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引导我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健康发展,进一步营造有利于科技型创业企业成长的良好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根据科技部《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2010〕68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是区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和办公场地等创新创业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投融资、技术、市场推广和培训等创新创业方面的服务,落实在孵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措施,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海南省科技厅对全省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宏观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省级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并依照科技部有关规定组织申请国家级孵化器的认定。

第二章   孵化器认定

第五条  申请认定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发展方向明确,功能定位明确,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条件且符合海南省的产业发展方向。

(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机构设置合理,有专门的经营管理团队,管理人员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接受孵化器专业培训的人员比例达30%以上。

(三)管理规范,已建立相关运行规章制度和财务制度,孵化器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四)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其中直接用于在孵企业的总孵化场地面积占2/3以上。孵化场地面积的扩大,依据可自主支配性和在孵企业使用性的原则确定。

(五)服务设施齐备,服务功能强,可为在孵企业提供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服务内容。

(六)孵化器的运营时间一般达1年以上。

(七)拥有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并与创投机构、担保公司等建立正常联系,扶持在孵企业的发展。

(八)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应达20家以上;在孵企业中的大专以上学历人数应占企业总人数的70%以上

(九)孵化器中的在孵企业应有20%以上已申请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第六条  进入孵化器孵化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及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产权明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二)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成立时间一般不超过2年;注册资金一般不得超过2000万元。

(三)企业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

(四)企业从事研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或海南省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导向,知识产权界定清晰。

(五)企业负责人或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

第七条  孵化企业具备以下两项条件的可以毕业:

(一)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二)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万元;

(四)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第八条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实行常年受理的方法。申请认定的机构,应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评审(评估)后,符合条件的将由省科技厅认定为“海南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并授牌。

第九条  孵化器认定申请需提供的材料: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书。

(二)法人资格、管理团队人员资质证明材料。

(三)孵化场地证明(租赁协议书、房屋产权证等)。

(四)孵化器有关管理规章制度。

(五)孵化器提供孵化服务的设施清单。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章   孵化器管理

第十条  省科技厅对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对孵化器进行绩效考评。对连续两次达不到考核条件者,取消其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根据孵化器的发展与考评状况,择优共建培育国家孵化器,并在省科技园区建设专项经费中倾斜支持。

第十二条 孵化器要不断完善孵化功能,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建立和完善对在孵企业的问诊、毕业企业的跟踪制度,延伸服务范围,拓展孵化功能,促进在孵企业的加快成长。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孵化器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借鉴国内外成功创办孵化器的经验,构建信息网络,加强资源共享,提高孵化能力,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孵化器,省科技厅将推荐申报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通过认定的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可按照国家政策和文件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的扶持。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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