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技特派员在选派期间,派出单位保障科技特派员必要的工作时间和工作条件,保留工资福利、岗位、编制,鼓励各单位将科技特派员基层服务经历和工作成效作为优先晋升职务职称的重要内容。

(二)省科学技术厅在各类科技计划项目中,依法依规给予适当倾斜支持科技特派员。鼓励市(县)加大对科技特派员经费保障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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