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的实施意见》,促进与规范我省 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以下简称工程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参照国家和本省有关政策法规,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大中型企业建立工程中心,旨在充分发挥其 工程化研究开发、转化科技成果方面的作用,提高企业的自主开发能力和利用社会资源能力 ,加速企业生产技术改造,促进产品更新换代,为企业引进、消化和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提供 基本技术支撑。推动企业建立以工程中心为主要方式的技术创新体系,促使企业成为技术开 发与创新的主体,抢占同行业技术制高点。

第三条 工程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 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工程中心主要依托于行业、领域科技实力 较强的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高等院校,拥有省内一流的工程技术研究开发、设计和试验 的专业人才队伍,具有较好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

第四条 企业是工程中心建设的主体,政府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设入少 量的项目引导资金。在主要服务于本企业的同时,可通过承担国家、地方和其它企业的研究 项目,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转让、技术服务等技术活动,拓宽资金渠道,增加科 技投入,提高研究开发水平。

第二章 工程中心的任务与职能

第五条 工程中心的主要任务和职能

(一)根据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 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 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 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为本企业产品的更新换代和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发展提供技术支持,增强企业的市场竞 争能力、抗御风险能力、经济效益和发展后劲,加快改造传统产业和产品更新换代,做到生 产一代,储备一代,研制一代。

(三)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和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创新、技术改造 、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和计划。(四)组织和运用国内外的技术和智力资源,开展范围广泛的、多种形式的国际技术交流与合 作。通过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利 用国内外已有的科技成果进行综合集成和二次开发,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同行企业建立 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

(五)收集、分析与本企业相关的国内外技术和市场信息,研究行业发展动态,为产品和技术 发展决策提供咨询、意见和建议。

(六)创造一流的工作条件,建立有效的人才激励机制,吸引国内外的技术人才以各种形式为 企业工作;组织科技人员培训,为企业培养和造就高素质的技术和管理人才。

(七)开展技术经营和服务,对科技成果进行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促进科技成果在企业内外 的推广应用。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试验任务 ,并为其提供咨询报务。

第三章 工程中心的认定标准和条件

第六条 工程中心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在某一技术领域具有一定的科研实力,承担并出色完成了国家或省的重点科技任务,在 省内同行业中是公认的学术和技术权威单位;拥有良好的工程技主研究和设计基础,丰富的 成果转化背景及经验。

(二)基本具备了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有必要的检测、分析、测试手段和工艺设备 ,且在省内处于领先水平。

(三)有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的若干名工程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和 较高水平的工程技术研究和工程设计人员团队;有能够承担工程试验任务的熟练技术工人队 伍。

(四)用于研究、开发的经费应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以上,能确保工程中心建设和发展的 资金投入。

(五)研究机构能有效地开展研究工作,并有一定的研究开发成果和正在研究开发的项目。有 明确的技术研究发展方向、发展规划和目标,并积极组织实施。研究开发能力,研究开发水 平在同行业中处于省内领先水平。

(六)拥有一定的科研资产和较好的经济实力。领导重视研究机构工作,能够创造良好的研究 开发条件。

第四章 工程中心的认定和考核

第七条 工程中心认定程序如下:

(一)受理。申请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申报材料。(二)审核。省科技厅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实地考察,形成考察意见。

(三)认定。由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申报材料和考察意见进行咨询评议,写出书面评议意见, 经省科技厅批准,颁发认定批文并授牌。有关文件同时送省政府各有关部门。

(四)考核。工程中心认定满两年后,由其承担单位向省科技厅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有关考核 材料,考核程序与认定程序相同。考核合格的工程中心由省科技厅发文,文件同时送省政府 各有关部门。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收回牌匾和有关批文,并停止享受 有关的优惠政策。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已认定的工程中心,每年12月底将科研开发进展情况书面报送省 科技厅。

第九条 在认定和考核过程中,若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或拒报每年进展情 况的,将取消其工程中心资格,并在二年内不予受理其认定申请。

第十条 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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