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251号)(以下简称《管理条例》)、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9〕18号)(以下简称《登记办法》)和科技部、民政部《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规定,《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琼民规〔2021〕5号)等文件,海南省科学技术厅(以下简称省科技厅)联合海南省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省科协)出台相关措施(以下简称措施)支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科技类民非单位)健康发展为促进我省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以下简称民非研发机构)发展,做大我省研发机构增量和总量,增强我省研发力量,研究出台《海南省促进科技类民办非企业研发机构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

二、主要内容

措施共分十五条。

1.第一条明确出台若干措施的目的。

2.第二条明确民非研发机构财务制度执行方式。

3.第三条明确民非研发机构在申报省级财政科技专项项目、省级人才项目、省院士工作站、省院士团队创新中心、省重点实验室、省产业技术研究院、省技术创新中心、省科技成果转化中心等创新平台项目,享受与科研事业单位同等条件的待遇。

4.第四条主要鼓励民非研发机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进行支持。

5.第五条主要鼓励高校、科研机构人员可在民非研发机构兼职取酬。

6.第六条明确民非研发机构经核定后可享受“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

7.第七条明确要支持民非研发机构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可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

8.第八条明确各市县可根据区域创新发展需要,研究制定促进民非研发机构的政策措施。

9.第九条至第十二条明确对成为纳统研发机构的民非研发机构的支持措施。

10.第十三条明确对民非研发机构资产的来源、收入的取得与运用以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的规定。明确科技类民非单位财务管理应遵守的制度。

11.第十四条明确民非研发机构接受有关部门监督等问题的规定。

12.第十五条主要明确解释单位为省科技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