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14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科技监督员管理办法》?

为加强科技工作的监督,健全社会化的科技监督体制机制,打造公开透明的科技管理监督约束机制,保障科研管理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管理效率,结合国家和海南省现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要求,建立海南省科技监督员制度,进一步规范监督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二、科技监督员的征集对象?

省、市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会计师、律师、新闻媒体工作者、外籍专家等。

三、科技监督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事业心、责任心强;

(二)热心于科技工作,了解科技工作政策,熟悉科技管理相关的制度规定和工作程序;

(三)具有较丰富的行政管理、经济管理或财务管理、科研管理工作经验;

(四)身体健康,具有参与相关监督工作的必要时间;

(五)品行良好,无信用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等情况。

四、科技监督员的权利?

(一)受邀请参加省级财政科技专项工作的监督中,有权对科技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询,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二)受邀请参加省科学技术厅组织的科技工作调查研究时,有权反映科技人员对科技工作的诉求,以及有获得对诉求采纳和处理情况的知情权。

(三)可以通过参加明察暗访、直接感受、接受群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意见建议。对省科学技术厅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专业化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依法行政、办事效率、服务质量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

五、监督员的义务?

(一)受邀请参加科技监督活动,发现执行情况较差或有严重违约、违规行为的应及时上报省科学技术厅。

(二)因工作或其它原因不能参加科技监督活动的,应及时告知省科学技术厅。

(三)未经省科学技术厅同意,不得以监督员身份发表言论、出版著作,参加与监督员有关的社会活动。

(四)履行科技监督职责过程中,遇到利益冲突情形时应主动申请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