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8〕285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结合我省发展实际,我厅重新修订了《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7月1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精神,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和科技部火炬中心《国家众创空间备案暂行规定》(国科发火〔2017〕120号)的要求,引导和支持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等新型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不断激发大众创造活力,形成创业主体大众化、孵化主体多元化、建设运营市场化、创业模式多样化的“四化”发展新格局,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载体。孵化器是我省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基地。

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指为满足大众创新创业需求,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平台。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创业企业(以下简称在孵企业)为服务对象,通过开展创业培训、辅导、咨询,提供研发、试制、经营的场地和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众创空间主要提供创业场地、投资与孵化、辅导与培训、技术服务、项目路演、信息与市场资源对接、政策服务、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简称省科技厅)是海南省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主管部门,负责认定和管理工作。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市县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工作,并组织推荐认定省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申请认定孵化器及其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

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孵化服务队伍,至少有8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二)孵化器

3.运营时间达2年以上。

4.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应占孵化场地面积的70%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餐厅和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5.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在孵企业应有15%以上已申请专利,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30%以上。毕业企业和在孵企业提供的就业岗位超过600个。

6.至少成功帮助2家以上在孵企业获得融资。

7.至少有5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8.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9.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机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10.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琼中县、乐东县、保亭县、陵水县、昌江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等中西部市县的孵化器,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在孵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孵化器场地内。

2.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4个月。

3.属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上年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人民币。

4.企业注册资金一般不超过200万元。

5.单一在孵企业入驻时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一般不超过1000平方米,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增加。

6.在孵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主营项目(产品),应符合国家和我省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导向,并符合国家节能减排标准,知识产权权属明晰,无纠纷。

第七条毕业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中的至少二条:

1.有自主知识产权。

2.连续2年累计营业总收入超过100万元。

3.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4.被兼并、收购或在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申请认定众创空间及运营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运营机构

1.应是在海南省注册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2.具备专业服务队伍,至少有3名以上具备服务能力的专职人员。

(二)众创空间

3.运营时间在1年以上。

4.拥有不低于 500 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 30 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 75%。属租赁场地的,租赁期自申报日起应在1年以上。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众创空间提供给创业者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区、项目展示区、会议室、休闲活动区、专业设备区等配套服务场地。公共服务设施包括免费或低成本的互联网接入、办公电脑、公共软件、共享办公设施等基础办公条件。

5.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提供的就业岗位不低于100个。

6.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7.至少有2个以上典型孵化案例。

8.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能够提供创业咨询、辅导和技术、金融、管理、商务、市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服务。

9.管理规范,制度完备,有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运营机构、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10.五指山市、东方市、白沙县、琼中县、乐东县、保亭县、陵水县、昌江县、定安县、屯昌县、临高县等中西部市县的众创空间,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已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不再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十条省科技厅常年受理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一条申报材料要求

(一)认定申请书(包括申请表及申请认定报告);

(二)运营机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

(三)管理人员名单、职务,及其学历、职称、社保部门出具的参加社保等证明材料;

(四)场地证明(租赁或使用协议书、房屋产权凭证等);

(五)有关管理规章制度及提供服务的设施清单(包括管理、财务、企业入孵条件及企业毕业条件的相关文件);

(六)开展相关服务的证明材料(通知、照片、总结等);

(七)入驻创业团队、在孵企业、毕业企业明细及汇总,及其营业执照与入驻证明材料复印件;

(八)提供帮助在孵企业获得融资证明(如:投资证明文件等);

(九)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意见;

(十一)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主要程序包括:申报初审、受理、形式审查、现场考察、专家评审、行政决策、公示及下达。

(一)申报初审。根据省科技厅的申报通知,由所在市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进行初审并做推荐意见。

(二)受理。符合条件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按地域管辖,由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报送省政务中心省科技厅窗口受理。

(三)形式审查。省科技厅业务处室对申报单位申报材料按本办法要求进行书面审查,重点审查材料是否符合相关申报条件。

(四)现场考察。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组织开展现场考察,核实提供的申报材料与现场实际是否相符合。现场考察可与专家评审相结合开展。现场考察结果作为专家评审的重要依据。

(五)专家评审。评审专家由不少于5名专家组成,至少包括1名财务专家。专家组根据本办法的要求,结合现场考察结果,提出专家组评审意见,评审结论为“同意认定”和“不同意认定”。

(六)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专家意见,按行政决策程序形成拟认定意见。

(七)公示及下达。省科技厅对拟认定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予以认定并下达认定文件。

第四章考核

第十三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实行动态管理。省科技厅每年根据《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考核工作指引》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良”“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连续两年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取消其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

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负责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年度考核的组织工作,考核程序包括报送总结、考核、行政决策、公示及下达等环节。

第十五条报送总结。孵化器、众创空间须在每年3月30日前将上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报送至省科技厅,并提供相关经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以及能证明开展活动的文字、图片、影像等资料。未按时间提交年度工作总结按年度考核不合格处理。

第十六条考核。省科技厅业务处室组织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考核工作。根据需要采用专家评审、现场核查、书面材料核查等方式,对孵化器、众创空间年度工作总结材料进行一一查实,结合专家意见,提出年度考核意见。

第十七条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产业发展需求和专家意见,按行政决策程序形成拟考核意见。

第十八条公示及下达。省科技厅对拟考核意见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下达考核结果文件。

第五章 管理

第十九条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自行制定本地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并为本地区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建设运营提供政策支持和服务。

第二十条经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一条通过认定的孵化器、众创空间,可按照有关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孵化器、众创空间发生迁址、重建、主体变更或其他重大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省科技厅书面报告。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孵化器或众创空间的资格。

第二十三条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的,省科技厅取消其孵化器、众创空间资格,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六章 附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6〕10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