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试行)》的通知

琼科规〔2020〕6号


各有关单位,厅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已经2020年第15次厅务会审议、2020年第24次厅党组会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7月21日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规范项目验收程序,根据《海南省科研项目评审、科研机构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琼办发〔2020〕13号)、《海南省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琼府〔2019〕22号)有关精神及相关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管理办法,结合项目验收管理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项目验收以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为依据,对项目任务实施情况、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考核和评价,是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凡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签订任务书(合同书)的各类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执行本细则。为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提供配套经费的项目,不单独进行验收,其验收结论以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课题)的验收结论为准。

第四条 项目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科研项目评审专业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组织实施。特殊情况下,省科技厅也可自行组织。

第五条 省科技厅资源配置主管部门负责会同项目主管处室根据各类科技项目年度工作安排,编制年度项目验收工作计划,协调验收工作进度;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负责对项目验收组织的规范性、有效性进行监督检查;专业机构具体承担项目验收工作,负责项目验收的组织实施、过程管理和服务,定期对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分析。

第六条项目验收工作坚持客观、公平、公正的原则,鼓励创新,宽容失败。

第二章验收申请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合同书)规定的执行期满后3个月内提交验收申请材料。提前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指标的项目,可申请提前验收。

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结束前3个月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八条项目承担单位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提交以下申请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复印件。

(三)项目及课题总结(报告)。

(四)科技报告。

(五)经费决算表或者审计报告。

1.财政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决算表。

2.财政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六)附件。

1.完成项目任务书(合同书)约定考核指标的佐证材料。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用户使用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成果转化应用、经济效益情况等。

2.项目经费专项支出明细帐、记账凭证及对应的主要发票、1万元(含)以上开支的银行转账凭证或网络支付凭证、采购合同、委托合同、设备及材料购买验货单和出库单等相关财务佐证材料。

3.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专业机构收到验收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通过管理系统向项目承担单位反馈审查意见。审查内容包括材料是否齐全、签章是否规范、主要票据是否清晰可辨。

项目承担单位在收到审查反馈意见的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修改补充后再次提交,再次提交材料作为验收评审的最终材料。

第十条专业机构按照委托验收工作合同约定期限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第三章验收方式

第十一条项目验收一般以会议评审、通讯评审方式进行。会议评审视情况可采取审阅材料或者汇报答辩形式。

第十二条项目成果为研究报告、论文等形式或财政经费资助金额小于20万元(含)的项目,采取通讯评审或者会议审阅材料形式进行验收。

第十三条财政经费资助金额20万元以上的项目,一般采取汇报答辩形式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应安排现场核查;其他项目考核指标中涉及到设备、样品、示范推广、操作演示、产业化的,视情况安排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意见作为专家组验收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四章验收专家

第十五条验收专家组根据项目所属技术领域和要求进行设定。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3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由5名及以上单数的相关领域技术专家、2名及以上财务专家组成。

第十六条专家抽取。

(一)遵循“随机抽取、利益回避、专业吻合”的原则。

(二)原则上,在专家库中按照实际需求与抽取人数1:2的比例进行抽取。由专业机构在指定场所和设备上,按照《海南省科技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4号)随机抽取,按先后顺序邀请专家参加评审,如有无法参加的,依顺序递补邀请,直至产生评审专家组。

(三)抽取过程应进行录音录像。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到场进行监督。

(四)专家组中,同一单位的专家不能超过2人,项目承担单位、合作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能作为验收专家。

(五)特殊情况下,专业机构认为在库专家不能完全满足需求的,提出专家建议名单,经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及分管厅领导审核同意,以特邀方式选取。

(六)形成的验收专家名单经现场工作人员、监督人员签字确认。重大科技项目的验收专家名单还需由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按程序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

第十七条验收专家职责。技术专家依据任务书(合同书)和验收材料,对项目的研发内容、技术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财务专家依据项目财务预算,对项目实施中的经费到位情况,财政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的经济效益等进行评价。验收专家组还应对被验收项目的组织实施、获取自主知识产权、人才培养、成果转化应用等情况进行评价,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建议。

第五章验收评审组织

第十八条项目验收场所的选定、会议标准及验收专家咨询费,严格依据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采取汇报答辩形式的,专业机构应提前通知项目负责人,做好汇报答辩相关准备。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亲自汇报,如有特殊情况,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专业机构同意,可通过视频进行汇报答辩或者委托项目研究团队的其他主要成员汇报答辩。

