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益,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工作,发挥奖惩机制的激励引导作用,提高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水平和使用效益,根据《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17〕289号)、《国家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评价考核实施细则》(国科办基〔2022〕93号)、《海南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平台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10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大型科研仪器,主要包括已加入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单台套价值在50万元及以上的科学仪器设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管理单位是指大型科研仪器所依托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事业等管理单位。

第五条  评价采取分类实施的方式组织开展。所有50万以上财政资金购买仪器的大型仪器协作共用网成员单位均需参加评价,其余成员单位采取自愿原则。

第六条  海南省科技厅按年度对本省有关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的管理、运行以及开放共享总体情况进行评价,并向社会公布评价结果。具体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承担。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七条评价包括运行使用、共享服务和组织管理等三部分内容。

(一)使用情况。包括管理单位应开放仪器的运行使用总体情况,支撑服务重大科研任务情况等。

(二)开放共享及服务成效。包括管理单位大型科研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率、年平均有效使用机时、年平均对外服务机时、服务单位数、用户满意度、共享服务收入、典型案例、科研产出等。

(三)组织管理。包括管理单位内部运行规章制度建设、纳入海南省大仪协作共用网的仪器情况、仪器设备集中集约化管理情况、实验队伍建设情况等。

具体评价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详见附件《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表》(附件1)。指标体系和评分标准可根据工作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事项通过年度评价通知文件确认。

第三章  评价机制和程序

第八条评价工作实行单位自评价和综合评价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在综合评价中,应充分利用大型科研仪器本省及国家网络管理平台记录的客观数据,确保评价结果真实有效。

第九条  海南省科技厅结合上一年度评价结果和各单位实际情况,组织开展当年度评价工作。

第十条  评价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一)发布通知文件。海南省科技厅发布年度评价通知,明确评价具体内容和要求。

(二)提交材料。被评价单位按照年度评价通知要求,开展自评价,并依托大型科研仪器协作共用网提交自评价报告(附件2)。

(三)集中审核。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对各单位提交的自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对照评价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打分。

(四)现场核查。在集中审核基础,对存在异常情况的单位,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核查,重点核查仪器入网和仪器运行使用记录等情况。

(五)评价结果的公布与通报。根据第三方机构评价报告,海南省科技厅经行政决策程序确认,及时向社会公布年度评价结果,并将评价结果通报被评价单位的主管部门及省级相关部门。

第四章  评价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综合集中审核评分和现场核查情况,按照综合评分进行排序,并确定评价结果。评价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较差等四档。

第十二条对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的单位,在申请年度共享服务后补助时,给予实核后补助资金比例适当提高,最高不高于40%。

第十三条  驻琼中央级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参加国家年度评价的,不纳入海南省年度评价单位,其国家评价结果为优秀和良好档次的,可享受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奖励。

第十四条对评价结果为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限期一年整改,整改完成后方可参加下一年度评价,并在下年度省级各类科技专项中限制新购大型科研仪器。

第十五条对于存在弄虚作假等违反科研失信行为的,当年评为“较差”等次,取消相关单位下一年参加评价资格,并按程序纳入海南省科研诚信失信数据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附件:

1.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评价表

2.海南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年度自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