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修订背景
1.中央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提出新的要求。2021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1〕32号),省政府办公厅将印发了《关于改革完善省级财政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措施》,对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2.省科技计划改革要求立项评审工作细则作出相应修改。原来五大科技计划改为七大科技专项,那么作为科研项目评审的工作细则在表述须作相应调整。
3.原立项评审工作细则实施了近两年,对实践中遇到的问题,须进一步修改和完善。
4.科研项目管理信息化和无纸化,对立项评审作出相应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依据国家和海南省有关科研项目管理制度,修订形成《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立项评审工作细则》(以下简称“立项工作细则”)。
二、主要框架
包括总则、评审组织、专家评审、项目立项、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附则等共6章33条。
三、修订主要内容
较修订前,修订后,删除1条(第八条)、新增2条(第二十二条和二十九条)、涉及修订的主要条款24条,主要修订内容有:
1.补充完善立项评审工作细则依据。强调科技进步法作为立项评审工作细则制定的上位法。
2.明确评审机构为专业化机构。我厅委托信息所为项目立项评审机构,但信息所既不是第三方,缺乏专业机构的一些条件,参考科技部做法,将项目评审机构称为“专业化机构”。
3.删减有关重大项目在立项评审的表述。科技计划改革已不再设立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原细则中的相关表述删减。
4.增加形式审查内容。一是增加申报材料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承诺书作为形式审查的内容;二是对照历年立项查重。
5.明确合并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根据国办32号文要求,合并技术评审和财务评审。
6.强调技术专家人数及专家名单公开。在抽取专家环节,强调每个领域的技术专家至少2名。评审后同,专业机构公开专家名单。
7.改变专家评审结果。由打分制改为分档制,明确专家评审结果分为“A、B、C”三档。
8.修改现场核查主体。由原来专业化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改为由项目主管处室会同专业化机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
9.明确现场核查对象。明确建立“承诺制”,科研诚信良好的企业无须现场核查。事业单位无须现场核查。
10.增强审核专家意见环节。业务处室对专家评审意见有异议,提出重新组织专家评审建议经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后可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重新评审。
11.减少上厅务会、厅党组会审议环节。由原来6次减少为3次。
12.增加查重环节。项目主管处室在提交立项建议前委托专业化机构在项目管理系统查重,书面征求相厅局意见,进行项目查重。
13.增加法律责任条款。根据科技进步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违反本细则规定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