(二)汇报答辩人员一般不超过5名,应当按时到达汇报现场。对于无故迟到的,专业机构有权取消其汇报答辩资格。

第二十条 财政经费资助金额100万元以上(含)的项目,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派人到场进行监督。其他项目可通过派人到场或发放验收组织工作评价表的方式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验收评审开始前,项目承担单位对研究内容有保密要求的,可向专业机构提出申请,有必要的,专业机构应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与验收专家组成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保密期限和内容。

第二十二条会议评审验收工作程序如下:

(一)组织签到。核验验收专家、汇报答辩人员的身份,收存验收专家通讯工具。

(二)召开评审预备会。内容包括:推选验收专家组组长,与专家组成员签订承诺书,介绍评审标准、评审要求和评审纪律。

(三)召开评审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

1.会议材料审阅形式经专家审阅验收材料、集体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2.汇报答辩形式经专家审阅验收材料、听取汇报、质疑答辩、讨论等程序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汇报一般以 PPT形式,内容包括:项目任务(对照任务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取得成果、经费使用、结余经费情况等,重点展示上述佐证材料。

第二十三条通讯评审验收程序包括:

(一)专业机构通过管理系统或者网络通讯方式,将验收材料、评审标准及要求、评审意见表送达专家组成员。

(二)专家组成员按时间要求填写评审意见表。

(三)专业机构根据专家组成员意见,形成最终验收结论。

第二十四条专家组对项目形成的论文、专著、样机、样品等研究成果进行审核时,应重点关注第一标注的成果,且该成果与项目研究内容是否密切相关,论文、专著等是否标注专项资金字样及项目编号。

第二十五条验收专家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评审或者需要回避,专业机构可从管理系统专家库中随机补抽或改期进行验收。

第二十六条专家评审后,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认真核对专家评审意见并密封,通过管理系统、短信或电话等方式告知项目承担单位验收结果。采取汇报答辩形式的,应当场告知。

第六章验收结论

第二十七条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

第二十八条通过验收项目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情况良好,按期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考核指标和任务80%以上。

(二)自筹经费支出达到任务书约定的80%以上。

(三)财政专项资金单独核算,经费使用合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九条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达到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任务书约定的任务不足80%;自筹经费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

(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的。

(三)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

(四)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的。

(五)不配合验收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三十条专家组验收意见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何时、何地、何单位组织;验收材料是否齐备、规范,是否符合要求。

(二)项目组织实施情况,技术指标完成情况,判断多大程度完成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技术指标。

(三)项目资金落实、支出及资金结余情况,资金使用是否规范合理,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判断任务书(合同书)约定的经济指标完成率。20万元(含)以下验收不通过的项目,应确认经费不合理开支及结余经费具体数额。

(四)项目成果取得情况,包括各类知识产权、示范推广效果。

(五)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六)验收结论。

第七章结果公示

第三十一条 专业机构每月10日前将上个月内组织验收项目的名称、项目编号、承担单位、验收结论等情况报送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和项目主管处室,并在海南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公示期7日。

第三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验收结论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书面向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提出。异议的理由要有充分客观事实和依据,单位应加盖公章,个人应署名。

第三十三条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会同项目主管处室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核,将处理结果或意见反馈相关单位或个人。

异议理由充分、事实依据清楚的,根据具体异议内容由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或者原评审专业机构组织对原申请材料进行复核。

(一)对专业机构组织程序上提出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组织;

(二)对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项目提出异议的,由原评审专业机构组织;

(三)对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延期项目提出异议的,由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组织。

第三十四条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可在公示期内向专业机构提出二次验收申请。已获得过批准延期的项目不能提出二次验收申请。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公示期满后三个月内提交二次验收材料,材料包括二次验收申请理由、针对存在的问题作出改进或补充材料、首次验收申请材料及专家组验收意见等。专业机构组织对提出的异议内容进行验收,不再对其他任务指标进行审核。

第三十五条二次验收和复核参照首次验收程序进行。专家组根据异议的内容确定,对首次验收技术内容有异议而对财务内容无异议的,可全部由技术专家组成;对首次验收财务内容有异议而对技术内容无异议的,财务专家应占半数以上。

参加项目首次验收的专家不再担任该项目二次验收或复核的专家组成员。

第三十六条二次验收和复核结论为最终结果,不再进行公示。

第三十七条 办理验收文件。专业机构将项目验收结果清单报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对完成验收的项目办理验收文件。

