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规范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完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制度,结合研发专项特点,制定了《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包含项目的范围

海南省重点研发专项目前包括省重点研发项目、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等。省科学技术厅可根据工作需要对研发专项内容进行调整。

三、省重点研发项目的征集方式有哪些?

省科技厅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划,编制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指南通过公开征集、定向征集、揭榜挂帅、联合征集应急攻关等多种方式,建立稳定支持与竞争性相结合的项目生成机制。

四、省重点研发项目如何申报?

省重点研发项目申报实行常年申报和集中申报相结合的方式,只要符合申报指南要求申报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均可按照省科技厅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常年申报指南入库通知,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常年进行申报申报指南中有申报时限要求的项目,需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集中申报。

五、省重点研发项目立项与管理有哪些相关要求?

省重点研发项目实行项目立项、过程管理与项目验收三个环节分置的项目管理机制,具体管理要求需按照省科技厅制定的立项评审工作细则过程管理工作细则验收管理工作细则执行

六、省重点研发项目经费支持方式有哪些?

省级财政资金支持方式包括前补助和后补助。公开竞争研发类项目原则上采取前补助方式,项目事业单位承担的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项目依托单位,企业承担的项目可采取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方式。

省重点研发项目采取分档支持的方式,单个项目财政支持额度为30-500万元。省院士创新平台科研项目省属科研院所技术创新项目按其项目管理办法执行。具体支持方式根据项目类型和特点,在编制项目申报指南时予以明确。省委省政府重大任务,按照“一事一议”方式支持。

七、省重点研发项目对配套经费的要求?

省重点研发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

八、省重点研发专项经费开支范围有哪些?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相关规定,省重点研发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和国家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研发专项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直接费用预算科目统一精简为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共3类。设备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项目相关的计算机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业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劳务费主要列支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间接费用主要列支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等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九、省重点研发专项间接费用如何管理?

为加大对科研人员激励力度,《暂行办法》进一步完善了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管理,提出了含金量更高、激励力度更大的措施。

一是间接费用核定比例。省重点研发专项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核定比例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2132号)保持一致,500万元及以下部分为不超过30%;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同时,根据省重点研发专项的特点,针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软件开发、集成电路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二是间接费用管理主体。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承担单位与合作单位协商分配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

三是间接费用管理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绩效支出安排应当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并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分阶段支出,项目执行期内可安排绩效支出的50%,项目验收通过后支出剩余部分。项目终止、不通过验收的,不得继续安排绩效支出。

十、省重点研发专项预算编制与评审有什么要求?

省重点研发专项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项目负责人应据实编制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预算,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直接费用按照设备费、业务费、劳务费三大类编制,间接费用按照管理费、绩效支出编制。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

省重点研发专项合并项目技术评审和预算评审,专业机构在项目技术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预算评审的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不得将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作为预算评审的因素。

十一、省重点研发专项省级财政资金拨付有什么要求?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省级财政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拨付至项目牵头单位。项目牵头单位按照项目研究进度,根据项目负责人意见,及时将财政资金拨付至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参与单位不得再向外转拨资金。

十二、省重点研发专项财政资金使用有什么要求?

项目担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及我省有关财政经费使用的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建立健全项目资金内部管理制度和报销规定全面落实科研财务助理制度,确保每个项目配有相对固定的科研财务助理预算经费应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省财政资金和项目承担单位其他来源资金分别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十三、省重点研发专项预算执行过程中的相关要求?

预算执行过程中,设备费需调剂的,由项目牵头承担单位审批。除设备费外其他直接费用需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安排。间接费用预算总额不得调增,经项目承担单位与项目负责人协商一致后,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项目间接费用总额不变、项目参与单位之间调剂的,由项目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确定。项目承担单位应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审批预算调剂时,原则上审批层级不超过三级。

项目在研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结余资金扣除绩效奖励的剩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50万元)以上的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可利用承担单位内部审计机构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其财务审计报告或承担单位的经费决算作为项目验收的依据。

十四、省重点研发专项对其他来源资金使用的相关要求?

省重点研发专项对于项目其他来源资金,在保障项目顺利开展的情况下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项目支出。对于项目承担单位配套资金中的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60%

十五、在加强科研项目监督管理方面,《暂行办法》提出了哪些措施?

为提高科研项目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暂行办法》提出了系列措施。一是制定相关负面清单,明确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禁止性行为。二是创新监督检查方式,要求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三是压实监督检查责任,强化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动态监管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四是违规行为处理采取责令整改、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强制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多项措施。五是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同时建立尽职免责机制

十六、《暂行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暂行办法》自202211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原《海南省重点研发计划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琼科〔20185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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