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建省以来,来海南工作的外国专家日益增多,外国专家在促进海南对外开放,增进海南与世界各国人民的相互了解与友谊,推动海南与世界各国开展经济、科技、文化、教育等各领域的交流合作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进一步调动外国专家参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的积极性,更好地发挥外国专家桥梁纽带作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海南省“椰岛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椰岛友谊奖”评选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表彰在海南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进一步促进我省各领域对外开放和交流合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国专家为在海南工作就业、投资创业、讲学交流、经贸活动等的外国人,含外籍专业技术技能人员和商务人员等。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外国专家局)牵头负责海南省“椰岛友谊奖”评审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海南省“椰岛友谊奖”的评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评审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椰岛友谊奖”人选一般应在我省工作满两年,或与我省开展友好合作交流两年以上。对特殊时期作出特殊贡献的外国专家,不受此限制。

第六条 海南省“椰岛友谊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椰岛友谊奖”获奖人数不超过10人,特殊情况可适当调整名额。

第七条 “椰岛友谊奖”候选人应是对我国友好,为我省科技创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参与我省重大科技攻关、高新技术研究与开发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等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二)积极向我省传播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转移转化科技成果,为我省解决技术、管理等方面的关键问题,或填补某项空白,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生态效益的;

(三)为我省重大项目的建设、投产、运营等作出突出贡献的;

(四)为我省培养人才,捐献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在科学教育、新闻出版、文化体育、医疗卫生、航空航天、热带农业、深海创新、生物医药、环境保护等各方面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五)在我省大中型外商投资企业或者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或专业技术职务,使企业取得显著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六)在促进我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和智力引进,加强国际人才交流或者中外旅游文化交流,传播海南声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七)对我省经济社会发展其他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第八条 已获得过中国政府“友谊奖”或海南省“椰岛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不再推荐评选。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外国专家局)组织成立“椰岛友谊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省政府审定。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由省科技、人才、外事、公安、发改、商务、旅文、农业、人社、教育、工信、卫健、市监等相关主管部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

第十一条 推荐单位推荐海南省“椰岛友谊奖”应当征得候选人的同意,并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提供真实的评价材料和必要的证明。

第四章 荣誉和奖励

第十二条 海南省“椰岛友谊奖”以省政府名义举行表彰仪式,授予相应的奖章或奖杯,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十三条 荣获“椰岛友谊奖”的外国专家中,业绩特别突出的,可推荐其参评中国政府“友谊奖”。

第十四条 荣获“椰岛友谊奖”或中国政府“友谊奖”的外国专家可享受海南外籍“高精尖缺”人才相应的待遇和服务保障。

第十五条 其他按相关规定享有的停居留便利和服务保障待遇。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获奖外国专家的宣传,应征得本人和用人单位的同意。

第十七条 各级外专部门负责本地区获奖外国专家的服务管理工作,及时跟踪专家对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出的贡献。

第十八条 获奖外国专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规定撤销其所获表彰奖励,收回其证书及奖章(奖杯),撤销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相应待遇。

(一)主要贡献事迹严重失实的;

(二)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情节严重或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有其他损害我国家利益和名誉行为的。

第十九条 参与“椰岛友谊奖”评选的申报人、评审委员(专家)等存在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依法依规按照科研诚信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推荐单位有提供虚假证明或作出虚假审核意见的,在全省通报批评,取消推荐资格;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海南省外国专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原《海南省外国专家局关于设立“椰岛奖”以表彰在琼工作有突出贡献的外国专家的通知》(〔1999〕琼外专字2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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