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规范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奖励资金管理,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府办〔2021〕65)、《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企业研发机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省级研发机构和企业内设研发机构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企业研发机构,是指企业内部设立的从事科学研究、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究开发以及设计、测试、检验等有关技术服务的机构,是企业开展技术创新、实现科技进步的基础条件。

第二章 职责分工

条 省科技厅负责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对资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开展绩效评价工作,以及后期管理等工作。

条 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

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资金申请受理、初审、向省科技厅申请、资金拨付、配合省科技厅对资金进行监督管理等工作。

条 省级研发机构由对口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认定。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八条 申请设立省级研发机构奖励的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

(二)设立的研发机构科技管理部门备案为省级研发机构。

(三)新认定为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实验室、院士工作站、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省级研发机构,未享受过一次性认定奖励。

(四)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五)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六)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第九条 申请设立企业研发机构奖励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规模以上企业

(二)设立的研发机构未达到省级、市县级企业研发机构条件,但符合企业研发机构基本条件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五)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交税款或其它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第十条 对设立省级研发机构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省、市县财政按照5:5比例给予实际投入的20%,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补助,市县负担资金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有条件的市县或园区可根据需要提高补助金额。

(一)实际投入指上年度实际研发投入。

(二)实际投入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企业《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可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见证报告相关数据为准。

第十一条 设立企业研发机构规模以上企业奖励标准:

(一)研发经费增量在10万元至3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

(二)研发经费增量在30万元至5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三)研发经费增量在50万元至1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

(四)研发经费增量在100万元至2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五)研发经费增量在200万元至300万元(含)之间的,给予40万元的奖励;

(六)研发经费增量在3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

(七)研发经费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为准。前两个年度研发经费增量计算时,每年度只计算企业自有研发经费部分(即研发经费总额扣除当年财政对该企业研发奖励经费)。企业在《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出台之前已完成汇算清缴且未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填报“允许扣除的研发费用”的,可以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相关数据为准。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管理

第十条 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省级研发机构认定批复文件

(三)申报单位需委托有资质专业机构研发费用出具年度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报告或税务鉴证报告;

(四)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 申报与审核程序:

(一)申请

省科技厅发布申报通知,申请单位向所属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可在完善材料后重新申请。

(三)初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受理后进行初审,初审重点包括申报资料完整性、合规性、真实性,可根据需要进行现场核查,并做出初审意见后报省科技厅

(四)专家评审

省科技厅根据需要可组织包括技术、财务等领域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根据需要再次进行现场核查,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五)审定

省科技厅根据初审意见、专家评审意见等,按相关程序进行审定,提出拟资助计划,并将拟资助计划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十四条 资助资金分配使用时,要明确具体项目绩效目标,省科技厅适时选取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强化绩效评价结果应用,切实发挥资金使用绩效

第十五条 资助资金不得用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基本建设以及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不得用于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等福利支出;不得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严格按国家和我省的有关规定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资金等行为;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生影响执行的重大事项,应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接受资金主管部门的指导、检查、监督、评估等工作。

十七条 申报单位须对资金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违反规定骗取、使用财政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涉企资助资金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