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3次厅务会议、第14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工作,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监督是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省科技厅监督处室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陆海空”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等七大科技专项下辖各项目、课题、平台、设施等(以下统称“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等监督活动,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条 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监督工作既要将有关内容和要求融入管理工作,又独立于管理工作展开,确保客观、公正。

(二)坚持分类监督。根据科技专项的性质和特点,分类开展监督工作。

(三)坚持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在完善有关规章制度的基础上,强化内部管理、法人负责和科研自律,加强公开公示和外部监督,建立公众参与监督机制,受理投诉举报。

(四)加强结果运用,实施精准监管。强化监督结果运用,发挥监督信息平台监管作用,加强科研诚信管理系统建设,构筑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提高监督工作效率。

第四条 监督的对象为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主管处室、受委托的项目专业化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第五条 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项目主管处室在项目管理流程上的合规性。

(二)专业机构内部管理和项目管理的合规性,及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履职尽责;第三方服务机构履行合同、协议相关情况。

(三)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制度建设和落实情况;项目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的合规性。

(四)参与项目咨询、评审、监督等工作的专家履行职责、廉洁自律、遵守保密制度、执行回避规则等方面的情况。

(五)科研人员履职尽责情况,遵守管理规定、科研诚信和科技伦理要求相关情况。

第六条 监督工作可以采用日常监督、专项检查、专项审计、绩效评估评价等方式实施:

(一)日常监督。根据需要在项目立项、验收等重点环节派驻人员现场监督,及时处理投诉举报线索,选聘科技监督员对项目组织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专项检查。采用双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信用监管等方式,对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落实项目管理制度、执行有关财经法规和科研资金管理规定、项目管理和科研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检查。

(三)专项审计。对项目财政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合理性,以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等进行审计,原则上委托社会审计力量开展。

(四)绩效评估评价。对科技专项的组织实施进行绩效评估评价,主要包括项目目标实现、组织管理、实施进展、财政资金使用、成果产出、效果和影响等。

第七条 应当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监督工作方案,方案须明确监督的对象、内容、时间、方式和要求等。

第八条 监督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公开公示监督结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对存在问题的,下达书面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

相关单位和个人对监督结果、整改意见有异议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申请复核和向有关部门申诉。

第九条 建立与厅机关纪委、项目主管处室等部门协作配合机制,加强监督与管理有效衔接,增加监督合力,推行监管信息共享、检查结果互认、监督情况通报等联动机制,避免重复多头检查,提高监督效率,最大限度降低对科研活动的干扰。

第十条 运用信息化技术推动监督信息统一平台建设,开展智能监督和风险预警,提高监督工作精准化和针对性。

第十一条 建立责任倒查制度,针对出现的问题倒查各责任主体及相关人员的履职尽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经查实存在问题的,依法依规追责。

第十二条 监督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处理结果等相关信息符合信息公示公开要求的,应主动公开。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监督中发现违规行为的问责追责,应充分考虑责任追究对象是否具备容错免责的情形。追责问责对象,符合容错免责情形的,可以主动提出申请;申请理由充分,符合容错免责相关规定的,予以容错免责。

第十四条 海南省中央引导地方科技发展资金项目及本办法未列出的项目,参照本办法开展监督工作。

第十五条 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规范性文件对科技监督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2016年9月30日印发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省级财政科技计划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琼科〔2016〕23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