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我省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建设,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制定了《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获批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加快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建设,提升我省自主创新能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的研发设计平台是指海南省辖区内单位获国家有关部委批准设立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以下简称研发设计平台)。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条 省科技厅负责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资助管理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五条 省发改委负责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资助管理工作,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六条 省工信厅负责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等资助管理工作,并进行绩效评估、监督考核等。 

第七条 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

第八条 申报单位对资助资金申报材料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对资助资金使用合规性、使用绩效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条 支持对象为承担国家级研发设计平台的事业单位和企业。

第十条 支持方式按事业单位和企业分类别给予资助资金。

(一)围绕“陆海空”未来产业,争创国家实验室和国家重点实验室,采取“一事一议”方式全力支持;

(二)对事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在建设期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三)对企业单位获批牵头建设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国家企业技术中心,按获批准的上一年度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总和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管理

第十 研发设计平台资助实行常年受理、集中审批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

(二)研发设计平台认定批复文件;

(三)申请单位为企业的,需提供申报单位科研基础设施建设和科研经费投入证明,包括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采购合同、发票复印件等;

(四)申报单位对提供资金申请材料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三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

1.申请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临床医学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科研经费补助的单位,向省科技厅提交申请材料

2.申请国家工程研究中心、国家企业技术中心等科研经费补助的单位,向省发改委提交申请材料。

3.申请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国家工业设计中心、国家工业设计研究院的单位,向省工信厅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相关省直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不予资助。

(三)审定

相关省直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评审和进行现场核查,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资助计划,并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十条 资助资金主要用于平台服务的相关开支。资助经费不得用于企业的开办费用、生产经营场地的购置或租赁开支、广告和销售费用、行政办公等开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条 对口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监管,负责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估;申报单位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和执行效果按年度开展绩效自评,并于每年3月底前向对口报送上一年度绩效自评报告。

第十六条 相关厅局、资金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统计造假骗取资助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资金,记入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工信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涉企资助资金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