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依据】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工作细则》(琼科规〔2022〕31号)

【适用范围】

海南省省级财政科技项目。

【政策问答】

1.项目能够申请延期绩效验收评价吗?

项目需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承担单位应于项目实施期届满1个月前通过管理系统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绩效验收评价的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延期,但只能延期一次,且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2.项目绩效验收评价如何考核?

项目进行绩效验收评价时,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绩效验收评价:一是未达到任务书规定的主要考核指标,完成任务书约定的研究开发内容任务不足80%;二是要求承担单位配套经费的项目,配套经费支出不足任务书约定的80%;三是提供的主要绩效验收评价文件、资料、数据存在严重缺失或弄虚作假行为的;四是未按要求报批重大事项调整的;五是资金使用管理中,存在未对财政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截留、挤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违反规定转拨、转移财政专项资金等情况的;六是不配合绩效验收评价工作,造成恶劣影响的。

3.项目经费应当如何管理和使用?

“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结余财政经费留归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用于科研活动直接支出,财政不予收回。“结题”的项目,结余及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不通过绩效验收评价”的项目,取消项目承担单位(专指项目承担单位为企业法人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申报省级财政科技项目资格,结余和使用不合理的财政经费按规定退回财政。此外,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予以通报,情节严重的,记入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涉嫌违纪违法的,依法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操作流程】

1.提交绩效验收评价申请材料(应当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届满后3个月内);

2.专业化机构进行形式审查;

3.专业化机构组织绩效验收评价;

4.绩效验收评价结论公示;

5.异议处理及复核,或二次绩效验收评价(非必要流程,如有异议或者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二次绩效验收评价申请);

6.印发绩效验收评价结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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