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第16次厅务会议和第17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6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条为加强科技工作的监督,健全社会化的科技监督体制机制,打造公开透明的科技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国家和海南省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建立海南省科技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技监督员(以下称“监督员”),是指由省科学技术厅对外聘请的对省级财政科技专项立项、实施过程、验收等环节(以下简称“财政科技专项工作”)进行监督的人员。

第二章 产生与条件

第三条省科学技术厅根据需要,向社会邀请或征集监督员,邀请或征集的主要对象为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会计师、律师、新闻媒体工作者、外籍专家等。

第四条监督员的聘请由省科学技术厅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推荐单位负责所推荐人选的政治品行、职业操守等方面情况审核并提出推荐意见。

(二)由省科学技术厅监督职能处室按工作领域、专业特长等特点,结合工作需要,从邀请或征集人员中提出监督员推荐人选名单。

(三)推荐人选名单经省科学技术厅审定,并向社会公示,对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拟聘人选,聘请为监督员。聘请总数量原则不超过50人。

第五条被聘为监督员的,由省科学技术厅发放聘书,聘任期三年为一届,聘任期限原则不超两届。

第六条监督员因个人自身等原因不宜再担任的,省科学技术厅可以根据需要进行更换。

第七条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事业心、责任心强;

(二)热心于科技工作,了解科技工作政策,熟悉科技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

(三)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或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具有参与相关监督工作的必要时间;

(五)品行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监督员的权利。

(一)受邀请参加省级财政科技专项工作的监督中,有权对科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受邀请参加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科技工作调查研究时,有权反映科技人员对科技工作的诉求,以及有获得对诉求采纳和处理情况的知情权。

(三)可以通过参加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对省科学技术厅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条监督员的义务。

(一)受邀请参加科技监督活动,发现执行情况较差或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省科学技术厅。

(二)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科技监督活动的,应及时告知省科学技术厅。

(三)未经省科学技术厅同意,不得以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与监督员有关的社会活动。

(四)履行科技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

第十条监督员的纪律。

(一)不得利用监督员身份谋取任何私利和特权。

(二)不得接受项目单位的现金、有价证券及影响公务的宴请等。

(三)为项目单位保守科研和商业秘密。

(四)自觉接受社会和被监督对象的监督。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可以根据工作需要,由监督职能处室每次邀请1-3位监督员参与科技的监督。

第十二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不定期召开监督员会议,通报科技工作计划安排和受理监督员的诉求及处理情况,征求监督员对科技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议。

第十三条省科学技术厅每年不定期组织监督员学习与监督活动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知识,以增强监督员的监督技能和水平。

第十四条 监督员未履职尽责或有违规违约行为,省科学技术厅视情况追究相关法律责任并予以解聘。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监督员自受聘之日起,享有权利和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30日。原《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琼科〔2019〕11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海南省科技监督员推荐表

2.科技监督员立项评审现场监督工作记录表

3.科技监督员过程管理现场监督工作记录表

4.科技监督员验收现场监督工作记录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