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落实信访事项“法定途径优先”分类梳理工作要求,厘清信访与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的边界和受理范围,做好相关工作,根据海南省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依法分类处理信访诉求工作的通知》要求,对2016年印发、现已失效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试行)>和成立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琼科〔2016〕275号)进行修订。参考2019年科技部发布的《科技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结合我省机构改革、省科技厅职能变化和厅领导变动实际,修订完成《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以下简称《清单》),调整海南省科学技术厅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工作领导小组。对目录清单中所列事项,能够通过法定业务工作程序办理的信访投诉请求,导入法定途径依法按程序办理;对于符合《信访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的信访投诉请求,作为信访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

2.参考《科技部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目录清单》,及其他部委、其他省份科技部门相关内容。

三、整体结构

《清单》共有5个信访事项,分别是不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劳动人事争议、反映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廉政方面的问题。

四、内容说明

(一)信访事项一:不服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和实验动物生产、使用许可行政许可行为持有异议,可在法定时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

(二)信访事项二: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科技计划管理方面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对科技计划管理过程中的行政行为提出异议,并对省科技厅依照相关管理办法给出回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

(三)信访事项三:对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信息公开事项工作中的行政行为持有异议

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如向省科技厅申请公开相关政府信息,对省科技厅依照相关管理办法给出回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法定时限内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法定途径进行处理。

(四)信访事项四:海南省科学技术厅有关劳动人事争议

主要指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工作人员与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及厅属单位如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在法定时限内通过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进行处理。

(五)信访事项五:反映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廉政方面的问题

主要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党员干部、工作人员在科技管理工作中涉嫌违规违纪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可通过纪检监察途径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