厅机关各处室: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经2022年第30次厅务会议审议、2022年第33次厅党组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2年11月16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购买科技服务行为,发挥社会力量在科技管理及服务中的作用,提高科技管理服务质量和专业化程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综规〔2020〕17号)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议事规则(试行)的通知》(琼科〔2019156号)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购买科技服务,是指省科技厅将属于自身职责范围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事项,照政府采购方式和程序,遴选科技管理服务事项承担主体,并根据服务数量和质量等因素向其支付费用的行为。

根据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事项,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省科技厅是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服务的购买主体。

第四条 省科技厅自行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应当符合省财政

厅、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复的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范围。

第五条 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是指依法成立的企业、社会组织(不含由财政拨款保障的群团组织),公益二类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或个人

个人作为政府购买服务承接主体,应当仅限于确实适宜实施政府购买服务且由个人承接的情形,不得以政府购买服务名义变相用工。

承接主体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30万元(含)以下,可由业务处室遴选承接主体,流程如下:

遴选承接主体。由业务处室根据工作需求遴选承接主体

(二)结果审定。厅财务部门复核采购金额预算、厅法规部门审核合同草案、厅审计监督部门审核承接主体的信用情况后,按程序报批审定(15万元(含)以上需提请厅务会审议)。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

 省科技厅可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资质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照政府采购规定的程序和方式遴选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遴选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包括以下几种方式:

(一)公开招标。根据科技服务事项要求,确定公开招标需求、标准,发布招标公告,公开征集科技服务事项的承接主体从所有投标单位(或个人)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二)邀请招标。通过函件、电话、公告等形式,直接邀请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3人)参加投标,从所有投标单位(或个人)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竞争性谈判。通过与多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3人)进行谈判,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遴选承接主体

)竞争性磋商。通过与多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3人)进行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从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询价。通过函件、电话、公告等形式向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3人)询问科技服务事项价格,让其报价,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需求且报价最低原则遴选承接主体。

)单一来源采购。属于《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单一来源采购管理的通知》(琼财采规〔2022〕1号)规定情形的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在适当的条件下向特定单位或个人征求建议或报价来购买科技服务。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之间的可采用本办法第七条方式遴选承接主体。采购流程如下:

(一)提出购买科技服务需求。业务处室提供科技服务购买需求,经分管厅领导审批后,确定采购方式。

)提出建议。业务处室提出承接主体建议。

)结果审定。业务处室按程序提请厅务会议审定。

)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审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

 省科技厅自行组织购买的科技服务事项在50万元(含)及以上可采用本办法第七条方式遴选承接主体。采购流程如下:

(一)制定招标文件。业务处室根据科技服务事项具体要求,制定招标文件,按程序报省科技厅分管领导、主要领导审定。

招标文件应明确拟采用的招标方式、评标程序、评标内容、用户需求书、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二)投标评议。业务处室组织召开评标会议,可自行或聘请专家按照招标文件进行综合评议,作出综合评议意见。

根据需要可以对投标单位(或个人)进行现场考察、邀请投标单位(或个人)进行答辩。

(三)结果审定。业务处室根据综合评议意见提出承接主体建议,按程序提请厅务会议、厅党组会议审定。

(四)下达通知。省科技厅下发通知书,将结果告知所有参加投标的单位。

(五)签订合同。省科技厅将在下发通知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与承接主体签订合同。

第十条合同应当明确服务的内容、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业务处室负责购买科技服务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归档,合同保管和归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 业务处室应加强委托科技服务事项绩效评价和监管,建立由业务处室、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和人员组成的综合性绩效评价机制,健全购买科技服务监督管理机制。购买科技服务的业务处室和承接主体均应当自觉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以及服务对象的监督。承接主体违反合同的,应当依据合同承担相应责任,省科技厅可视具体情况扣减部分或拒付全部合同金额。

第十 承接主体如有违反政府采购等有关规定,违规操作的,省科技厅视情节轻重,给予暂停、终止与其合作,涉嫌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购买科技服务的业务处室工作人员、承接主体及其他参与主体在购买科技服务活动中,存在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行为的,依照政府采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存在截留、挪用和滞留资金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 购买涉密科技服务事项不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委省政府政策和省财政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宜遵照《海南省政府购买服务预算管理办法》(琼财综规〔2020〕17号)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 本办法自2022年1218日起实施,有效期五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政府购买科技服务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3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