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重点研发项目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和导向作用。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按照省财政资金资助的一定比例进行配套,具体比例在申报指南中予以明确。对于项目承担单位的配套资金,不得使用货币资金之外的资产作为配套资金来源。非公益一类事业单位用于项目组成员的人力成本可计为配套资金。鼓励项目承担单位先行投入项目研发,从立项之日起追溯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项目执行期内(含追溯期)项目承担单位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可作为研发专项的配套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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