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2日,海南省政府印发了《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琼府〔2019〕22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背景依据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着力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充分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最大程度释放科技创新活力,为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打下坚实的创新基础,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精神,省政府制定了《海南省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按照能放尽放的要求,在遵从科研活动规律、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力求放权放到位,放出活力,放出绩效,为我省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二、目标任务

此次我省出台的《若干措施》,意在通过建立完善以信任为前提的科研管理机制,全面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在科研项目技术路线、科研团队、科研经费调整和管理方面赋予科研人员更大的人财物自主支配权,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充分释放创新活力,调动科研人员积极性,营造良好的科研氛围,打造一流科研环境,力求务实管用,确保有效管住,最大程度地释放科技创新活力。

三、主要内容和特色

《若干措施》以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项部署为总要求,突出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尊重科研规律,充分放权。全文包括优化科研项目管理、充分下放权限、加大激励力度、加强绩效管理、明确各方责任、完善保障机制等6大部分31条政策措施。

(一)突出开放导向,服务海南新使命。《若干措施》围绕我省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建设的新使命做了针对性安排。具体体现在:一是在探索国际化的科研项目合作管理制度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在国内注册外资机构和与我国有长期合作关系的境外科技人员承担除涉及国家安全以外的科研项目;在部分对外合作的科技专项试行科研经费、科研设备和材料跨境使用,探索开放的国际科技合作制度。二是在项目形成机制上,对战略性、前瞻性、急需性的重大科技项目、重大政策研究项目,可采取定向择优或定向委托方式立项;对符合未来国家和海南省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等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立项;对事关全省重点产业发展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难题,可试行采取招标方式立项。

(二)放的力度更大,更切合科研实际。立足科研实际,从细节上突破,先行先试,更大程度地放权。具体体现在:一是在管理权限下放方面,将技术路线决策、团队组建、科研设备采购等权限下放给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二是预算管理方面,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以外的全部科目支出数额及比例。三是在直接费用使用方面,在部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进行试点,对没有财政工资性拨款的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在承担科研项目时,可参照相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人员工资水平,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列支工资性开支。四是在鼓励先期投入方面,鼓励项目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可追溯确认前期预研和筹备的经费投入。五是在采购机制方面,对于需要采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独家代理或生产的仪器设备、耗材的,由科研院所、高等院校按程序确定,不再报财政部门审批。

(三)减少繁文缛节,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在科研项目管理上,杜绝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等现象,切实为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营造良好创新环境。具体体现在:一是优化科研项目申报,精简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逐步推行无纸化不见面申报;对科研信用良好的单位和科研人员,实行容缺受理,先报后补。二是优化检查方式,大幅度减少对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三是简化预算编制管理。精简项目预算编制,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财政科研项目预算,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突出有效监管。《若干措施》不仅强调放权,还多方施策,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具体体现在:一是推动全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全过程管理信息化,鼓励科研单位开发和应用科研和财务一体化的科研项目管理信息系统。二是全面推行科研诚信制度,营造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科研管理环境。三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接受各方监督。

(五)积极回应国务院督查反馈意见。对国务院第21督查组在海南督查期间反馈的科研经费报销问题进行重点回应。具体体现在:一是明确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完善直接费用调整、间接费用使用、结转结余资金留用处理等配套制度,推动相关政策落地。二是规定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项目承担单位落实改革配套制度情况的督促和指导,探索常态化科研管理工作督查制度。三是全面实行学术助理和财务助理制度。四是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