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项目(以下简称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的管理,提高基础研究水平,发现和培养科技人才,增强我省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条例》、《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和《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本办法。

第二条省基金项目面向全省,实行限额申报,主要资助自然科学方面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具体包括面上项目、青年基金项目和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省科技厅可根据需要对项目类型进行调整。

(一)面上项目支持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促进各学科均衡、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二)青年基金项目支持青年科技人员在省基金项目资助范围内自由选题,培养青年科技人员独立主持科研项目、进行创新研究的能力;

(三)创新研究团队项目以领军人才培养为主要目标,资助以优秀科技人员为学术带头人和骨干的研究团队,围绕国家和海南科技发展规划确定的某一重要研究方向开展创新性科学研究。

 省基金项目管理工作坚持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工作方针,建设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科学基金文化。

  省基金项目经费主要来源于省财政预算,鼓励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捐资。

第二章  依托单位与项目负责人

第五条  依托单位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的法人责任主体,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可以向省科技厅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的下属(如高等学校的二级学院等)不能单独另行申请注册为依托单位。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申报省基金项目;

(二)审核项目负责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落实项目承诺的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保障项目负责人和参与人实施省基金项目的时间,保证财政资金专款专用;

(四)管理和跟踪项目的实施,监督项目的经费使用;

(五)配合省科技厅对省基金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及时向省科技厅报告实施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变更、项目依托单位变更、项目终止等重大事项对省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及新问题,及时向省科技厅反馈并提出意见或建议;

(七)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项目管理体制和具体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是省基金项目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对项目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经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负责。凡在海南省内符合条件的依托单位的在职在岗的科技人员均可通过依托单位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八条  面上项目负责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为依托单位在职人员(申请当年1月1日年龄未满55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或者有2名与其研究领域相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科学技术人员推荐;正在攻读博士研究生学位的人员,经导师同意可以通过受聘依托单位申请;

(二)是项目的实际主持人(限为1人),具有良好的科研信用和科学道德,熟悉本领域国内外技术动态及发展趋势;

(三)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其中正式受聘于依托单位的申请者,每年在依托单位工作时间应不少于6个月;

(四)当年作为省基金项目负责人申请不超过1项,参与省基金项目不超过2项;

(五)已获得2次以上(含2次)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而至今未能承担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或国家基础研究计划等基础研究类项目的,不能再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但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项目研究;

(六)参与者与项目负责人不是同一单位的,参与者所在单位视为合作研究单位,合作研究单位的数量不超过3个,项目总人数不超过10人;

(七)已承担2项以上(含2项)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的负责人,在项目未验收前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项目验收结论为“不通过”的各类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第九条  青年基金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同时申请者年龄要求:申请当年1月1日男性未满35周岁,女性未满40周岁。

第十条  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须符合第八条规定,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主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经历;

(二)团队核心成员不少于3人,核心成员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或博士学位,且近5年来曾主持省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经历,团队总人数不超过10人;

(三)已获得立项的海南省创新研究团队项目的核心成员,项目验收前不能再作为申请人申请创新研究团队项目。

(四)担任依托单位领导职务的人员不得作为创新研究团队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填写项目申请书;

(二)依法据实编制项目决算;

(三)按照项目任务书和相关管理制度的规定开展研究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省科技厅和本单位科技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做好项目实施情况的原始记录和归档,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五)按时提交验收材料,保证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

(六)及时向依托单位报告项目的变更终止等事项。

第三章  申请立项

第十二条  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制定并公开发布省基金项目年度申报指南,明确项目遴选方式、支持范围、实施年限、资助额度,确定申报的时间、渠道方式和限额指南发布日至申报受理截止日不低于50个工作日。

各依托单位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年度申报限额由省科技厅根据各依托单位的省基金项目验收和执行情况确定,奖罚分明,实行动态管理。其中,青年基金项目申报数量需不低于一定的比例

第十三条 依托单位在规定期限和规定限额内,按申报指南的要求向省科技厅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负责人或者参与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申请时注明:

(一)同年申请或者参与申请省级各类计划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二)与正在承担的省级其他各类计划项目的单位不一致的。

第十四条 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宏观引导、平等竞争、同行评审、择优支持的资助机制。项目立项程序包括:

