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关于印发《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规〔2022〕41号


各市、县、自治县科技管理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进一步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22〕53号),落实海南省第八次党代会精神,进一步推进和优化我省科普场馆建设,进一步营造海南自贸港科技文化氛围,推动全省科普工作加快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省科技厅联合省科协对《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

2022年10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普及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提高全社会特别是青少年的科学文化素质,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海南省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实施方案(2021-2025)》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海南省科普场馆是指以建筑物及附属物作为科普展示、以互动科普展品及实物为依托开展科普的场所,包括由政府投资建设的或由社会力量兴办的开展科普活动的科技、教育、文化、旅游等场所。

第三条 根据场馆开展科普活动的方式及功能分为专业科技馆和科普基地。专业科技馆具有专业特色突出,主要以展馆面向社会开放的科普场所。省科普基地通过室内外展示、创作、传播等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科学知识的场所。

第四条 科普场馆采用省、市县分级认定。符合省级认定条件的科普场馆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符合市县级认定条件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为市县级科普场馆。市县级科普场馆经2年运行,考核优秀的按程序向省科技厅推荐,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按条件进行省级科普场馆认定。

第二章  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权限和职责

第五条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负责全省科普场馆政策制定、统筹布局等宏观管理、省级科普场馆认定、考核及市县业务指导工作。

第六条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具体职责:

(一)制定本市县科普场馆的认定和管理办法;

(二)负责本市县级科普场馆的认定和考核工作;

(三)负责向省科技厅推荐符合省级条件的本市县科普场馆;

(四)负责辖区内省级和市县级科普场馆安全服务、监督管理、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七条科普场馆运行机构负责科普场馆的具体管理和发展工作。具体职责如下:

(一)为科普场馆提供物理空间;

(二)为科普场馆提供先进的科普设施;

(三)组建和培养专业科普工作团队;

(四)督导组织科普工作团队积极参加海南省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科普大赛、组织科普活动,提供辅导和帮助。

(五)加大经费投入,保证科普场馆正常运行。

第八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科协、财政等相关部门应全面落实国家及省关于科普场馆的各项扶持政策,在财政科技资金、科技创新等方面制定相应的扶持政策,加大科普场馆的培育力度,不断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大力发展本市县科普场馆。

第三章 省级科普场馆认定条件

第九条申报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单位资质

申请认定省级科普场馆的机构,应为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1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二)申报条件 

1.展示和普及的内容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的规定,具有科学性、知识性、趣味性,不得宣传有反科学、邪教、封建迷信等内容。

2.具有较先进的传播科学技术知识能力、水平和方法,并具有一定的科普创作能力、展品研发能力。能独立向公众开展科普教育、宣传和示范活动。

3.专业特色突出,配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展示、实验、参与互动的设备、器材、模型、实物等,开设相关科普栏目、或其他传播载体,并定期更新、补充科普知识和设施。

4.场地有参观指示牌,展区有相关的内容文字介绍,展品有文字说明标签,同时备有完整的介绍资料提供给公众阅读和索取。

5.场地自有或具有10年以上租用合同且权属明确。

6.省级专业科技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馆建筑面积不少于800平方米;

7.省级科普基地具备满足科普活动需要的室外场地面积外,还必须有不少于300平方米用于相关科普展示、接待、办公等室内面积。

8.省科普场馆用于开展科普活动的场地必须通过消防安全等验收。

9.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稳定的科普工作专业队伍,专职科普工作人员不少于3人,较强的科普活动策划能力。配备与规模相当的讲解人员及辅导人员,能根据不同人群的需求配备讲解词。

10.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年度科普工作计划;有科普活动策划、组织和执行能力,有完善的相关管理制度。

11.有满足从事科普工作所需要的稳定投入。科普经费列入单位年度预算,每年投入能满足场馆正常运行和科普工作开展的经费。

12.常年向社会公众开放,累计全年开放时间不少于200天,并在“六一”、“海南省科技活动月”、“科技工作者日”、“科普日”等期间对青少年参观给予免费开放,每年对青少年免费开放时间不少于20天(含法定节假日)。

13.积极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每年开展3场以上有组织、有规模的科普活动。

第十条申报材料:

(一)《海南省专业科技馆认定申请书》或《海南省科普基地认定申请书》;

(二)科普场地权属证明及相关验收证明;场地和仪器设备等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有关证明;

(三)单位法人、财务、社保、纳税等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经费年度经费预、决算;

(四)从事科普工作人员名单及学历、学位和工作经历证明材料并附上科普场馆讲解词;

(五)制定的年度科普工作计划、科普工作管理制度、安全应急等管理制度等材料;

(六)对外免费开展科普活动的图片、影像、文字等证明材料;

