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

《海南省科技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的通知

琼科〔2018〕63号


厅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根据《海南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健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的意见》(琼府办〔2017〕172号)要求,修订了我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详见附件)。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本裁量基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6年6月2日印发的《海南省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表》同时废止。


海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8年2月13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南科学技术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基准

序号

违法行为

法律依据

裁量

阶次

       裁量因素

裁量基准

法定裁量因素

酌定裁量因素

1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通知》(国科发政字﹝2000﹞063号)第二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发现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管理混乱、统计失实、违规登记的,应当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违反规定开展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

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顿。

2

未按照许可条件、范围和要求从事实验动物生产、使用。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规定或生产、使用不合格动物的,一经核实,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轻微

限期改正。

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积极整改,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限期改正。

一般

收回许可证。

重要管理事项不达标,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收回许可证。

严重

收回许可证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收回许可证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3

转借、转让、出租实验动物许可证使用权。

《实验动物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实验动物许可证不得转借、转让、出租给其他人使用权,取得实验动物生产许可证的单位也不得代售无许可证单位生产的动物及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已取得实验动物许可证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或生产、使用不合格动物的,一经核实,发证机关有权收回其许可证,并予公告。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轻微

限期改正。

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积极整改,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限期改正。

一般

收回许可证。

重要管理事项不达标,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收回许可证。

严重

收回许可证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收回许可证并追究行政责任和法律责任。

4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或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

《实验动物质量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实验动物生产单位,供应或出售不合格实验动物,或者合格证内容填写不实的,视情节轻重,可予以警告处分或吊销许可证;给用户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轻微

警告。

个别管理事项不达标,积极整改,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较小的

警告。

一般

收回许可证。

重要管理事项不达标,且经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规定要求,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收回许可证。

严重

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严重的

收回许可证并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5

专利代理机构非法进行专利代理业务活动。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专利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可以给予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专利局给予撤销机构处罚:(一)申请审批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二)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的;(三)未经审查批准,或者超越批准专利代理业务范围,擅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业务活动的。

一般

警告。

违法情节一般,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

警告。

严重

撤销机构。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6

对专利代理人非法代理。

《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专利代理人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轻微的,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由其所在的专利代理机构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专利管理机关给予警告或者由中国专利局给予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处罚:(一)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以致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二)泄露或者剽窃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的;(三)超越代理权限,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四)私自接受委托,承办专利代理业务,收取费用的。前款行为,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的,专利代理机构承担经济赔偿责任后,可以按一定比例向该专利代理人追偿。

轻微

批评教育。

违法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并及时纠正的。

批评教育。

一般

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一定危害后果的。

解除聘任关系,并收回其《专利代理人工作证》。

严重

警告或者吊销《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经济赔偿。

违法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警告,承担经济赔偿,上报国家知识产权局处理。

7

假冒专利。

《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假冒专利的,除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外,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公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 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

(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

(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

(三)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或者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使公众将所涉及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四)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五)其他使公众混淆,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误认为是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的行为。

专利权终止前依法在专利产品、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在专利权终止后许诺销售、销售该产品的,不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轻微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但免除罚款。

1.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2.在专利权失效或者终止后6个月内标注专利标识的;3.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宣传材料没有付印或散发,或宣传材料发布时间在1个月以内,或散发材料500份以内的;4.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5.初次违法,假冒专利产品尚未出售,或假冒产品的总价值在1万元以下的;6.其他情节特别轻微、尚未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但免除罚款的处罚。

一般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违法所得数额在1-5万元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10万元的;

3.假冒两项以上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1-2万元的;4.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宣传材料发布时间在1-6个月的,或散发材料500-2000份的;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尚未使用的;6.其他依法从轻处罚的情形。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严重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违法所得数额在5-10万元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20万元的;3.假冒两项以上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2-10万元的;4.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宣传材料发布时间在6-12个月的,或散发材料2000-10000份的;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已使用,尚未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的。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3倍以内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15万元以内的罚款。

特别严重

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1.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2.给专利权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3.假冒两项以上专利,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4.违反《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三)、(五)项规定,宣传材料发布时间在12个月以上的,或散发材料10000份以上的;5.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已使用并给他人造成实际损害的;6.违法情节恶劣,屡教不改的;7.其他依法属于特别严重的情形。

责令改正并予公告;销售假冒专利产品的,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4倍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5-20万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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