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建设,省科技厅制定了《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8月26

海南省创新联合体建设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创新型省份建设实施方案》琼府〔2022〕10号《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琼府办〔2021〕24号等文件精神,推进产业创新联合体(以下简称创新联合体)建设,支撑产业链转型升级与创新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功能定位

创新联合体以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促进成果转化、承担科技项目等为主要任务,按照自愿和市场化原则、以“大企带小企”方式,由创新资源整合能力强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内上下游企业,联合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共同参与的体系化、任务型的创新合作组织和利益共同体,突破一批“卡脖子”关键核心技术,攻克一批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取得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助推形成创新型产业集群。

二、目标任务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海南省高质量打造重点产业集群实施方案》琼府办函〔2022〕121号的决策部署,支持市县、重点园区,围绕石化新材料、数字经济、生物医药、核电产业、海上风电、现代种业、深海科技、航天产业、新能源汽车、高端食品和农产品加工、现代渔业、油气勘探生产服务、医疗康养、新型建筑、节能环保、智能制造等谋划建设创新联合体。

到2025年,组建创新联合体10个以上,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规模化应用,带动创新链与产业链融通发展,促进产业链转型升级。

、主要工作任务

(一)协同创新力量,打造联合创新机制。发挥龙头企业支撑引领作用,强化与国内外优势高校、科研院所、新型研发机构等创新主体协同联动,打造高效协同的创新生态圈。强化“大企带小企”的上下游企业协同,整合产业、人才、资金等创新要素,打造高效开放的创新微系统,赋能产业链上中下游,推动大中小企业融通创新,增强中小微企业创新能力。

(二)整合创新资源,建设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协调创新联合体内各方科技资源,共同建设技术研发、检验检测、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专业公共技术服务平台,为成员单位提供高质量专业服务,实现创新资源的共享和有效利用。

(三)开展联合技术研发,攻克核心技术难题。凝练本产业领域的重大科学问题清单、关键核心共性技术攻关清单,组织优势创新力量协同开展战略研究和技术攻关,破解制约产业发展的关键共性、基础底层等“卡脖子”难题,抢占前沿技术制高点,建立常态化高效的研发攻关机制,力争攻克一批重大创新难题,为培育发展重点产业集群提供科技支撑。

(四)聚焦标志性成果转化,助推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围绕重大科技成果转化清单,引导创新联合体内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创新主体加强互动,推动重大技术创新成果示范应用与产业化,携手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加快实现关键材料、关键零部件和关键产品的产业化,实现产业链和供应链的自主可控,带动产业链和创新链竞争力提升,支撑、培育创新型产业集群发展。

(五)构建新型创新机制,推动合作交流。发挥民营经济创新优势,探索创新联合体联动运行机制,鼓励创新联合体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和企业广泛开展人才合作,促进高端创新人才、优秀青年人才和创新人才团队等优质资源向企业转移。组织技术推广、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促进创新联合体内科技人员交流互动,引进、培养一批具有先进理念和创新思维的管理人才和技术人才。

四、组建条件

(一)有明确的目标任务。围绕重点产业集群,有明确的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清单。

(二)符合相关条件。创新联合体由产业链内行业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组织机构等多个独立法人单位组成,原则上不少于10个,需在我省注册或驻琼单位比例不低于50%,成员单位中企业数量不低于50%(其中规上企业或高新技术企业原则上不低于20%);原则上一个牵头单位仅限牵头组建一个创新联合体。

(三)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带动能力强。海南省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具备较强的行业影响力,能够集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等创新资源,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年主营业务收入原则上应达到5亿元以上,优先支持高新技术企业作为牵头单位

2.研发实力强。有专职研发团队,专职研发人员原则上应达到20人以上,建有省部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中试研究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

3.创新能力强。有较高的前沿技术敏锐度和较强的产业辐射带动作用,能够发现并抓住产业变革中的创新机遇,支撑和引领产业发展。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不低于2000万元或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

4.转化能力强。能够发起、组织高水平学术交流活动,能为行业提供技术服务、国际合作、成果转移转化等专业服务,促进创新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提升全产业链专业化协作水平和产业集群整体创新能力。

现代种业、数字经济等领域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降低相关条件。

(四)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合作基础。成员单位应与牵头企业在技术研发、成果转化、标准制定、国际合作、品牌建设等方面具备合作基础,并达成深度合作意愿。

2.有研发能力。企业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处于本产业链中,并具备一定的研发和技术配套能力,能够与其他团队成员有效互补。

3.有科研条件。高等学校、科研院所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在相关学科专业领域内拥有创新能力较强的研究团队,具备良好的科研实验条件。

