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转型升级,增强科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动能,省科技厅修订了《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24年4月8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的建设和管理,推进农业科技110服务体系转型升级,增强科技人员服务乡村振兴的动能,根据习近平总书记对科技特派员制度推行20周年重要指示、《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的实施意见》(琼府办〔2017〕16号)、《海南自由贸易港科技体制改革三年攻坚方案(2024-2026)》(琼办发〔2023〕43号)及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农业科技110服务站(以下简称“服务站”)是以科技服务农民为宗旨,以科技特派员队伍为支撑,通过“政府搭台、企业唱戏、市场运作、多方参与”的运作模式,致力于打造技术、信息在农村低成本、高效率传播,实现科技与农民零距离衔接的综合服务平台。

第二条  服务站的主要服务内容应包括:农业技术问题咨询与诊断;农业技术、产品和农资信息的发布与查询;农业技术培训;良种良苗、新品种、新技术等宣传推广;参与农业科技示范基地建设和示范;支持科技示范村、示范户建设;农资、农产品、农业机械推广服务;其他农业科技服务等。

第三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全省服务站的宏观管理;研究制定全省服务站建设的政策和措施;指导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开展服务站管理工作;为全省服务站提供人才、信息、技术支撑。

第四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制定本市县服务站管理的实施方案或管理办法;负责对本市县服务站的规划建设、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工作;负责本市县服务站的认定、考核、撤销等工作;负责建立本市县财政科技资金、科技项目对服务站运行保障的扶持机制,负责报送服务站建设运营情况,负责结合本区域产业发展需求,指导服务站建立首席技术专家制度,指导服务站加强与本区域其它农业科技服务机构的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服务站的申报与认定

第五条  凡在海南省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或民间社会组织,均可向服务地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申请设立服务站。鼓励具备农业科技服务能力的科研院所、高校、国企、农业龙头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小院等申请建立服务站。

第六条 服务站申报条件:

(一)服务站选址。服务站要选择交通便利的地方设立,便于服务群众。

(二)人员配备。服务站原则上具有初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专业技术服务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农业技术服务人员不少于3人。鼓励服务站与专业团队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合作。

(三)硬件配置。服务站应配备有电脑、电话、交通工具以及工作需要的专用技术工具、设备和网络。

(四)经费保障。服务站要有自主运行能力,能自行解决工作经费。

第七条 服务站申报材料:

(一)认定申请表(见附件1)。

(二)申请单位的基本情况。

1.申请单位法人资格证照复印件;

2.服务站负责人选、技术服务人员和合作专家专业、学历、技能等简历情况表、身份证复印件、与合作专家签订的合作协议复印件等材料;

3.服务站选址、门店使用权证照或协议复印件及门店照片;

4.服务站主要服务设施、设备、交通工具等硬件清单。

第八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常年受理服务站申报工作,收到申请后应在2个月内完成认定工作。

第九条 服务站认定的审批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应包括受理、审核、考察、认定等主要环节。

第十条 服务站一经认定,相关技术人员经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审核达到科技特派员标准的可认定为市县级科技特派员,纳入科技特派员管理体系。

第十一条 服务站认定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服务站,应在2个月内完成服务站门店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见附件2)。

第三章 服务站的管理

第十三条 服务站要建立完善规范的工作制度,按照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的要求做好内部管理和对外科技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建立服务站事项变更报备制度。服务站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需向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书面报备:

(一)服务站迁址。

(二)服务站名称变更。

(三)服务站负责人变更。

(四)服务站临时停业2个月以上、6个月以内。

第十五条 建立服务站退出机制,有以下几种情形之一的,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一)主动申请撤销的。

(二)不服从科技管理部门管理、指导或长期脱离与科技管理部门联系的。

(三)服务站违法经营的。

(四)未经报备停业或报备后停业时间超过6个月的。

(五)服务站转让的。

(六)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

(七)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撤销的其它情形。

第十六条 服务站撤销的审批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一般应包括核查、决策、公布结果等主要环节。

第十七条 服务站撤销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

第十八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每年对辖区内运营满6个月以上的服务站开展年度考核,主要考核队伍建设、制度建设和科技服务等三个方面(见附件3),考核环节应包括考核通知、报送材料、实施考核、公布结果等。

第十九条  服务站年度考核可采取多种形式,包括但不限于自评、听取汇报、实地考察、查阅资料、电话回访服务对象等方式,根据考核评分标准逐项打分,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  服务站年度考核事项设定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见附件3),考核总分为100分。一级考核指标和分值设定统一适用于全省各市县服务站,二级考核指标和分值由市县科技管理部门结合本地实际设定。

第二十一条 服务站年度考核结果评定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优秀服务站数量不超过辖区服务站总数的30%。认定未满1年的服务站不得评定为优秀。

第二十二条 服务站年度考核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应向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报备,同时报送本市县服务站的年度工作总结。

第四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三条  市县应将科技管理部门对服务站建设的支持经费纳入市县财政预算,对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服务站按年度给予一定资金补助,补助资金申请程序由市县自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对年度考核优秀的服务站,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资金补助。

第二十五条 省级补助资金申请应提交的材料: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对优秀服务站的备案文件。

第二十六条 省级补助资金审批及拨付流程:

(一)市县科技管理部门将优秀服务站申请补助资金的相关材料报送省科技厅。

(二)省科技厅在年度预算资金安排额度内,制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公示,公示期5个工作日。公示结束后报省财政厅核准。

(三)省财政厅按照有关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至市县,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负责补助资金拨付工作,具体办法由市县自行确定。

第二十七条 省级补助资金使用范围。补助资金由服务站统筹安排用于保障服务站日常运行和农业科技服务工作。具体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用于服务站技术服务工具、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等费用。

(二)用于服务站技术人员的劳务费、交通费、保险费,其它工作所需的租赁费、通信费、网络费、燃料动力费、水电费等。

(三)用于开展科技服务活动的专家咨询费、差旅补助和材料费等。

(四)用于服务站农业科技示范基地技术示范费用。

(五)其他与科技服务活动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二十八条  市县科技管理部门要强化对服务站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和指导。补助资金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对检查中发现的财政违法行为,应当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5月8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原《海南省农业科技110服务站管理办法》(琼科规〔2020〕4号)、《海南省科技特派员110服务站建设补助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琼科规〔2022〕26号)同时废止。

附件:

1.农业科技110服务站认定申请表(参考)

2.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外观和室内规范建设标准

3.农业科技110服务站工作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