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背景

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对科研经费管理提出了要求。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规范了各科技条件平台。为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科技管理制度新要求的需要,更好地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提高经费使用效率,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管理制度,省科技厅对《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9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琼府办〔2022〕20号)《海南省科技条件平台专项和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22〕1号)等文件规定。

三、框架及内容

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有总则、职责与分工、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经费补助、监督与处罚、附则等8章36条。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管理办法》的意义、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省科技厅职责和依托单位职责。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审批程序及批准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管理流程等。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对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研究方向、开放交流、仪器共享、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和评估制度,并实行动态管理,建立诚信与失信制度。将年度考核和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第六章:支持政策。通过奖励后补助方式对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保障,并界定开支范围。对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结果为优秀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个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结果为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不超过60万元/个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年度考核或定期评估结果为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不超过40万元/个的运行经费补助等。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通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失信处理机制、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八章:附则。明确该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期。

四、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要求及职责

依托单位为在琼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是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条件保障及经费支持,解决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中的有关问题,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保障省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实施和运行管理。

(二)聘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组建科研团队。聘任省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

(三)支持省重点实验室设立开放基金,与国外科研机构、创新团队联合开展科技创新工作等。

(四)鼓励省重点实验室与企业联合开展重大技术攻关和成果转化,推动产业技术创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

(五)配合省科技厅做好省重点实验室的验收、考核、评估和日常检查工作,审核相关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并承担材料失实的连带责任。

五、获批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筹建期满后如何验收

(一)获批筹建的省重点实验室于筹建期满后2个月内,按要求填报验收材料,由依托单位将验收申请报省科技厅。无故不完成筹建计划任务或筹建期满后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材料的,取消省重点实验室筹建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进行现场验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验收意见结论为“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

(三)对“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批准正式设立;对“不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6个月的整改期,期满后再次组织验收;对再次“不通过验收”的省重点实验室,经省科技厅批准终止建设。

六、省重点实验室评估

省科技厅每三年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主要针对省重点实验室建设运行状况进行综合评价。

(一)评估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二)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省重点实验室,给予一年整改期。整改期后再次进行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三)评估年度不再另外进行年度考核。

七、省重点实验室经费来源

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省科技厅根据考核评估结果对省重点实验室给予省级科技项目支持和运行经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经费)。重大科技任务可面向省重点实验室以定向择优方式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