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2019年2月21日,省科技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通知》(琼科﹝2019﹞45号),现解读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两院院士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127号)的要求,推动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放管服”改革,在遵从科研活动规律、尊重科研人员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力求将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权限放权放到位,放出活力,放出绩效,充分激发科研人员创新活力,切实减轻科研人员负担,为我省科研活动保驾护航。

二、主要内容

《通知》以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各项部署为总要求,突出我省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的问题导向,充分尊重科研规律和对科研项目和单位的简政放权。全文包括优化科研项目申报、优化检查方式、推广综合验收、规范科研项目财务审计、扩展技术路线决策权、优化预算管理、拓宽直接费用列支范围、提高间接费用比例,拓宽间接费用使用范围、下放财务管理权限、创新采购机制、实行分类评价、全面推行科研诚信制度、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强化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主体责任等方面提出15条具体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优化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 一是精简申报要求。减少不必要的申报材料,凡在省政府共享大数据中能查找的资料,不重复要求项目单位提供。优化科研项目材料申报,可通过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系统认证的材料,可不提供纸质材料,逐步推行无纸化不见面申报。二是优化检查方式。大幅度减少对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等。基础研究项目和实施周期三年以下(不含3年)的项目以承担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项目管理办法有具体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三是优化项目验收。合并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项目财务验收审计;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选择。制定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财务验收审计指引,明确省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财务审计工作要求和技术规范。四是简化项目预算科目。将直接费用中的预算科目缩减归并为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以及其它费用,由原来的7个科目缩减为4个科目,方便科研人员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五是实行分类评价。建立以质量和贡献为导向的绩效评价体系,将科研项目分三类进行评价,开展“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问题集中清理,对项目、人才、学科、基地等科技评价活动中涉及简单量化的做法进行清理。

(二)充分下放科研项目管理权限。细节上突破,先行先试,更大程度地放权。具体体现在:一是在管理权限下放方面,将技术路线决策、团队组建、科研设备采购等权限下放给科研单位和科研人员。二是预算管理方面,科研人员可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整直接费用除设备费以外的全部科目支出数额及比例。三是在经费管理方面,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科研单位可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确定交通和住宿、会议费等标准。科研项目经费支出审批权限下放给项目负责人,确实需要项目承担单位审批的,精简审批层级。

(三)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一是全面推行科研诚信制度,在项目管理工作中全面推行科研诚信承诺制度,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推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二是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从主管部门、项目承担单位等主体应按规定及时向社会公开科研项目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三是强化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主体责任。项目承担单位要落实管理主体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本单位科研管理负主体责任,强化内部监督管理机制,切实履行在项目申请、组织实施、验收和资金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