(七)其它证明符合申报条件的有关材料、资料。

第四章  省级科普场馆认定与考核

第十一条  海南省省级科普场馆认定程序:

(一)省级科普场馆每年开展认定工作一次,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负责发布省级科普场馆认定通知(指南)。

(二)申报机构通过省科技业务综合管理系统填报申报信息,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市县级科普场馆运行满2年且连续考核为优秀的科普场馆,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向省科技厅推荐,并负责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四)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科协委托专业化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1.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报机构的资质和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申报要求。

2.实地考察。专家组对通过初审的申报机构进行实地核查。

3.会议评审。专家组审阅申报材料,结合实地考察情况进行评议,提出评审意见。

4.行政决策。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综合专家的评审意见提出认定结果。

5.公示。省科技厅、省科协将认定结果在本单位官网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间,对拟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持有异议的个人或单位,应以书面形式向省科技厅或省科协提出异议,并填写联系人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单位异议的应加盖单位公章。查实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认定为省科普场馆。

6.授牌。公示期满后,对于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颁发认定证书,授予牌匾,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或省委省政府部署建设的重要省级科普场馆或由社会力量兴办且意义重大的科普场馆,省科技厅会同省科协根据情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认定。

第十三条 省级科普场馆实行年度考核和动态管理制度,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第二年开始必须参加年度考核,无故不参加考核的,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认定当年不考核。

第十四条 年度考核由省科学技术厅会同省科协组织,重点考核评价科普场馆运营管理和服务情况。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档次。年度考核结果连续两年为“不合格”的,取消省级科普场馆的资格。

第十五条 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取其它欺诈手段骗取省级科普场馆资格或进行考核的,取消其省级科普场馆资格,2年内不得再次申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处理及纳入海南省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和纪检监察部门。

第五章 省级科普场馆职责

第十六条 省级科普场馆要自觉接受省科技厅省科协及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检查和指导。

第十七条经认定为省级科普场馆的单位应将省科技厅和省科协授予的牌匾悬挂场所入口醒目位置。 

第十八条省级科普场馆应接受省科技厅、省科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市县科协组织交办的科普工作任务,积极参加每年的“海南省科技活动月”、“科普日”等活动,以及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组织的各类科普活动。

第十九条省级科普场馆要应不断提升专业科普水平,加强内部管理,健全管理机构和管理制度,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不断完善场地、设施建设和更新,加强科普人员培训,营造良好科普氛围,提升自身的品牌和影响力。

第二十条省级科普场馆应不断提升国际化运营水平,充分利用海南自贸港相关政策,积极引进海外优质科普资源和方法,扩大科普的功能和效果。

第六章 扶持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享受国家和省有关优惠政策。

(一)按国家税收政策法规的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二)承担或配合省有关部门开展科普活动或组织策划科普活动,可以向省相关部门申请科普工作经费支持。

第二十二条经认定的省级科普场馆可享受省科普项目建设类补助。根据考核结果,通过科普项目经费直接补助或科普券兑换项目经费进行补助。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科普场馆每家补助不超过20万元(含20万元),考核等级为“良好”的科普场馆每家补助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年度考核等级为“合格”“不合格”的科普场馆不给予补助。

第二十三条省级科普场馆要配合省科技厅、省科协和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管理指导,严格规范科普工作,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等相关资料;不按要求配合工作的,当年年度考核等次不能评为“良好”及以上。

第二十四条  省级科普场馆发生名称或运营主体变更、面积变化、迁址、重建、或其他重大变化等认定条件变化的,应在三十日内向所在市县科技管理部门报告。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并实地核查后,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报告。对于不在期限内报告变更事项的直接取消相应资格。

第二十五条对不能正常运营一年以上或已停止运营的省级科普场馆,经省科技厅省科协联合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实地核查后,取消相应资格,并对运营主体所获得的上一年度财政资金予以清算,收回结余经费及不合理支出。

第二十六条省级科普场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省级科普场馆资格,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

(一)有违法乱纪行为的;

(二)有宣传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动的;

(三)有损害公众利益行为,经指出仍不整改的;

(四)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它造成社会恶劣影响情形的。

第二十七条  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结合区域优势和现实需求引导科普场馆健康发展,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主体建设科普场馆。

第二十八条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普场馆日常管理,掌握运营情况,及时处置变更事项,为本辖区的科普场馆建设运营提供政策、资金支持和相关服务,鼓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认定为省级的科普场馆,给予一定财政资金补助;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财政资金奖励。

第二十九条省科技厅省科协和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加强管理,促进区域科普场馆之间经验交流和资源共享。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和省科学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各市县参照本办法出台本市县科普场馆认定管理办法,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海南省科普场馆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琼科规〔2019〕1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