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和依据

为完善和规范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健康发展,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规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5号)等文件,省科技厅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该办法。

该办法明确业务主管部门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查的主要工作职责、审查内容、审查流程、监管责任等,解决科技类民办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审查、管理不规范问题。

在研究大量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基础上,召开专题研讨会,形成征求意见稿,并征求了厅内各处室、各有关单位、各市县的意见建议,合理意见已采纳。经厅专题会研究并进一步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现提交厅务会、厅党组会研究。

二、主要内容

本办法共分六章三十条。

(一)总则。主要明确上位法和上位规范性文件依据,明确科技类民非单位定义,明确科技类民非单位按其所从事的业务范围划分类型和明确适用范围。

(二)管理机构及职责。明确省、市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省、市县科技行政部门的工作职责。

(三)申请条件。明确申请设立登记科技类民非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应提供的材料,明确对科技类民非单位章程的要求,明确不予批准的条件。对符合《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5号)条件,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民非单位,直接向民政部门申请登记。

(四)登记审查。明确科技类民非单位成立登记审查、变更登记审查和注销登记审查工作要求。明确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时限。

(五)监督管理。明确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管理职责。明确对科技类民非单位资产的来源、收入的取得与运用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的规定。明确科技类民非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守的制度,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等问题的规定。明确科技类民非单位年度检查要求。明确对科技类民非单位出现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对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六)附则。明确未予规定的事项,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有新的规定,从其规定。明确解释单位为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