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发展,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财政厅
2022年4月1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财政措施》(琼府办〔2021〕65号)、《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资助资金是指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用于支持激励企业营业收入上规模中实质性运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的奖励资金。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省科技厅是资助资金的管理工作。组织开展资助资金申报、审核、汇总,编制资助资金资助计划。
第五条省财政厅按照《海南省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琼财建〔2021〕961号)规定,负责资金年度预算安排,并对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使用财政资金进行监督。
第六条 申报单位对资金真实申报、合规和有效使用承担主体责任。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海南省内登记注册且在海南生产经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包括:《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研究和试验发展、专业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行业代码73、74、75);
(二)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诚信守法经营、未纳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四)依法在海南省内申报纳税,无欠缴税款或其他违反税收规定行为;
(五)申报单位营业收入纳入海南省统计,自投产运营之日起年营业收入在申报年度首次达标;
(六)申报通知或指南明确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资助资金采取事后奖补。
1.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3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80万元一次性奖励;
3.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4.对申报年度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的实质性运营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企业,给予150万元一次性奖励。
第四章 申报材料及程序
第九条 申报单位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一)资金申请表(见附件);
(二)申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对资金申请表和附属文件真实性负责的声明。
第十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省科技厅下达申报通知,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发动满足条件的企业申报,各申报单位按要求将申报材料报送至省科技厅。
(二)审查。省科技厅核查申报单位年营业收入情况,审议通过后,确定予以支持的单位和资金奖补额度。
(三)公示。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相关程序申请核拨经费。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申报单位应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统计造假骗取资金的单位,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五年内不得申请资助资金。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涉企资助资金需在海南省惠企政策兑现服务系统上操作,实现网上申报、网上受理、在线公示。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