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为了解决民营医院和民营企业等单位难以申报问题,同时确保申报质量,《管理办法》对依托单位范围进行了调整,新增医院类单位作为依托单位和调整了企业申报条件,相关条款修订为“海南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或中央在琼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医院类单位、科技型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原则上应为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建有省级科研平台企业或有R&D研发投入纳入统计企业)。”

相关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