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下属单位: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已经2019年第9次厅务会、2019年第33次厅党组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20年1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政府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科技管理服务购买工作,提高科技管理服务质量和专业化程度,充分发挥社会专业人才在科技管理中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14〕76号)、《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管理服务,是指将省科技厅直接提供的部分公共服务事项以及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按照一定的方式和程序,交由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承担,并由省科技厅根据合同约定支付费用。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本办法规定的科技管理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四条 省科技厅成立由厅财务、审计、法规以及提出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处室组成招投标评标小组,负责采购文件审核,组织投标文件及相关预算评议、与供应商谈判等工作。

第五条 购买科技管理服务主要包括如下事项:

(一)技术性服务。科学技术推广、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年鉴年报编撰、人才培训、会计审计服务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二)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事项。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项目运维保障、研发公共服务、战略研究、政策调研与评估、标准评价指标制定、会议和会展服务、评估和绩效评价等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三)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项目。

第六条 科技管理服务承接供应商(以下简称“承接供应商”)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国务院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成立的企业、机构等社会力量。

第七条 承接供应商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治理结构健全,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

(三)具备提供公共服务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由省科技厅自行采购的,可委托具有资质的招投标组织单位组织或省科技厅自行组织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选择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主体。

(一)公开招标。通过发布招标公告,省科技厅邀请所有潜在的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通过事先确定的标准,从所有投标供应商中择优评选出中标供应商。

(二)邀请招标。不采用公开的公告形式,省科技厅通过函件、电话等形式,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参加投标。

(三)竞争性谈判。省科技厅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

(四)询价。省科技厅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2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报价。

(五)单一来源采购。属于“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适当的条件下向单一的供应商征求建议或报价来采购科技管理服务。

根据《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必须委托招投标单位公开招标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采购、并自行进行评标议标的,根据采购金额按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1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5万元以下分三类流程进行采购。

第十条 采购服务事项在15万元(含15万元)以上,采用如下采购流程:

(一)制定采购文件。招标文件由厅提出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处室负责起草,经厅招投标评标小组审核后,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定。

采购文件应明确拟采用的采购方式、评标程序、评标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投标文件评议。厅招标评标小组召开评标会议,自行或聘请专家按照评标内容进行综合评议,作出综合评议意见。

厅招标评标小组根据需要可以对投标单位进行现场考察、邀请投标单位进行答辩。

(三)招投标结果审定。提出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处室根据招标评标小组综合评议意见提出承接供应商建议,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审定。

(四)发布中标通知书。省科技厅下达招投标结果,确定承接供应商,同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招投标的供应商。

(五)签订合同书。省科技厅将在发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供应商签订承接科技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一条 采购服务事项在15万元至5万元(含5万元),采用如下采购流程:

(一)中标单位选定。由厅提出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处室按照邀标、询价等方式选定中标单位。

采用邀标、询价方式确定中标单位,一般应邀请2家以上单位进行招标或询价。

(二)中标单位复核。厅招标评标小组对中标单位进行复核。

(三)招投标结果审定。提出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处室根据招标评标小组意见提出承接供应商建议,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分管厅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四)签订合同书。省科技厅将在发布中标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供应商签订承接科技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二条 采购服务事项在5万元以下,采用如下采购流程:

(一)由厅提出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处室直接选定承接供应商。

(二)厅资源配置与管理处对采购金额进行复核。

(三)提出购买科技管理服务的处室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四)省科技厅将在审定之日起10日内与承接供应商签订承接科技管理服务合同,明确承接科技管理服务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三条 根据《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必须委托招投标单位公开招标采购的根据规定或由省科技厅自行组织采购、并委托招投标单位进行招投标的,按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制定和审核采购文件,其它事项按照《海南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省科技厅工作人员在购买科技管理服务工作中如有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省科技厅将视情节,根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承接供应商如有违反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省科技厅将视情节轻重,予以通报批评、暂停或终止其承接科技管理服务资格、并建议信用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行为。违反采购协议的,应当依据采购协议承担相应责任,省科技厅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采购资金。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28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