4.有专业技术服务能力。技术研发、成果转移转化、检验检测、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技服务等相关机构作为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服务能力,能够对创新联合体建设起到助力作用。

(五)有合理的组织架构。创新联合体应设立决策、咨询和执行等组织机构,建立有效的决策与执行机制。创新联合体执行机构为常设机构,应配备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日常工作。

(六)建立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创新联合体应具有健全的经费管理制度,对相关经费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建立经费使用的内部监督机制。创新联合体可委托常设机构的依托单位管理经费,政府资助经费的使用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七)其他情形。对省委、省政府重点扶持或我省产业发展急需的创新联合体,可以按照“一事一议”原则组织论证或建设。

五、组建程序

(一)申请

1.确定牵头单位。牵头单位为我省注册的行业龙头骨干企业。由牵头单位发起,征求行业相关单位意愿,围绕产业创新需求初步达成合作意向。

2.签署联合共建协议。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牵头单位与成员单位共同签署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协议应明确技术创新目标、任务分工和各成员单位的责任、权利与义务、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技术开发成本承担及技术转让、许可、咨询和服务所产生的收益分配办法,约定违约责任追究方式及解决争议的方式,明确创新联合体解散时各成员单位的权责分配,保障成员的合法权益,形成定位清晰、优势互补、分工明确的协同创新机制。联合共建协议必须由成员单位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并加盖各成员单位公章后生效。

3.选聘首席专家。牵头单位应选聘学术造诣高,熟悉产业发展,具备团结协作和组织协调能力的首席专家,引领创新联合体发展。

4.制定实施方案。牵头单位应牵头编制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提出制约产业发展的重大科学问题、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科技成果转化等清单,以及拟取得的一批标志性成果和战略性产品和拟制定的“技术标准”“产品标准”“行业标准”等目标。

由牵头单位按要求填写申请书,并将共建协议、实施方案等材料通过海南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申报。

(二)审核推荐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对牵头单位、参与单位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创新联合体组建的必要性、可行性方面提出具体审核推荐意见。

(三)审定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对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推荐的创新联体,根据需要可组织专家评审,征求省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意见,按程序对创新联合体进行审定。通过审定的,授予“海南省XXX创新联合体”,有效期为三年。

六、监督管理

(一)总结上报

经省级科技管理部门核准的创新联合体,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省、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送本年度的总结和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主要包括:内部制度建设情况,核心技术攻关、创新平台建设实施情况,承担市场化成果转化或企业孵化情况,新技术、新产品应用推广情况及承担其他重要任务情况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等,并提出当前存在的问题和需要政府部门协调解决的事项。

(二)考核评估

省级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每年对创新联合体工作总结材料进行审核,必要时进行实地检查,对成效显著的给予通报表扬,在省重点研发专项中按定向择优方式优先给予科研项目支持;发现存在问题的,反馈相关意见并提出整改要求,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摘牌。

三年有效期到期后,省科技管理部门对创新联合体进行综合绩效评价,成效显著的,继续给予认定;成效不显著的,不再给予认定。

(三)负面清单

创新联合体需严格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建立责权利统一的利益保障机制。成员单位行为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文件列入科研诚信严重失信数据库。对存在以下违规情形之一的,取消创新联合体资格:

1.成员单位间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或出现牵头单位、常设执行机构、主要负责人等重大事项变更,影响创新联合体正常运行的;

2.不能按照《创新联合体组建协议》等相关协议及文件开展技术创新活动的;

3.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规定的;

4.创新联合体管理和运行不规范,造成不良影响的;

5.拒绝报送相关信息,影响管理工作正常开展的;

6.其他需要取消的情况。

七、支持措施

(一)支持创新联合体申报和承担省级科技专项项目。支持围绕我省重点产业集群,承接各类定向委托或联合体内部自行组织的核心技术攻关项目。以创新联合体名义承担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时,项目牵头单位必须为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且项目成员单位中创新联合体成员单位必须占比50%以上。

(二)支持创新联合体内形成稳定合作关系的成员单位组建或参与建设省级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中试研究基地等创新平台。

(三)鼓励创新联合体培育构建自主知识产权体系,参与相关技术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形成关键技术自主创新“核心圈”。

(四)鼓励创新联合体参与相关产业战略规划制定,省级科技专项指南编制等工作。

(五)鼓励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项目投资等多种形式参与创新联合体建设。对运行良好的创新联合体,其成员单位有融资需求的,省科技厅优先向金融机构推荐。

(六)对创新联合体内部设立的创新创业载体,优先认定为省级众创空间、孵化器、星创天地,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七)积极鼓励境外专家团队、科研院所和企业加入创新联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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