第八章后续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八条专业机构应及时将已完成验收项目的验收状态、结果等信息录入管理系统,更新项目管理信息。

第三十九条验收不通过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和使用不合理经费按原渠道退回财政,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无正当理由、未经审批同意而逾期不提交验收申请的项目,按照验收不通过处理,省科技厅对项目进行经费清算,追缴财政经费,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五年内承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第四十条专业机构对验收情况实施全程操作留痕,做到相关操作记录可查询、可追溯。

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加强对项目验收工作的监督指导,视情况对部分验收项目进行事后抽查,督促专业机构提高验收工作质量。

第四十二条对违反项目验收评审管理规定的专业机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在科研类信用系统列入不诚信记录,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三条省科技厅成果登记及转化主管部门指导并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验收结果下达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四十四条项目延期验收、到期未验收、验收不通过等情况,作为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下一次申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时的参考。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因特殊情形及工作需要,经省科技厅厅务会议审议、厅党组会审定同意,可对细则中的验收程序、办理时限等作适当调整。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第四十七条《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实施细则》(琼科〔2018〕58号)及其补充通知(琼科〔2018〕50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验收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2.验收评审纪律要求


附件1:

验收评审现场管理规定

一、专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为评审专家的评审提供时间、工作场地、条件、经费等相关保障措施。

二、专家评审具体工作由专业机构安排,省科技厅审计监督主管部门应对重大项目的评审现场进行监督。除专业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答辩人员、监督部门人员及其指派人员以外,其他人员不得擅自进入评审现场。

三、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认真核验进入评审现场人员的身份;

(二)不得修改评审手册确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

(三)做好评审现场的记录工作,保证评审工作的合法、有序开展;

(四)对评审现场不规范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对不服从管理的评审专家、项目答辩人员,可以将其请出评审现场,并视情况建议省科技厅中止该项目的评审工作;

(五)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六)不得擅离职守,不得提出不合理的时间限制要求;

(七)对评审专家在履职过程中的表现进行综合评价,并记录信用档案;

四、评审专家在评审现场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主动出示评审专家的身份证件,自觉接受工作人员的核验和监督;

(二)按时参加评审,不迟到、不早退;

(三)进入评审现场前,按工作人员要求交存所有通讯工具;

(四)评审过程中,未经同意,不得擅离职守和影响评审程序正常进行;

(五)遵守保密制度,不得复制或者带走任何评审资料。

五、评审专家存在下列不遵守评审工作规定情形的,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可以取消其本次评审资格,同时做好不良信用记录:

(一)在评审现场喧哗、随意走动,擅自离开评审现场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规定时间完成现场评审工作的;

(三)将验收材料带离评审现场,或者在评审过程中复制或者评审结束后复制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资料的;

(四)不认真履行评审职责,或者出现多次明显评审错误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具评审意见,或者拒绝在专家评审表上签字的;

(六)其他影响验收评审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


附件2:

验收评审纪律要求

一、省科技厅项目主管处室

(一)不得委托不具备规定条件的专业机构,或者聘请不具备规定条件的评审专家承担项目评审。

(二)不得干预评审活动,向专业机构或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三)不得在非公开期泄露评审组织人员、专家、专家意见及其他保密评审信息资料。

二、专业机构

(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

(二)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便利,谋取、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评审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

(四)不得与验收项目负责人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

(五)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扩散项目验收材料,或非法占有他人的科技成果。

三、评审专家

(一)不得利用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为有利益关系者提供便利;

(二)不得压制不同学术观点和其他专家意见;

(三)不得为得出主观期望的结论,投机取巧、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四)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许可使用被评审对象的商业秘密;

(五)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评审对象以及相关人员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不得接受评审对象的宴请;

(六)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复制保留或者向他人扩散评审资料,泄露保密信息;

(七)严格按照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项目评审工作。

四、项目承担单位

(一)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

(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评审信息。

(三)不得向项目评审相关人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给其他好处及有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的行为。

(四)不得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侮辱、陷害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

五、项目评审活动实行回避制度

项目评审活动中的回避,是指专业机构工作人员和评审专家,与验收项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项目评审活动的公正性,需要回避。

(一)有上述情况者,不适于参与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评审活动和争议处理等,应当回避。

(二)当事人在评审前或活动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情形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在评审活动中,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具体事项。

(四)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单位及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专业机构有权决定并要求其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