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0〕15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相关要求,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1月6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技创新平台优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琼科2018400号)相关要求,推进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发展,提升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包括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省级众创空间、省级星创天地、省级大学科技园等支持企业科技创新创业载体。

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所包括各类载体需另行制定具体的定位、认定条件等,作为本管理办法的附件。

第三条科技创新创业平台重点围绕科技成果、知识产权、创投资金、创新创业人才、科技创业服务等创新要素,为初创企业、创新团队、创客等创新主体提供物理空间、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服务、创业辅导、创新资源对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高校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孵化科创企业、培育创新创业人才、支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支持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

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原则上采用省、市县分级认定,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运行成效显著,符合省级认定标准,按程序推荐,由省科技管理部门择优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省级大学科技园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直接认定

 省科技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宏观管理、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和考核及业务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全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

(二)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认定组织和年度考核工作;

(三)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培育、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创新创业平台的具体服务、认定、省级创新创业平台推荐、日常监督管理和指导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负责制定本市县创新创业平台的管理办法;

(二)负责区域内市县级创新创业平台的认定和考核;

(三)负责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的推荐工作;

(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平台服务、日常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具体工作。

第七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财政部门应落实国家关于科技创新创业服务平台的各项扶持政策,研究在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创新创业平台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县创新创业平台。

二章  申报和认定程序

第八条 省科技管理部门按照“集中评审、定期发布”的方式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的申报和认定工作。

第九条 省科技部门组织专家开展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认定工作,根据需要可委托相关专业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发布通知。科技管理部门根据全省科技创新发展规划及技术创新需要,发布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建设申报通知,明确具体申报要求

(二)填写申报材料。市县管理部门负责指导辖区申报单位填报申请材料。申报单位通知要求在海南省科技管理信息系统填报相关材料并在线上报相关材料,并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三)受理。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本辖区单位申报的科技创新创业平台材料,并对材料是否齐全、完整进行审核。

第十 认定程序

()审核和推荐市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单位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组织开展现场核查,经市县管理部门审定后,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到省级科技管理部门

()专家评审。技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县推荐的申报材料进行复核,单独组织或会同有关省直部门组织专家对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进行评审。根据评审需要,可组织实地考察

评审专家需对是否符合相关认定条件等作出具体的论证意见,论证意见结论分为同意推荐、备选、不推荐

()行政决策科技主管部门具体管理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省委省政府重大部署和全省创新创业平台建设总体布局,提出认定建议,报分管厅领导审核,提请厅务会审议、厅党组会审定。

()公示。省科技主管部门审定的创新创业平台定认定结果,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内容有异议,可在公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加盖单位公章或签署个人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的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提交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自收到异议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将结果反馈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

()下达通知。完成公示后,由省科技厅下达认定文件。

第十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省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三章  日常管理和考核运用

第十 经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要自觉接受省科技主管部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各级主管部门的检查和指导,按照要求进行规范统计,及时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并按有关要求填报;不按要求填报相关统计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 经认定为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发生名称变更或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等认定条件发生变化的,运营机构应在30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审核,在30日内做出审核结果,反馈给运营机构,同时将审核结果报送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 对不能正常运营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书面报省级科技管理部门,由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剩余和不合理支出财政资金。

第十 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被认定满一年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第十 年度考核由省科技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重点考核评价创新创业平台管理服务情况、科技型企业和创新团队培育成效、经费使用情况等内容。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或连续两年为“基本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格。

第十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省级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资格或影响年度考核结果的运营机构,取消其资格,追缴获资助的财政资金,5年内不得再次申报,记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行为;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交司法机关或纪检监察部门。

第四章  资助与经费管理

第十 结合年度考核结果,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考核等次为“优秀”“良好”的,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运行后补助支持运行后补助支持财政资金标准另行规定,服务运行后补助资金从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

十条服务运行后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和科研服务无关的支出:

1.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支出;

2.不得用于人员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资金、津补贴和绩效等福利支出;

    3.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财政运行后补助资金采年度报告管理制度,将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纳入到次年年度考核中,做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各类载体运营主体应严格按照国家及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执行,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实行单独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当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及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主动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第二十 认定为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大学科技园等各类载体,可按照国家和海南省政策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 本办法由省科技管理部门商财政部门解释。根据实际情况,可增加省级科技创新创业平台载体的类型,并按本办法进行认定和管理。

第二十五条  法律、法规及中央、省委省政府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 本办法自2020126日起实施,有效期年。《海南省科技创新创业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19〕7号)、《海南省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琼工信高〔2009〕320号)、《海南省大学科技园认定和管理办法》(琼科〔201482)同时废止。

附件:1.省级企业孵化器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2.省级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3.省级星创天地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4.省级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附件1:

省级企业孵化器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是围绕科技企业的成长需求,集聚各类要素资源,推动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创业场地、共享设施、技术服务、咨询服务、投资融资、创业辅导、资源对接等服务,促进企业成长,以创业带动就业,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

  二、认定条件

(一)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从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最近一个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省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二)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孵化器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统计数据齐全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在孵企业使用的面积(含公共服务场地)占75%以上

3.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300万元人民币,有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并能提供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25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3家,已入驻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备案的企业占在孵企业40%以上

5.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应达到10家以上

6.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配备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创业导师

