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出台目的

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是为规范和加强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而制定的重要法规文件,对强化科技平台建设和管理工作,为海南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科技支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修订依据

《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依托企业建设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基〔2012〕716号)和《省部共建国家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试行)》(国科办基〔2016〕28号)。

三、修订要点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和“附则”5章,共32条。此次修订要点如下:

(一)“总则”部分

“总则”部分主要是对《暂行办法》中“总则”和“管理机构与职责”两部分进行整合,内容包括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主要任务、宏观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等。

根据国内科技创新平台的发展趋势和我省的实际情况,对重点实验室的定位和主要任务、宏观管理部门和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都进行了调整。例如在第五条“依托单位的主要职责”部分新规定“对省科技厅给予的重点实验室专项经费,应给予不低于1倍的经费配套”,进一步明确依托单位对重点实验室的投入支持。

(二)“申报与认定”部分

详细规定了重点实验室建设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等内容。根据实际管理情况,规定了新申报的重点实验室的审批程序,增加了获批筹建的重点实验室的管理及验收程序;针对存在重点实验室拖延验收的问题,《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能按期完成筹建任务的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应提前向省科技厅提出延期验收申请。延期验收期限为1年,只能延期一次”、“省科技厅对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要求依托单位进行整改,第二年再次组织验收;对两次未通过验收的重点实验室将终止建设”,从而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实验室的布局。

(三)“运行与管理”部分

对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学术委员会的成立、自主研究课题的设立、内部规章管理制度的健全、知识产权管理体系的建立等均进行了明确规定,特别是对重点实验室主任的聘任做了详细规定,尤其是要求“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超过60周岁”,因为在实际工作中,个别实验室主任由于超过60周岁、常年不在岗位上工作,但依托单位又未另行聘任,导致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出现脱节,极大地影响了实验室的研究工作。

(四)“考核与评估”部分

此部分全部为新增设的规定。《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仅规定“省重点实验室实行平时检查考核与定期绩效考评相结合的动态管理制度......”,但是对于考评结果的奖惩机制未明确。根据近几年重点实验室的实际管理情况,结合省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专项的设置,增设此部分明确实行优胜劣汰动态管理,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促进各重点实验室能力提升。

(五)“附则”部分

鼓励各重点实验室制订相应的运行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经依托单位审定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