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19日,省科技厅印发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为什么制定《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和《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琼财资规〔2022〕6号)等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和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形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二、《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内容是什么?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依据《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省科技厅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监督等管理,属于财政业务管理办法,共十三章,41条,分为总则、职责、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处置、收益管理、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管责任、附则等。主要内容包括:

第一部分:总则。总则部分对管理办法起草的依据、资产的范围,明确资产是指省科技厅通过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自用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和其他国有资产。

第二部分:职责。明确了各处室在资产管理中的具体职责与分工,有效理顺了各处室的管理关系,进一步落实了资产管理的主体责任,避免了因权责不清造成管理混乱。

第三部分:配置。明确资产配置的方式(调剂、购置、建设、租用、接受捐赠等)、资产配置的流程、资产预算管理和调整、资产购置的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资产购置审批权限等。

第四部分:日常管理。一是明确资产购置验收和登记流程。资产使用人需要对采购的资产进行验收,办公室办理入库登记后,由资管处录入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台账。二是明确资产领用、调剂、变更交接需要由使用人填写单据,由办公室复核后报处室负责人和办公室负责人审批。三是明确资产日常维护由各处室提出申请,由办公室审核后联系相关人员开展维修相关事宜。

第五部分:出租出借管理。明确资产使用应优先保障单位履职需要。不得在出租、出借的同时,另行购置同类资产。

对于需出租出借的资产由办公室按程序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后实施。对拟出租的资产租金价格不确定的,可委托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对其租金价格进行评估。除法律、国家部委另有规定外,利用资产出租、出借的期限不得超过 5 年。

第六部分:处置。明确资产处置方式包括无偿划转(含调拨、对外捐赠,下同)、转让(含拍卖、出售,下同)、置换、报废、损失核销等形式。资产处置按处置方式的不同,实行分类审批,处置申报材料参照《海南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资管处在资产处置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核销相关台账信息,并报送会计核算站进行账务处理,办公室在申请报废的资产经审核批复后联系具有再生资源回收资质的公司回收或拆解。

第七部分:收益管理。明确资产处置取得的收入,以及利用资产出租、出借取得的收入,都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缴入省级财政。各处室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扣出租、出借、资产处置收入。利用资产出租、出借期间所得的收入每年至少应上缴一次。

第八部分:清查盘点。明确由办公室组织各处室进行清查盘点工作,各处室负责自查本部门的资产,并填报盘点表报送办公室汇总。对缺失、损坏及账物不符的资产,办公室及时查明原因,理清责任,分类按规定程序处置。资管处根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资产信息。

第九部分:无形资产管理。明确加强对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合理运用。加强信息化无形资产定期升级维护,确保无形资产的履行职能。

第十部分:低值易耗品管理。明确由办公室定期查看和清点低值易耗品库存。低值易耗品台账管理实行“谁领用、谁管理、谁负责”。各处室领用低值易耗品时,应办理领用签字手续,办公室做台账登记。

第十一部分: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明确由资管处在管理系统中维护资产的信息及变动情况,办公室依据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台账对资产实行动态管理。资管处按照规定编制资产信息报告,按时完成上报工作。

第十二部分:监管责任。明确资产使用人对其保管的资产履行管理职责,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部分:附则。明确管理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未尽事项,依照国家和海南省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有效期三年。原《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务管理制度》中第七章资产管理同时不再执行。

三、《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订的内容是什么?

(一)对全文表述和文字进行完善。

(二)对各处室的管理职责做出规定。

(三)增加了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通过与多家符合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不少于3家或3人)进行谈判,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单位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从中择优评选出承接主体。

(四)调整采购金额及相关流程。

1.采购金额分类标准分为三类。一是将采购金额由原来的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修订为30万元(不含)以下;二是将原来的15万元至50万元(不含50万元)修订为30万元(含)至50万元(不含);三是50万元及以上不变。

2.将原来的15万元以下(不含15万元)可采用询价方式购置资产,修订为30万元(不含)可由业务处室遴选承接主体。

3.将原来50万元(含)及以上购置资产的项目投标评议方式由聘请专家评议修改为业务处室可自行或聘请专家评议。

(五)与承接单位签订合同时间统一为15个工作日内。

(六)新增购置资产签订合同的要素和档案管理要求。合同应当明确资产购置的种类、期限、数量、质量、价格,资金结算方式,各方权利义务事项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保管和归档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七)将原来低于50万元(含),以及高于50万元低于500万元的资产处置报废流程流程,修订为500万元以下的资产处置、报废,经办公室和资管处审核,按程序提请厅务会、厅党组会审定后实施。

(八)增加资产清查盘点流程。由办公室按照资产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各处室进行资产清查盘点或专项资产清查盘点,开展盘点工作中,各处室负责自查本部门的资产,并填报盘点表报送办公室,办公室汇总后盘点信息。对缺失、损坏及账物不符的资产,办公室及时查明原因,理清责任,分类按规定程序处置。资管处根据处置结果及时更新资产信息,确保账实相符。

(九)增加无形资产管理要求。要求各处室加强对专利、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计算机软件等无形资产的管理,依法保护,合理运用。加强信息化无形资产定期升级维护,确保无形资产的履行职能。

(十)增加监管责任要求。资产使用人对其保管的资产履行管理职责。对因个人保管不当造成资产丢失、毁损等情况将进行责任追究。

四、《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务管理制度》关系?

以《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财务管理制度》第七章“资产管理”相关内容为基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内控管理规范要求,结合省科技厅实际,将资产管理分为总则、职责、配置、日常管理、出租出借管理、处置、收益管理、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资产信息管理与统计报告、监管责任、附则等十三个章节分别进行补充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