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琼科〔2012〕70号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高新技术企业,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海南省科技计划的规范化、科学化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海南省科技厅对《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二〇一二年七月二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建立和完善科学的项目管理机制,提高项目管理和实施成效,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全省科技发展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省级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或以科技政策调控、引导,由省科技厅组织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的在一定时限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第三条  项目管理遵循依法行政、明确职责、程序公开、精简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立项、项目实施、项目验收和专家咨询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五条  项目符合申报指南要求,具有良好的应用前景,项目实施后能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所申报计划对申请者主体资格等方面的要求;

(二)在与项目相关的领域具有一定技术优势和工作基础;

(三)具有完成项目所必备的人才队伍、经济能力和相关研究条件;

(四)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

第七条  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发展规划部署,结合年度工作重点,由省科技厅相关处室提出下一年度各类计划申报指南,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并报厅长审定后发布。

第八条  项目立项实行专家评审和行政决策相结合的方式。项目立项一般包括申报受理、初审、专家评审、厅务会议审定和项目下达五个程序。

(一)申报受理。项目申报由省科技厅受理或委托有关机构受理。

(二)初审。相关处室组织人员对受理的项目进行初审并报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厅长审核。

(三)专家评审。相关处室组织专家对初审后的项目进行评审。

(四)厅务会议审定。相关处室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编制立项和经费分配建议方案,报分管厅领导审阅后报厅长审核,经厅长审核后报厅务会议审定。

(五)项目下达。厅务会议审定通过的项目,由各相关处室负责报送省财政厅编制预算,并完成项目立项通知、任务书签订和经费下达等有关程序。

第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要坚持有限目标、突出重点、兼顾一般、相对集中的原则。每个专项经费的安排要突出重点,重点项目支持力度应明显大于一般项目。

第十条  项目立项原则

(一)支持省委省政府高度关注的对我省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具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二)支持符合省科技发展规划纲要目标以及省科技厅重点工作,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支撑和引领作用的项目。

(三)支持关系民生、受益人群多、技术集成度高、对全省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示范推广价值的项目。

(四)支持具有较强技术力量、设备、资金等较好前期工作基础的项目。

(五)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机构等单位联合实施的产学研结合的项目。

(六)支持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显著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项目。

(七)支持技术先进适用,成果能够迅速转化,实施后能形成规模经济社会效益的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不立项原则

(一)专家评审不通过的项目原则上不立项。

(二)不符合项目申报指南支持方向和范围的项目原则上不立项。

(三)同一单位同一项目或类似项目各个专项不重复支持。

(四)同一企业单位同一年度原则上立项支持的项目不超过2项。

(五)正在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都未结题或验收之前原则上不再支持。

(六)项目前期基础条件不好,所需的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等较差的,原则上不支持。

(七)除基础研究的专项外,各个专项原则上不安排基础研究类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立项综合平衡原则

(一)产业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各产业的项目。

(二)区域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各市县申报的项目。

(三)单位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高校、科研机构和企业申报的项目。

(四)技术领域的综合平衡。综合平衡各技术领域,避免相同或类似的项目重复立项。

第十三条  实行备选项目制度。建立项目库,在遴选项目过程中,除正式立项项目外,储备一批备选项目,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可通过多种渠道进行支持。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立项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与省科技厅签订项目任务书;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五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或受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乙方为项目承担单位,双方基本职责如下:

(一)甲方职责

1、会同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项目经费;

2、监督检查项目执行情况;

3、跟踪服务和协调解决项目执行中的有关问题;

4、组织项目验收。

(二)乙方职责

1、按任务书规定组织项目实施;

2、落实项目实施条件和配套经费,保证专款专用;

3、接受甲方对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甲方要求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及时报告重大事项,按要求填报甲方制发的有关调查表和统计表;

4、提交项目验收所需的有关材料,按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任务书内容一般不得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变更的,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省科技厅审核同意。

第十七条  项目跟踪管理。省科技厅采取如下方式对项目进行日常管理。

(一)定期报告。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承担单位应于每年年底向省科技厅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提交年度总结报告。

(二)不定期报告。根据工作需要,省科技厅可要求项目承担单位不定期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三)实地检查。省科技厅对项目的实施和完成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计划进度实施,同时帮助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项目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提交书面验收申请及相关验收材料报省科技厅组织验收;项目需延期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出书面报告,经批准后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的组织工作,由省科技厅各相关处室组织进行,也可以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验收。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开发内容和技术经济指标等作出客观的、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二十一条  省财政科技拨款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项目验收时应提交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经费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经济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设专家组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专家人数一般不少于5人。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项目验收材料,必要时,应进行现场考察,收集听取相关方面的意见,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负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二十三条  验收意见分为“通过验收”、“不通过验收”和“结题”三种结论。

第二十四条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通过验收。

第二十五条  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通过验收:

(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主要任务和技术经济指标没有完成;

(二)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备;

(三)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结题。由于不可抗力因素、市场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由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省科技厅审批终止,按照结题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应在项目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办理验收证书的发放和归档等有关手续。

第二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评价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

第五章 专家咨询

第二十九条  充分发挥专家在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咨询参谋作用,提高项目管理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和社会参与度。

第三十条  省科技厅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咨询专家数据库,聘请咨询专家参与项目管理咨询活动。专家咨询意见作为科技管理与决策的参考依据。

第三十一条  咨询专家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提出咨询意见;

(二)熟悉咨询项目所在领域或行业的科技经济发展状况,了解本领域或行业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

(三)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技术水平。

第三十二条  以下人员不宜作为咨询专家

(一)与咨询对象有利益关系的人员;

(二)咨询对象因正当理由而事先正式书面申请希望回避的人员;

(三)在以往咨询活动中有不良记录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咨询专家在为项目进行咨询的过程中,必须遵守以下规范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负责任的意见;

(二)维护咨询对象的知识产权和技术秘密,妥善保存咨询材料并在咨询活动结束后将其全部退还,不得复制与咨询有关的材料,不得泄露咨询有关情况;

(三)当咨询事项与专家有利益关系时,必须主动申请回避;

(四)在咨询期间,未经允许,咨询专家不得就咨询事项与咨询对象及相关人员进行接触,不得收取咨询对象的报酬和费用。

第三十四条  在咨询活动中若咨询专家存在违规行为,省科技厅可视情节轻重,采取记录其信誉度、专家意见无效直至取消其专家咨询资格等方式处理;触犯法律的,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省科技厅相关处室、受省科技厅委托的机构不得向咨询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不得故意引导专家的咨询意见;不得伪造、修改专家意见;不得泄露咨询专家名单和咨询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1年8月28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发布的《海南省科技计划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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