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单位名单及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1}13号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等7部委《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文件精神,做好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单位名单及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工作,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海口海关、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单位名单及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中共海南省委宣传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海口海关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

海南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

2021年11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关于享受科普进口税收政策科普单位名单及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1〕27号)(以下简称《通知》)文件精神,支持我省科普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南省“十四五”期间享受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单位名单、科普影视作品核定及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省科技厅会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海口海关等部门负责相关核定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 享受科普事业进口税收政策的科普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享受政策的科技馆,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专门从事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

2.有开展科普活动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场所、设施、工作经费等条件。

(二)享受政策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对外开放的科普基地,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面向公众从事科学技术普及法所规定的科普活动,有稳定的科普活动投入;

2.有适合常年向公众开放的科普设施、器材和场所等,每年向公众开放不少于200天,每年对青少年实行优惠或免费开放的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3.有常设内部科普工作机构,并配备有必要的专职科普工作人员。符合以上条件的科普单位统称进口单位。

第五条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科普影视作品应当以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为宗旨。

(二)属于《关于“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1〕26号)文件《科普影视作品相关免税进口商品清单》所列税号范围。

(三)为进口单位自用,且用于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不得进行商业销售或挪作他用。

(四)符合国家关于影视作品和音像制品进口的相关规定。

第六条 进口单位名单核定

(一)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负责核定科技馆名单。

(二)市县进口单位名单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组织专家进行核定。

(三)对公众开放的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站、台)、气象台(站)、地震台(站)以及高校和科研机构设立对外开放的植物园、标本馆、陈列馆等科普教育基地等进口单位名单,由其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组织专家进行核定。

(四)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海口海关,抄送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旅游和文化广电体育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有关市县级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科技部。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进口单位,函告其依托单位。

(五)进口单位名单核定采取集中办理的方式,时间以省科技厅通知为准,一年核定一次,申请单位和推荐单位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六)进口单位名单核定结果将在省科技厅官网向社会公示7天。

第七条 进口科普影视作品核定经核定的进口单位进口自用的科普影视作品拷贝、工作带、硬盘等,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省科技厅会同省旅文厅、省税务局组织专家审核,审核结果由省科技厅函告海口海关,抄送省文旅厅,并通知相关进口单位。

第八条 进口单位相关事项变更办理进口单位发生名称、业务范围变更等情形的,应在《通知》有效期限内及时将有关变更情况说明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负责核定进口单位自变更登记之日起,从事的业务范围能否继续享受政策,注明变更登记日期。核定结果由省科技函告海口海关,抄送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委宣传部、省工信厅、省旅文厅,报送科技部。

第九条 退还税款办理进口单位已征应免税款,进口单位向海口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手续;已申报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的,仅向海口海关申请办理退还已征进口关税手续。

第十条 进口单位减免税资格复核进口单位的免税资格,原则上应每年复核。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税务局、海口海关组织专家开展复核,经复核不符合享受政策条件的,由省科技厅函告海口海关,自函告之日起停止享受政策。

第十一条 违纪违法处理

(一)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如违反规定,将免税进口商品擅自转让、移作他用或者进行其他处置、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同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二)进口单位如存在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由省科技厅查实后函告海口海关,自函告之日起,该单位在《通知》剩余有效期限内停止享受政策,同时列入失信行为记录。

(三)省直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政策执行过程中,存在违反执行免税政策规定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建立工作机制按照《通知》要求,本《办法》印发之日起,各相关单位要按照《办法》明确的工作职责,抓好进口税收政策落到实处,使有关科普机构享受政策红利,真正得到实惠。

第十三条 加强宣传倡导加强《通知》宣传力度,让符合条件的科普机构应知尽知,并积极做好进口单位名单、科普用品清单核定和免税退税指导工作,营造支持科普工作良好环境。

第十四条 加强追踪问效各相关单位及时跟踪进口税收政策实施进展及成效,坚决防止进口单位以虚报情况获得免税资格和违反规定使用免税进口商品的行为,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为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