(一)受理。依托单位按照当年申报通知的限额进行遴选推荐,出具依托单位推荐函报送省科技厅审批办,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二)形式审查。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对予以受理的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在省科技厅官网予以公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为形式审查不通过:

1.项目申请人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

2.申请材料不符合年度项目指南和申报通知要求;

3.手续不完备或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要求;

4.申请人或参与者在处罚期内;

5.依托单位在处罚期内不得作为依托单位推荐的项目。

(三)专家评审。省科技厅组织或委托服务机构聘请专家组通过网络评审或会议评审方式对形式审查通过的项目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

(四)行政决策。省科技厅根据年度资助重点和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平衡,经厅务会议审议,择优确定拟立项项目。

(五)公示。省科技厅对厅务会议审定的拟立项项目和资助经费在省科技厅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视为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同意年度立项及经费安排。

(六)项目下达。经省财政厅审核年度项目计划后,由省科技厅下达项目立项文件。

第十五条项目中有合作单位的,依托单位应当与合作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各方权利义务、经费分配、知识产权归属、法律责任等。

第十六条 参与省基金项目评审的专业机构、专家的责任和义务以及回避保密等,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经费与开支

第十七条  省基金项目经费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办理资金一次性全额拨付,统一纳入单位财务管理,实行分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的经费管理按照《海南省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其中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实行定额补助方式,只需编制一级费用科目,不需提供详细的测算依据,不进行预算评估评审。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期满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

(一)有2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各单位应当分别编制经费决算表,经所在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交项目负责人汇总编制项目经费决算表。

(二)项目经费决算表需经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并盖财务专用章。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二十条项目实施实行合同制管理。项目依托单位应当组织项目负责人按照立项通知要求填写项目任务书,并在立项通知下达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并提交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在之后的15日内完成核准工作,核准后的项目任务书作为项目实施、经费使用、跟踪检查和验收的依据。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签订项目任务书的视为自动放弃立项

除根据立项文件要求对申请书内容进行调整外,其他内容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甲方为省科技厅,乙方为项目依托单位。

第二十二条 省基金项目执行期一般不超过三年。依托单位按照《海南省科技计划科技报告管理办法》的有关要求,每年11月30日前向省科技厅呈报项目科技报告。无正当理由未呈报的省科技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重点检查,检查结果情况可采取强制中止项目

第二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照任务书内容开展研究工作,依托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其参与人员或者终止项目。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由原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拟接任的项目负责人同意,经依托单位审核后,由依托单位书面报省科技厅批准。

1.不再是依托单位科技人员;

2.不能继续开展研究工作。

(二)项目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保证参与者的稳定。参与者不得擅自增加或者退出。由于客观原因确需增加或者退出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项目组成员签名同意,经依托单位批准,在项目验收中予以确认。

(三)变更后的项目负责人、增加的参与者以及合作单位的数量应符合本办法第二章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和转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相关单位应事先签署正式协议,约定成果和知识产权的归属及权益分配。依法取得知识产权的单位应当积极应用和有序扩散项目成果,传播和普及科学知识,促进技术交易和成果转化,并落实支持成果转移转化的科研人员激励政策。

第二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取得的成果,包括论文、专著、样品等,应标注“海南省自然科学基金资助”(英文标注为 supported by Hainan Provincial Natural Science Foundation of China )字样及项目批准号。第一标注的成果作为验收或评审的确认依据;未按规定标注的研究成果,验收时不予认可。

第二十六条  省基金项目均要求验收,验收工作由省科技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项目依托单位应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组织并审查项目负责人撰写的验收材料,对其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需延期验收的,依托单位应于项目执行期满前3个月内向省科技厅提交书面申请,经省科技厅批准后方可延期验收,但只能延期一次,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批准延期的项目在验收前应当按时提交项目年度进展报告。

在任务书规定的实施期限届满后3个月内未提交书面验收材料或延期申请的,按“不通过验收”处理。

第二十八条受省科技厅委托验收的单位(以下简称受委托单位),按照本办法和省科技厅要求开展验收工作。

第二十九条项目验收以任务书为依据,对项目是否完成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及考核指标等作出客观、实事求是的评价。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时应组织项目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由熟悉专业技术、财务和管理等方面专家组成。专家组设组长1名,同一个单位的专家一般不超过2人,财务专家1人,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验收专家执行回避制度。

