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专项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0]3号
各省属科研院所:
根据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加大对省属科研院所基础性研究工作的稳定支持,提升我省技术创新能力,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与海南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专项管理办法》,现予印发实施。
特此通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0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
海南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专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专项项目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科研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国科发政〔2019〕260号)、《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等国家和省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专项(以下简称“院所专项”)用于支持和推进省属科研院所体制机制改革,支持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水平提升和人才培养。院所专项实行分类支持和管理,分为基础性科研和技术创新科研两大类。
第三条基础性科研是指各省属科研院所在各自领域,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的需求而开展的获取自然本底情况和基础科学数据、系统编研或共享科技资料和科学数据、采集保存自然科技资源、制定科学标准规范、研制标准物质等科学活动,以及在此工作基础上开展的基础研究工作。基础性科研具有基础性、前瞻性、公益性的特点。基础性科研以院所为单位,自主选题、整体立项,经费持续稳定支持。
第四条技术创新科研是指围绕我省经济与社会发展,引进转化或研发新技术、新方法和新产品,解决我省产业或行业发展中技术难题。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在省属科研院所范围内进行竞争性评审立项支持,按照研发类科研项目进行管理。
第五条 院所专项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按职能共同管理。
第二章 基础性科研
第六条 各省属科研院所根据职能定位明确基础性科研工作内容,制定基础性科研工作规划和年度实施方案报科技主管部门。
1.基础性科研工作规划以三年为一个执行期进行规划;在执行期内,可根据科研需求及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基础性科研工作规划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项目单位概况、必要性和可行性、现有的工作基础、未来三年的总体目标、未来三年基础性科研工作方向、预期成效等。
2.各省属科研院所根据基础性科研工作规划,按年度制定实施方案。
年度实施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现有的工作基础、实施内容、实施单位(部门)与地点、工作计划进度、任务指标、预期成效和资金安排等。
第七条 各省属科研院所按照省科技厅申报通知组织申报工作,按通知要求和时限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
第八条 基础性科研的支持实行专家论证评价与行政决策相结合的审批制度。
第九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基础性科研工作规划(执行期内,如无调整则无需再次论证评价)和年度实施方案进行论证评价,评价方式可采取实地考察、通讯评价和会议评价等一种或多种结合形式。论证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
第十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结合专家组意见审定各省属科研院所年度基础性科研工作任务和经费安排。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下达工作任务通知,并与各省属科研院所按年度签订任务书。任务书应以科技基础性工作规划(如有动态调整,按调整后的执行)、年度实施方案和专家论证意见为依据,突出绩效管理,明确任务内容和指标等。
第十二条 各省属科研院所要根据任务书确定的目标任务,按照一体化组织实施的要求,加强不同任务间的沟通、互动、衔接与集成,完成项目总体目标。基础性科研工作负责人原则上由各省属科研院所的分管科研工作的负责人担任,不列入省级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限项范围。
第十三条 基础性科研工作实行重要事件报告制度。基础性科研工作取得重大进展、突破,或发生可能影响任务按期完成的重大事件或难以协调的问题,各省属科研院所须向省科学技术厅及时报告。
在省相关规定已下放的调整权限事项,如技术路线决策权、项目经费预算调剂权限、项目研究团队组成等,由各省属科研院所按照程序自行调整;未下放的权限或项目重大调整,应向省科技厅报批,经批准的调整事项方可作为基础性科研工作实施情况评价的依据。
第十四条 基础性科研工作在保障年度工作任务完成的前提下,经费可用于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的人员费用(财政预算已安排工资性收入的科研人员除外)和设备购置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等基础性科研工作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但不得安排绩效支出,不得开支罚款、捐赠、赞助、投资等。人员费用及其“五险一金”的标准不得高于省属科研院所同类人员。具体使用由各省属科研院所自行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 基础性科研工作实施情况按年度进行评价。各省属科研院所须按年度提交科技基础性工作总结材料。
基础性科研工作总结材料应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科技基础性工作的目的和意义、组织管理情况、任务指标完成情况、具体科技基础性工作实施情况、取得成果、成效分析、经费决算表(附主要凭证票据等)、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等。
第十六条 省科技厅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织专家对基础性科研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评价。评价专家组一般由技术专家、财务专家等组成,专家人数为不少于5人的单数。
第十七条 基础性科研工作年度评价以任务书所约定的内容为依据,对基础性科研工作组织管理情况、实施情况、成果情况、任务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做出客观的评价。评价结论分为优、中、差三个等级。上年度的工作实施情况评价结论将作为本年度工作经费调整的依据之一。
第三章 技术创新科研
第十八条 各省属院所按照省科学技术厅申报通知组织项目申报工作,按通知的要求和时限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
第十九条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实施期一般为2-3年,按照研发类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的办法和规定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一个月后施行,有效期五年。未尽事项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相关办法和规定执行。《海南省省级科研院所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琼科〔2000〕16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