促进区域内科普场馆之间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市县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科学技术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9年12月23日起施行,原《海南省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17〕41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