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0]4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有关单位:

现将《海南省农业科技 110 服务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7月6日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市县高新技术企业工作指引〉等五个工作指引的通知》(琼科〔2019〕203号)等文件精神,为推进我省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转型升级,加强农业科技110服务站标准化建设和规范化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科技110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以科技特派员队伍为支撑,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为农业、农村、农民提供方便、快捷综合性农业科技服务的平台。

第三条服务站的服务功能主要包括:

(一)农技问题咨询与诊断。

(二)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三)农业技术培训。

(四)良种良苗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

(五)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

(六)支持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

(七)参与科技扶贫。

(八)新型农资示范推广。

(九)农产品销售服务。

(十)其他农业科技服务。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服务站的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服务站建设发展统筹管理政策的制定;

(二)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服务站认定、考核、撤销等管理工作;

(三)为全省服务站提供人才、信息、技术支撑,开展农业科技服务宣传工作。

第五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服务站的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依据本办法制定市县服务站管理的工作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县服务站的认定、考核、撤销;

(三)负责对本市县服务站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四)负责建立本市县财政科技资金、科技项目对服务站运行保障的扶持机制;

(五)负责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告服务站年度管理服务工作情况。

第二章服务站认定

第六条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均可向服务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服务站。

第七条鼓励具备农业科技服务业务经营内容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服务站。

第八条服务站一经认定,即同时成为科技特派员工作站。所属技术服务人员直接纳为市县级个人科技特派员。依托的企事业单位,除省级科研院所外,直接纳为市县级法人科技特派员。

第九条申请服务站认定,应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服务站选择。服务站要选择沿街沿路、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便于群众上门求助。门店面积不少于50㎡。

(二)队伍建设。服务站专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上应配备一批兼职的由科技能人、技术员和农业专家团等组成的技术服务队伍。技术人员要专业对口,能讲解农民在生产中遇到的技术难题。

(三)技术装备和信息化条件。服务站应配备有电脑、电话、交通工具以及工作需要的专用技术工具或设备,能完成农业技术诊断和提供简单的技术调查或技术示范作用。能利用互联网资源为技术服务提供保障。

(四)经费保障。服务站要有企业加盟或自主经营一定的有偿农技服务业务,能自行解决工作经费。

(五)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服务站要自建或与农户合作建有一定规模的农业科技示范基地。

第十条申请服务站认定应提供的基本材料:

(一)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其他有关材料。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2.申请单位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3.拟设服务站站长人选、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表、身份证件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4.拟设服务站选址和门店照片;

5.拟设服务站门店使用权确权证照或协议复印件;

6.拟设服务站主要服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硬件清单;

7.拟设服务站有农药销售业务的,提供农药销售许可证复印件。

第十一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可常年受理服务站认定申请。

第十二条服务站认定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设置,至少应包括提出申请、审核、决策、公布结果等主要环节。

第十三条服务站认定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十四条经认定的服务站,应在认定结果公布后2个月内完成服务站门店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建设内容和标准见附件2)。

第三章服务站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服务站要在合法经营的前提下,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按照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和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六条建立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备:

(一)服务站迁址;

(二)服务站名称变更;

(三)开户许可证变更;

(四)服务站负责人变更;

(五)服务站临时停业不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服务站资格:

(一)主动提出撤销申请的。

(二)不服从科技管理部门管理和指导,长期脱离与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的。

(三)服务站负责人违法犯罪的。

(四)未经报备擅自迁址或迁址后不再符合服务站认定条件的。

(五)未经报备停业或经报备后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六)服务站转让的。

(七)连续两年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八)擅自改变农业科技服务功能的。

(九)因挂靠乡镇政府农技服务机构,运行不顺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撤销的。

第十八条服务站撤销的具体审批程序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设置,一般应包括核查、决策、公布结果等主要环节。

第十九条服务站撤销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二十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辖区内经认定并正常运营满6个月的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开展一次年度工作考核。

第二十一条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技服务人员队伍建设情况。

(二)农技问题咨询与诊断。

(三)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

(四)农业技术培训。

(五)良种良苗和新品种、新技术引进推广。

(六)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

(七)支持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

(八)参与科技扶贫。

(九)新型农资示范推广。

(十)农产品销售服务。

(十一)信息化建设情况。含电子农务、电商服务信息平台建设与应用等情况。

(十二)农业科技服务机制创新情况。

(十三)完成科技管理部门安排的科技服务工作任务情况。

(十四)当年度获得的有关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开支情况。

(十五)服务工作群众满意度。

第二十二条服务站工作考核可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电话回访群众等方式进行,根据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综合评价。

第二十三条服务站具体考核事项按评分标准设定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考核总得分为100分。一级考核指标和分值设定统一适用于全省市县服务站考核,二级考核指标和分值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设定。

第二十四条服务站工作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服务站数量不超过辖区服务站总数的25%。

(一)优秀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的服务站且数量不超过本辖区服务站总数25%的,直接评定为优秀服务站;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的服务站且数量超过本辖区服务站总数25%的,以得分高低排序,按不超过25%的比例,评定为优秀服务站。

(二)合格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80分以上的(含80分)的服务站,未被评定为优秀服务站的,评定为合格服务站;考核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且低于80分的评定为合格服务站。

(三)不合格服务站的评定。考核得分低于60分以下的服务站评定为不合格服务站。

第二十五条服务站经认定后正常运营未满1年的不得评定为优秀服务站。

第二十六条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的具体程序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设置,一般包括发布考核通知、报送考核材料、实施考核、公示、公布结果等环节。

第二十七条服务站年度工作考核结果公布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四章资助措施

第二十八条市县应将科技管理部门对服务站建设的支持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对年度工作考核合格、优秀的服务站按年度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第二十九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年度工作考核优秀的服务站,按年度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补助标准另行规定。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20年8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管理办法》(琼科〔2018〕10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参考)

2.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

3.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标准

(以上附件略,详情请登录http://dost.hainan.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