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目的

海南省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重点实验室”)是海南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推动学科发展、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开放共享先进创新资源的重要基地。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规范和加强重点实验室的建设与运行管理,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制定依据

科技部《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

三、整体结构

《管理办法》分为“总则”“职责与分工”“申报与认定”“运行与管理”“考核与评估”“经费补助”“监督与处罚”和“附则”,共8章36条。

四、内容说明

第一章:总则。包括制定《管理办法》的意义、重点实验室的主要任务、分类及管理措施。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管理部门与依托单位的主体责任。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申请建设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审批和认定程序等。

第四章:运行与管理。重点实验室主任、学术委员会、研究方向、开放交流、仪器共享、管理制度等的要求。

第五章:考核与评估。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考核和评估制度,实行动态管理,优胜劣汰。

第六章:经费补助。通过奖励后补助方式对重点实验室给予运行保障,并界定开支范围。

第七章:监督与处罚。通过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失信处理机制、责任倒查和追究机制,加强对相关单位和人员管理。

第八章:附则。明确该办法的解释权和施行期。

五、要点诠释

(一)为什么要修订《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目前,我省重点实验室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的依据是2018年1月9日印发的《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琼科〔2018〕2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2018版》)。《管理办法2018版》已施行两年半,期间我省新设立14家省级重点实验室,目前我省共设立省级重点实验室62家,集中了一支高素质的科研队伍,装备了一批先进的仪器设备,成为海南省开展高水平基础研究、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的基地,为海南省自主创新能力的提高和创新体系的建设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一是《管理办法2018版》关于经费的管理规定内容较少,使用范畴不明确。二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于2020年6月1日发布了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深化对外开放合作。三是近年来国家对科研工作和科技创新平台又出台了新规定新要求。为进一步服务自由贸易港建设,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和科技事业发展的需求,集聚创新要素,增强创新能力,激发创新活力,加快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因此,根据《国家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管理办法》(国科发基〔2008〕539号)和《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等)后补助管理办法》(财教〔2019〕226号)等有关规定,省科技厅对《管理办法2018版》进行了修订。

(二)哪些单位可以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有较强科研实力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均可单独或联合申请建设省重点实验室。

依托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侧重科学基础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发;依托企业及其联合建设的省重点实验室侧重应用基础研究、产学研合作、关键技术研发和成果转化应用。

(三)省重点实验室是否需要开展国际学术交流?

《管理办法2018版》鼓励省重点实验室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新修订的《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鼓励聘任国外科研人员担任省重点实验室主任,营造国际创新开放环境,加强科技合作能力建设,有明确保密要求除外”、“省重点实验室必须聘有国外科研人员,集聚国际高端智力资源,构建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科技创新载体,有明确保密要求除外”,强调鼓励吸引国外科研人员,助力自贸港建设。

(四)《管理办法》哪些新增条款体现了国家对科研工作的新规定新要求?

根据科技部《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关于开展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等相关文件精神,《管理办法》新增设第十九条“省重点实验室应加强科学道德和学术风气建设,营造宽松民主、潜心研究、严谨细致、团结协作的科研环境,破除‘四唯’倾向”。

为落实国家关于进一步弘扬科学家精神及科普工作相关规定,《管理办法》新增设第二十三条“省重点实验室应重视科学普及和科学家精神宣传教育,向社会公众特别是学生开放,每年不少于10天”。

(五)省科技厅对省重点实验室是否有经费支持?

省科技厅对运行优秀和良好的省重点实验室均给予运行经费补助。《管理办法》明确“省重点实验室建设与运行经费主要由依托单位自筹,鼓励社会各方面资金参与。省科技厅给予省级科技计划专项立项支持和运行经费补助(以下简称补助经费)”。补助经费通过后补助方式,《管理办法》专门增设“经费补助”一章指导省重点实验室规范使用补助经费。

(六)省重点实验室考核与评估相关规定是否有变化?

有。一是对实验室优胜劣汰有更严格的要求,《管理办法2018版》规定“省科技厅每三年组织对省重点实验室进行评估,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2%以内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管理办法》修订为“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或排名倒数5%以内的,撤销其省重点实验室资格,三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促进实验室其能力。二是强调“省重点实验室与依托单位其他科技创新平台的科研人员、科研用房、科研成果、科研设备等不得重复”,实现实验室高质量运行。

(七)对实验室管理方面是否设立监督处罚机制?

有。《管理办法》专设“监督与处罚”一章。明确“省科技厅、省财政厅和依托单位管理部门根据职责和分工,建立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建立省重点实验室失信处理机制”、“省重点实验室运行管理实行责任倒查和追究制度”均作了明确的规定。

(八)《管理办法》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管理办法》自2020年9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原《海南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琼科〔2018〕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