验收专家组应认真审查验收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核查,核实或复测相关数据,独立、客观、公正地形成验收意见。

第三十一条  验收意见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二种。

第三十二条  完成或基本完成项目任务书确定的任务和考核指标,经费使用合理的项目,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

第三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验收结论为“不通过验收”:

(一)任务书规定的技术指标完成不到80%或经济指标完成不到60%;

(二)任务书规定的研究内容或预期目标达不到80%;

(三)提供的主要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项目任务书内容;

(五)经费使用不合理或不能提供相关财务证明材料。

第三十四条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政策变化等客观原因使得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由依托单位提出终止申请,在验收材料中说明原因,写出分析报告,做出经费决算;对于未取得预期研究成果或整个研究以失败告终的项目,在验收材料报告中写明项目失败的原因,并以适当的形式予以公开,做出经费决算。经专家组审核,省科技厅批复项目终止,收回结余经费

第三十五条  面上项目和青年基金项目符合第三十三条第(一)和第(二)款,但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成果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专家组审核,可按照终止处理:

(一)申请并授权了发明专利;

(二)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

(三)获得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资助;

(四)在国内外刊物上发表论文被《SCI》、《EI》、《ISTP》收录至少1篇;

(五)撰写并公开出版专著1部。

第三十六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科技厅可强制执行项目终止。

(一)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法律纠纷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二)项目立项后,因项目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1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完全或基本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三)项目组织管理不力,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人员等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的;

(四)经核实项目依托单位已停止科研活动或注销的;

(五)项目依托单位或负责人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严重科研不端及严重违规违法等行为,不按规定进行整改或拒绝整改,导致项目实施无法进行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第三十七条  受委托单位完成验收后,提交相关验收材料至省科技厅;省科技厅在官网公示后,下达验收结果的批复文件。

第三十八条  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和办法执行。项目依托单位应在项目验收后6个月内完成项目科技成果登记。

第三十九条  终止、强制中止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其结余财政资助经费由省科技厅会同省财政厅收回。强制中止和“不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三年内不能作为项目负责人申请省基金项目。

“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经费在2年内由依托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第六章  监督与处罚

第四十条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覆盖项目和经费管理使用全过程的监督检查机制。监督检查应当加强统筹协调,加强信息共享,避免交叉重复。

第四十一条省科技厅根据省基金项目年度计划和实施方案,通过专项检查、年度报告分析、举报核查、绩效评价等方式,对依托单位法人责任和内部控制、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等进行抽查。

第四十二条依托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完善内部控制和监督制约机制,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十三条对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较多的依托单位,采取警示、指导和培训等方式,加强对依托单位的事前风险预警和防控。依托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接受省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时,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四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对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项资助的决定不服的、对验收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通过依托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对评审专家的学术判断有不同意见,不得作为提出复核申请的理由。

省科技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复核申请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  省基金项目建立信用管理机制。省科技厅对委托验收机构、依托单位、项目负责人、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评审、管理及经费使用的行为进行记录和信用评价,信用记录和评价将作为对依托单位的年度限额调整和项目负责人申请省级其他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依托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预算编制、经费管理和使用、验收、监督检查等环节存在违规行为的,项目负责人有剽窃他人科学研究成果或者在科学研究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应当严肃处理。省科技厅视情况轻重采取约谈、通报批评、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或永久取消申报资格等措施,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  经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作出正式处理,存在违规违纪和违法且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责任主体,纳入科研严重失信行为记录,加强与其他社会信用体系衔接,实施联合惩戒。

第四十八条  省基金项目和经费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对有违规行为的咨询评审专家,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咨询评审和申报参与项目资格等处理;对有违规行为的服务机构,予以约谈、责令限期整改、解除委托协议、阶段性或永久性取消项目管理资格等处理;省科技厅及其相关工作人员在评审立项、资金分配等环节,存在违反规定安排项目或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处理结果可进行通报或公布,并纳入省科技计划管理信用记录。涉嫌违法、违纪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