7.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15%

8.对取消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孵化器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36个月

3.孵化时限原则上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100万元

3.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400万元

4.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附件2

省级众创空间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省级众创空间是为创业团队、初创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新创业场所,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开放式的创新创业孵化服务。

二、申报条件

(一)省级众创空间从市县级众创空间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众创空间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创新创业平台,省科技主管部门可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申请认定省级众创空间,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众创空间运营机构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

2.具备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具备一定的创新创业经验和专业服务能力,形成规范化服务流程,具有配套的创新创业服务体系。

3.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的服务场地或提供不少于30个创业工位。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提供的创业工位和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众创空间总面积的75%。属租赁场地的,需签订五年以上租赁期限。

4.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在孵企业不低于20家且入驻创业团队每年注册成为新企业数不低于5家。

5每年开展的创业沙龙、路演、创业大赛、创业教育培训等活动不少于10场次。

6.管理规范,财务等管理制度完备,运营机构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7.对取消GDP考核的市县,其属地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可适当降低。

()众创空间服务对象应满足下列要求:

1.众创空间主要服务于大众创新创业者,其中主要包括以技术创新、商业模式创新为特征的创业团队、初创公司或从事软件开发、硬件研发、创意设计的创客群体及其他群体。

2.入驻时限一般不超过24个月。



附件3:

省级星创天地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省级星创天地是以农业科技园区、涉农高校科研院所、农业科技型企业、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为载体,面向农业农村,集聚创业人才,组织开展技术集成示范,开展创业人才培训,打造创业培育孵化基地,搭建投资者与创业者的对接平台。

二、申报条件

省级星创天地从市县级星创天地中产生,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星创天地且运行满2年,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取得显著成效,年度被市县评为优秀。

申请认定省级星创天地,还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的实施主体。申报单位即为星创天地的运营机构,应当是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具备一定运营管理和专业服务能力。

2.具有相应的产业背景和科技支撑。立足地方农业主导产业和区域特色产业,建有100亩以上相对集中连片的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示范基地。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促进科技成果向农村转移转化,推进一三产业融合发展。

3.建有基本的服务设施。有建筑面积200平方米以上的固定办公场所(自有或租赁,其中租赁期不少于5年),能够为农村创新创业者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开放式办公空间、创意创业空间、研发和检验测试等公共服务平台及一定面积的创新创业试验示范基地、创业培训基地。

4.建有“互联网+”网络电商平台。建有门户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网上服务平台,提供行业动态、教育培训、产品展示、资源对接等服务;涉及农产品销售方面的应有自建网络电商平台,或依托国内、省内主流网络电商平台开展服务,推进商业模式创新。

5.具有多元化的人才服务队伍。至少有5人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技能、相对稳定的创业服务团队和结构合理、熟悉产业、经验丰富的创业导师团队,能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辅导与培训,解决涉及技术、金融、管理、市场营销等方面的实际问题。

6.具有较好的创业孵化基础。已吸引入驻的创客、创业团队或初创企业不少于3个,且经营良好、经济社会效益显著、有较好的发展前景。针对创客、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建立了相应的管理和运营制度。



附件4:

省级大学科技园功能定位和申报条件

一、功能定位

省级大学科技园是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将高校科教智力资源与市场优势创新资源紧密结合,推动创新资源集成、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业孵化、创新人才培养和开放协同发展,促进科技、教育、经济融通和军民融合的重要平台和科技服务机构。

二、申报条件

申请认定省级大学科技园,应具备以下条件:

1.以具有科研优势特色的大学为依托,具有完整的发展规划,明确的发展方向,符合海南省的产业发展方向。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际运营时间在2年以上,管理规范、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职业化服务团队,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或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的服务人员数量占总人员数量的70%以上。

3.具有边界清晰、布局相对集中、法律关系明确、总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的可自主支配场地;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应占科技园可自主支配面积的60%以上;建有众创空间等双创平台。

4.园内在孵企业达40家以上,其中20%以上的在孵企业拥有自主发明专利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大学科技园50%以上的企业在技术、成果和人才等方面与依托高校有实质性联系。

5.能够整合高校和社会化服务资源,依托高校向大学科技园入驻企业提供研发中试、检验检测、信息数据、专业咨询和培训等资源和服务,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和科技中介等功能或与相关机构建有实质性合作关系。

6.园内有天使投资和风险投资、融资担保等金融机构入驻,或与相关金融机构建立合作关系,至少有2个以上投资服务案例。

7.具有专业化的创业导师队伍,在技术研发、商业模式构建、经营管理、资本运作和市场营销等方面提供辅导和培训。

8.建有高校学生科技创业实习基地,能够提供场地、资金和服务等支持。

9.举办多元化的活动,每年举办创业沙龙、创业大赛、创业训练营和大学生创业实训等各类创新创业活动。

10.纳入大学或地方发展规划,已建立与地方协同发展的有效机制。

在孵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在孵企业领域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必须在大学科技园内。

2.申请进入大学科技园的企业,需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所规定的小型、微型企业划分标准。

3.企业在大学科技园的孵化时间不超过4年。

4.单一在孵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面积不大于500平方米;从事航空航天、生物医药等特殊领域的单一在孵企业,不大于3000平方米。

5.企业研发的项目(产品)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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