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0〕9号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服务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8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等有关国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

重点实验室是依托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建设的科研实体,实行人财物相对独立的管理机制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三条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集聚整合依托单位、共建单位的创新资源,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本领域科技创新要素的集聚基地。

(二)培养造就创新人才。注重引进和培养创新人才,营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良好环境,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技创新人才队伍,成为科技创新的人才高地。

(三)组织开展科技创新。针对科技发展前沿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科技和关键、共性技术问题,开展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协同创新等研发活动,支撑相关领域和行业技术进步,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四)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技合作和交流,建立开放基金,加强公共科技服务功能,为广大科技人员开展科研活动提供条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是重点实验室的宏观管理部门,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重点实验室总体建设规划,明确布局原则、优先领域和政策措施等,宏观指导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

(二)批准重点实验室设立、调整和撤销;与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签订工作计划;组织重点实验室验收、考核和评估工作。

(三)对条件成熟、符合国家重点实验室要求的省级重点实验室,择优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第五条依托单位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的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优先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负责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负责聘任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及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及委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三)落实相应的条件保障以及经费等配套支持,解决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对省科技厅给予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1的配套经费。

(四)配合省科技厅做好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第六条省级各类科技计划应按照项目、平台(基地)、人才相结合的原则,优先委托有条件的重点实验室承担。

第二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研究领域符合国家和海南省科技发展战略,在本学科领域具有明显的科研优势和区域特色,科研成效突出,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处于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的科研成果,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重大科研项目和广泛开展国际、国内学术交流与合作的能力。

(二)重点实验室主任应在本学科领域具有较高的学术地位,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年龄一般不超过60周岁;每个研究方向应有学术水平高、学风严谨、创新能力强的学术带头人;拥有一支学术思想活跃、科研业绩优秀、团结协作、结构合理的人才队伍。

(三)具备良好的科研条件和基础设施,实验场地相对集中,具备开展重大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设施。

(四)依托单位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能够为研究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持和后勤保障。

(五)实验室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已形成科学的管理体制和高效、合理的运行机制。

(六)近三年未发生环保、安全、知识产权、学术方面的严重问题。

第八条重点实验室申报审批程序:

(一)依托单位根据本办法第七条的条件,向省科技厅提出重点实验室建设申请,按要求如实填写《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建建议书》(见附件1),并附相关证明材料,提交至省科技厅行政审批办公室受理。

(二)省科技厅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根据需要可进行现场考察。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组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出具评审意见。

(四)省科技厅根据专家组评审意见,确定重点实验室的认定结论为:“同意设立”、“同意筹建”或“不同意筹建”。

第九条经省科技厅批准为“同意筹建”的重点实验室,省科技厅与其依托单位签订《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筹建计划任务书》(见附件2)(以下简称“任务书”)。任务书是重点实验室建设并据以验收的主要依据,具有行政约束力,不得随意变更;因故需调整筹建目标任务的,依托单位应及时提出调整方案及原因,报省科技厅审批。筹建期限不超过3年。

(一)获批筹建的重点实验室应当于筹建期满后2个月内,按要求填报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提交验收申请报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结论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批准正式设立。

(三)省科技厅对“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限,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不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将终止建设。

(四)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在筹建期满前2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只能延期一次。

第十条重点实验室不设立分实验室。

第十一条获批设立的重点实验室,由省科技厅给予一次性经费奖励,正式授予“海南省+核心研究方向+重点实验室”(KeyLaboratoryofXXXofHainanProvince)称号。

第三章运行与管理

第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单位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第十三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单位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择优聘任,并报省科技厅备案。重点实验室主任任期为5年,每年在重点实验室工作时间一般不少于8个月。

第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应成立学术委员会,作为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其职责是审议重点实验室的目标任务、研究方向、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重大学术活动、开放研究课题等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1次,每次实到人数不少于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主任应由非依托单位人员担任;学术委员会一般由7-11名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其中,依托单位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委员任期五年,每次换届应更换三分之一以上委员,两次不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应予以更换。

第十五条重点实验室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包括研究人员、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流动人员包括访问学者、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六条重点实验室按研究方向和研究内容设置研究单元,保持人员结构和规模合理,并适当流动;应注重学术梯队和优秀中青年队伍建设,制订吸引、培养高水平人才的激励政策,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队伍,同时加强研究生培养。

第十七条重点实验室应围绕研究方向和主要任务设立自主研究课题,组织团队开展持续深入的系统性研究;少部分课题可由固定人员或团队自由申请,开展探索性的自主选题研究。要注重支持青年科技人员,鼓励实验技术方法的创新研究。

第十八条自主研究课题期限一般为1-3年。依托单位按照“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对重点实验室自主研究课题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并及时验收。

第十九条重点实验室应建设本领域公共研究平台,加大开放力度。通过建立访问学者制度和设置开放基金课题等形式,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积极开展国际和国内学术合作与交流,参与重大国际科技合作计划。

第二十条重点实验室应结合自身特色,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十一条重点实验室应制定科研仪器设备统筹使用制度,有计划地实施科研仪器设备的更新改造,保障科研仪器设备的高效运转和开放共享,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实施数据共享,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加入省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管理,面向社会开放服务。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和完好率是绩效考评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十二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健全内部规章管理制度,加强室务公开,重大事项决策要公开透明,并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第二十三条重点实验室应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重点实验室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研究成果均应署重点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等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四条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资金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省财政专项经费适当给予补助;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支持重点实验室建设。省财政专项经费管理与使用要严格按照本省相关管理办法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执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有关部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重点实验室实行重大事项申请制度。因故需对实验室更名或变更研究方向,或对实验室进行调整、重组、整合的,必须做好变更前的调研工作,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和相关学科专家论证,由依托单位审核后报省科技厅审批。

第四章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六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制度。依托单位应当在次年1月31日前将重点实验室上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七条省科技厅组织对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情况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第二十八条省科技厅每三年组织对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并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评估主要针对重点实验室3年的整体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指标包括研究水平与贡献、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开放交流与运行管理等。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不合格3个等级。

(二)省科技厅对考核评估结果为“优秀”的重点实验室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重点实验室。

(三)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2%以内的,可直接撤销其重点实验室称号。三年以后符合申报省重点实验室条件的,可重新申报。

(四)安排评估工作的年度,不再另外进行年度考核,根据评估结果给予运行经费补助。

第二十九条建立省重点实验室诚信制度与失信处理机制。提供材料不真实的单位,三年内不受理申请;已被批准筹建或设立的,撤销其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称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对无故不完成筹建计划任务书任务的,列入科研失信档案。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各重点实验室可依据本办法,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经依托单位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海南省重点实验室暂行管理办法》(琼科[2001]14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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