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工作,提升财政资金效益,健全监督管理体系,营造风清气正科研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监督工作暂行规定》(国科发政〔2015〕471号)、《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学技术部令第19号)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琼科〔2021〕25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监督管理办法》。

二、本《办法》的科技专项监督管理指的是什么?

本《办法》所指科技专项监督管理是按照有关规章制度,省科技厅监督处室对省级财政资金支持的“陆海空”科技专项、重点研发专项等七大科技专项下辖各项目、课题、平台、设施等(以下统称“项目”)管理和实施情况开展的检查、督导和问责等监督活动,以促进管理的科学规范、公平公开,提升省级财政科技资金使用效益。

三、本《办法》针对的监督对象是什么?

本《办法》监督的对象为项目组织实施各个环节相关单位和个人,包括项目主管处室、受委托的项目专业化机构(以下简称“专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项目承担单位及科研人员、评审专家、第三方服务机构等。

四、依据本《办法》,科技专项监督应遵循什么原则?

监督工作应遵循四个基本原则:1)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2)坚持分类监督;3)坚持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4)加强结果运用,实施精准监管。

五、依据本《办法》,科技专项监督结果的运用应注意什么?

省科技厅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监督工作方案,监督结束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公开公示监督结果。对存在问题的,下达整改意见,相关单位和个人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并以书面形式报告整改情况。监督结果的运用应注重提高监督工作的信息化、精准化和针对性,推动监督结果互认机制,完善责任倒查机制和容错免责机制,提高监督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