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关于印发《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19〕9号


各市县人才管理部门、科技管理部门,各高校、科研院所及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中共海南省委人才发展局

2019年11月20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精神,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印发<关于支持海南开展人才发展体制机制创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91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实际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院士”是指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外籍院士。

第三条院士创新平台包括院士工作站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

(一)院士工作站是指依托省内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一名或一名以上院士及其团队,联合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

(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是指依托省内企事业单位,柔性引进院士团队的若干名核心成员联合进行科学技术研究的高层次科技创新平台。

第四条院士创新平台的主要任务:

(一)为依托单位及相关行业、产业发展提供战略咨询和技术指导;

(二)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培育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

(三)围绕全省创新发展亟需解决的重大关键技术难题,组织开展联合攻关;

(四)联合院士或院士团队核心成员共建人才培养基地,联合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五条在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的领导下,省委人才发展局、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共同设立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发展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六条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负责指导院士创新平台的建设、管理工作;

(二)负责草拟院士创新平台相关政策、规划和指导意见;

(三)负责组织院士创新平台申报、评审和评估考核工作;

(四)根据专家评审意见拟定认定名单报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审批;

(五)完成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依托单位主要职责:

(一)负责院士创新平台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本单位院士创新平台管理办法,编制院士创新平台工作目标计划,负责院士或院士团队核心成员在琼开展科学研究、成果转化与科研服务等相关科技合作活动;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

(四)配合办公室做好院士创新平台的设立、专家评审和考核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八条院士创新平台以依托单位名义聘请进站院士或院士团队的核心成员,由依托单位与院士或院士团队的核心成员签订合作协议,确定合作时间、合作方式等事项。依托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增减、调整院士创新平台成员,必须取得院士本人签字意见,并以书面形式报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院士创新平台经批准设立后,各依托单位要及时向院士或院士团队核心成员提供当年工作计划,具体包括创新平台年度工作计划、技术创新计划和技术成果需求等。

第三章申报认定

第十条院士创新平台创建主体申报条件,分为院士工作站主体申报条件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主体申报条件。

(一)院士工作站

1.在海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专门的科技研发机构或较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有固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和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能为院士及其核心创新团队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后勤服务保障;

3.与一名及以上院士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建立不少于3年的科技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

4.建有必要的管理、运行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5.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学术方面的严重问题;

6.建有省级以上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研发载体,承担国家级科研项目或省重大科技项目的单位,可优先批准设立院士工作站;

7.外籍院士工作站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认定。

(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

1.在海南省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营或运行状况良好的企事业单位;

2.具有专门的科技研发机构或较高水平的科技研发团队,有固定的科研经费投入和明确的技术创新需求,能为院士团队核心成员科研活动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及后勤服务保障;

3.与院士团队核心成员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建立不少于3年的科技合作关系,有明确的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等工作任务;

4.有院士认可该团队核心成员在琼开展工作的相关证明材料;

5.建有必要的管理、运行制度和健全的工作机制,有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

6.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学术方面的严重问题。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登录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写《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申请表》进行申报,办公室全年受理申报材料。

第十二条认定程序:

(一)审核申报资料。办公室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质、人才培养等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二)专家评审。办公室组织相关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核的申报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和会议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三)批准认定。办公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征求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和单位意见,确定拟设立院士工作站或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在人才、科技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提请省委人才工作委员会审批,通过后授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或“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称号,其运行周期按照协议约定合作时间认定。

第十三条院士创新平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认定资格,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收回未支出的省级财政经费:

(一)申报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或司法部门确认侵权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严重环境污染事故受到行政、刑事处理的;

(四)出现其他违规违纪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四章 支持保障

第十四条院士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

(一)院士工作站。经批准设立后,一次性补贴100万元,由省级财政和依托单位各承担50%

(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经批准设立后,一次性补贴60万元,由省级财政和依托单位各承担50%

协议合作期满、经考核“合格”以上并续签合作协议的院士创新平台,经依托单位申请,办公室审议后,按新设立院士创新平台给予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

第十五条省级财政资助院士创新平台的建设与运营经费试行“包干制”,建立省级财政经费“负面清单”等管理机制,加强对经费使用的引导。

第十六条在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中面向院士创新平台设立“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根据当年财政预算情况,通过公开竞争或定向委托的方式确定承担“院士创新平台科研专项”的院士创新平台,项目验收通过后可再重新申报新的项目。

第十七条院士创新平台引进院士或院士团队核心成员可按照有关规定享受我省相关人才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和帮助院士创新平台引进急需紧缺人才,组建结构合理的创新团队。省有关部门在相关人才评优和选拔中,在同等条件下对院士创新平台的人才予以优先考虑。

第十九条各市县政府应将院士创新平台纳入市县科技创新体系建设中,院士创新平台所在地政府应加强对院士创新平台的服务,根据地方实际制定经费配套及相应优惠政策,加大支持力度。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和科协等有关部门应把院士创新平台建设列入年度工作计划,积极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设立院士创新平台。

第五章评估考核

第二十条院士创新平台实行年度报告制度。每年12月进行总结,形成《海南省院士创新平台年度工作情况报告》,经依托单位盖章后报送办公室。情况报告包括创新平台配套设施、人员配备、主要任务等方面的开展情况、取得的成效、财政经费使用情况和存在问题等,以及下年度工作计划、工作任务等。

第二十一条院士创新平台绩效考核每3年一次,主要聚焦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围绕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院士进站或院士团队核心成员进站工作情况等方面进行考核,具体考核指标由办公室另行制定。

设有多个院士创新平台的单位,以创新平台为单位逐个进行考核。

第二十二条绩效考核结果经办公室审批后,在人才、科技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经公示无异议或经确认异议不成立,按规定拨付绩效奖励经费。

第二十三条考核结果为“优秀”和“合格”的院士创新平台,按等次给予绩效奖励经费。

(一)院士工作站。考核“优秀”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100万元,考核“合格”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60万元。奖励经费的50%给予院士及其团队的核心成员,此项奖励属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50%给予依托单位,参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用于后续科研活动。

(二)院士团队创新中心。考核“优秀”的院士团队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60万元,考核“合格”的院士团队创新中心一次性给予奖励经费40万元。奖励经费的50%给予院士团队核心成员,此项奖励属省级人民政府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励,依法免征个人所得税;50%给予依托单位,参照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用于后续科研活动。

第二十四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发出整改通知,限期完成整改。连续两次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院士创新平台,取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或“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称号,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院士创新平台未支出的财政资助经费。

第二十五条合作期未满,停止合作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经依托单位申请,办公室审议后,取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或“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称号,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收回院士创新平台未支出的财政资助经费。合作期满后未续签合作协议的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自动取消“海南省院士工作站”或“海南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称号。

第二十六条院士创新平台建设与运营资助经费、绩效奖励经费从省人才开发专项资金中安排。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院士创新平台在申报、认定、运转及管理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存在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并收回不合理支出财政资助经费。

第二十八条依托我省企事业单位建立的其他院士创新平台,包括诺贝尔奖获得者创新平台、院士联合会等参考此办法进行认定并享受院士创新平台相关政策。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自2019年12月20日起实施,《海南省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试行)》(琼府办〔201416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