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
为贯彻落实《海南省以超常规手段打赢科技创新翻身仗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和《海南省科技计划体系优化改革方案》等文件精神,完善“人才-项目-基地”相结合的国际科技合作机制,围绕我省建设开放创新型自由贸易港的总体目标,充分利用全球科技资源,进一步推动我省高校、科研单位,企业等和国(境)外单位合作,开展科学研究、技术示范、技术开发、技术转移等活动,促进海南省科技进步,提高科技竞争力,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和经费管理暂行细则》。
二、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单位要求是什么?
牵头单位须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或中央在琼企事业单位;主要合作单位须为国(境)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企业。
三、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申报合作协议的要求是什么?
牵头单位与主要合作单位须具备科技合作基础与能力,并签订合作协议,明确科研团队、合作方式、任务分配、经费分配、进度安排、知识产权分配等情况,尽责防范国家安全风险。协议(或合同)含中文、合作方官方语言和英文三个版本(合作方官方语言为英文的只需提供两个版本)。
四、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限项的要求是什么?
在申报省级科技项目时,省国合研发项目不计入限项要求,但承担省国合研发项目在研项目不超过2项。
五、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预算编制原则是什么?
预算经费应根据省级科技项目规定和国际科技合作的特点,牵头单位组织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境内单位预算: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不得简单按比例编制;国(境)外单位预算:经费预算编制在符合国家和我省科技项目和资金管理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可结合本国、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地有关管理规定以及相关预算测算标准执行。
六、海南省国际科技合作研发项目配套经费如何规定?
牵头单位要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对于牵头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牵头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牵头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